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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32:01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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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9号

2008年2月10日晚,被列为韩国国宝第一号的崇礼门发生大火,导致木门楼被焚毁,部分建筑砖体倒塌,这一事故引起广泛关注,也对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去年以来,我局接到各地上报的火灾事故共7起,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起,过火面积1586平方米。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干燥少雪,存在火灾隐患,文物消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各文博单位要从上述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严防死守,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集中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文博单位要健全消防供水设施,配备灭火器具,建立火灾报警设施。对非文物部门使用管理的,或者对外有出租场地的文博单位,要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电器、电路等设备的安全性,消除火灾隐患。

二、落实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各文博单位要完善防火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消防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不能互相推诿。加强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化各文博单位基层群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用火、用电、易燃、剧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群众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火灾一旦发生后,确保能迅速有效地扑救,使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立即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文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火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尤其是文物古建筑的防火情况,保证消防水源及消防水带和报警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各部位常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具,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熟练使用,我局将于近期组成督查组赴各地开展专项检查。

文物消防工作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列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长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各文博单位尤其是各开放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消防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及时停业整改,请各文博单位立即按通知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情况于3月14日前汇总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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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2007年10月12日公布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五)进行胚胎移植的;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三)中型、小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四)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三、增加内容,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更新维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更新维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34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更新维护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

更新维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上公开的行政权力准确、有效,维护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正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以下简称行政权力库)。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在行政权力库中增加、删减或者修改行政权力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录入行政权力库。

第五条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在行政权力库中相应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市、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和要求按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法制监督系统报审事项的规定表式填报。

第六条 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申报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政府法制部门同意调整行政权力申报内容的,应当确认审核通过。不同意调整行政权力申报内容的,应当向申报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权力库中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和确认,依托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法制监督平台,采用网上申报和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的有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的有关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技术服务公司做好行政权力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