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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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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201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休息、餐饮等公益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以旗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教育、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苏木乡镇政府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去正规,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资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此项工作在未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前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九条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苏木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二)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当地公安行政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出据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

(六)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经由托管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出据流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

(八)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申办要求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备。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明确责任,保证学生生命安全,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经营,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并索取对方有效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各类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使之身心不受到伤害。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必须符合《乌兰察布市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上公示。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要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教育、卫生、公安、苏木乡镇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一经发现要立即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或教职员工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托管机构,一经发现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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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
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
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
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
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国资字〔2003〕187号

  原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综〔1997〕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评比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评比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日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行为,提高企业产权登记质量,完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及以上单位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比要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做到认真布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有效实施,保质保量。确保登记企业户数齐全,申办登记程序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填报数据审查严格,核定的登记结果准确合法,并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比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单位领导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从事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有相应的工作设施(6分)。
  2.组织对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6分)。
  3.通过公开刊登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企业产权登记工作(4分)。
  4.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齐全(8分)。
  5.做好与工商管理、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并经常保持工作联系(6分)。
  (二)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40分)
  1.登记企业户数齐全,不重不漏(5分)。应登企业每少登一户扣0.5分;因特殊原因而暂缓登记的企业应专项说明。
  2.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汇总表、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软盘按规定及时报送(3分)。以规定报送时间为限,每迟报一天扣1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办公自动化传送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
  3.企业产权登记表和软盘内的各项指标数据填报、录入全面完整(15分)。以随机抽样的原则,对基层企业产权登记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完整性审查,无故每少填(或少录)三个指标扣1分;同时基层表上的数字与软盘上的数字相核对,每录错二个指标扣1分。
  4.企业产权登记填报、录入数据真实准确(15分)。以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表本身要求平衡对应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查,审核企业产权登记表、汇总表和数据软盘填报、录入的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所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要求。每错一个勾稽关系扣2分,随意估算或编造数据每一个扣1分。对特殊情况而导致计算机审核不通过的,不得随意乱改数据,应作专项说明,否则视同数据有误扣分。
  5.上报资料标识清楚,装订整齐(2分)。企业产权登记表封面填列符合要求,签章正确完整,装订整洁规范;数据软盘的内容、时间、单位和顺序号等标识清楚完整。
  以上各单项扣分以单项最高分值为限,因连带错误引起的错误,按错项高分扣减。
  (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30分)
  1.报送单位所管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包括年度内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户数、因各种原因应登未登企业户数;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的处罚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6分)。
  2.本次年度检查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以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地域、级次、资产规模、出资人之间的分布状况和与上年对比增减变动状况等(6分)。
  3.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改组、改制情况:包括企业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情况、中外合资、企业合并、分立及内部重组、无偿划转(含移交或接受)、有偿转让、破产、关闭和撤销等情况(6分)。
  4.新设立企业情况:包括新设立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及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投入的数额及在不同组织形式、行业、资产规模之间的分布情况(6分)。
  5.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包括对国有产权变动的数量及规模的变化趋势及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国有产权变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针对建立健全企业出资人制度、规范和引导国有产权变动、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6分)。
  分析报告原则上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1.先进单位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先进单位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评定。
  县(市、区)级组先进单位由各市财政局按照评比计分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由省财政厅按照评比计分办法进行考核,并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2.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单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处理或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先进评比,分省级组、市级组和县(市、区)级组分别进行,每组设奖若干名。
  市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局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单项先进单位。
  县(市、区)级组单项先进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按照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省财政厅审定。
  省级组单项先进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上报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质量、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和数据汇总分析,按照评比单位总数30%的比例确定。
  已被评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先进单位,不参加单项先进的评比。
3.先进个人评比,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市(含市本级)所辖县(市、区)总数30%的比例推荐,报省财政厅审定;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财政厅驻宁波省属企业管理处由省财政厅按30%的比例从优确定。
  第六条 评比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先进单位、单项先进及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原《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评比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7〕5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