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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57:49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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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局 机电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1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局、机电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虽然在查辑走私和贩卖进口录像机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走私进口录像机的活动尚未制止,倒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场尚未完全取缔,有的地方表现得还比较严重,我国录像机生产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切实贯彻《通知》和《规定》,解决目前在查辑走私贩卖进口录像机中遇到的某些困难,保护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查辑走私贩卖进口录像机,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斗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贩卖走私录像机的违法活动,坚决取缔贩卖走私录像机的黑货市场,按照《规定》要求,迅速整顿录像机市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各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用国产的录像机占领市场。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交国家定点录像机十一个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收购的录像机(包括成套组装散件),除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外,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给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当补助。补助费用于增添办案工具、解决办案人员困难补助和对查辑有功人员的奖励。
以上补充通知,要认真执行。
附件:一、归口联系单位;(略)
二、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
国家录像机定点生产企业
北京电视设备厂
北京广播器材厂
大连华录电子工业公司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上海无线电三厂
上海录音器材厂
南京无线电厂
厦新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无线电一厂
深圳华强电子工业总公司
成都锦江电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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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25号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法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行政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好《纲要》,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

  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和《纲要》,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采取各项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中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单位内部重大问题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部门规章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局有关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配套规章制度和相应标准规范。

  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定期汇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贯彻《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六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三、依法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是依法行政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家局保留15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在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将有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这些行政许可项目是我们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手段,一定要用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是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的,必须由这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确实需要委托下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的,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

  二是不得以行政许可的名义任意收费,解决权力与利益脱钩的问题。除法律、法规已明确有些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收费外,一般行政许可项目不应收费,确实需要收取费用的,也要通过正常途径依法办理。

  三是不得任意设置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置权作出了严格规定,今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任何行政许可。

  四、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项目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实施主体等必须公开、透明。

  一是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事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增加透明度,便于群众查询、监督,防止行政许可过程的暗箱操作。

  二是对有些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不明确的,要尽快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尽快修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标准时,要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被许可人的意见。

 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要做到逐一建档归案。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

  五、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很多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为方便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网址。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2.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5.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7.安全评价和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8.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分别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林策发〔201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
一、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简要回顾
1.主要成效
通过“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林业系统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林业基层单位民主法制进程进一步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促进林业建设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做法
五年来,通过制定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中心工作,突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法律素质;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促进了全系统林业法律意识的提高。
3.主要问题
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和单位普法经费仍然不足,少数林业干部职工对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从整体上看,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够平衡;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广度和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和拓展;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惩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
二、“六五”普法规划
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十二五”时期现代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公民生态文明教育相结合、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努力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5.主要目标
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立足全面落实依法治林方略的要求,满足广大林农对法律需求的新期待,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林业法律知识,为保障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努力构建生态法治文化,营造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和珍惜、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6.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国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林业“双增”目标,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服务生态建设,服务林业改革,服务林业经济建设,服务构建和谐小康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林农。着眼于林农的实际法律需求,在林业法制宣传中服务林农,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为林农服务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从林业企业和林业职工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林业法制教育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林业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林业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林业法治实践,在林业法治实践中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创新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体现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7.主要任务
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展生态法治文化。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使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构成、基本经验。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等。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涉林国际公约或协定,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意识,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深入学习宣传与广大林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等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林农财产安全;学习宣传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林业改革中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入学习宣传林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等处理纠纷的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村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宣传,引导林农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深入学习宣传与林业实际需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密切关注立法动向,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
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的作用,不断增强林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积极推进生态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消费观。鼓励林业院校参加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生态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
继续深化“法律进林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立足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林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培育青少年环境法律素养和生态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校园”,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提高林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立足促进林业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营造良好的生态法治氛围。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生物多样性月”“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坚持“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进行年度普法考试的做法,努力拓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关注的生态保护热点问题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林业法制教育与生态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日的实效。
深入推进依法治林。坚持林业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依法治林,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林业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探索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积极推进林业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针对林区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和林业专项治理活动,使林业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8.对象和要求
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业干部职工,林业执法人员,林区青少年和林农。领导干部和林农是重点。
大力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又是领导普法的骨干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完善并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林业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林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其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和推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积极开展林区青少年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实施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深入推进林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加强林业高等学校林业相关法律普法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教育力度,引导林业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
深入开展林业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主题,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林业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会法、知识产权保护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把法制培训纳入林业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林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林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林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林业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结合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林业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扎实开展林农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林农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林农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林区“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林区“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9.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制定年度的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要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2015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保证“六五”普法规划得到扎实贯彻落实。每年1月20日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年底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总结。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划制定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总结验收。
三、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保障措施
10.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步骤、全面实施。要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充实普法领导小组,确保一名主要领导担任普法领导小组组长。要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察等制度。
11.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各级林业普法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组织、安排普法学习、普法骨干培训等日常工作,并负责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在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行动,抓好业务范围内的普法工作。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抓好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普法工作;国家林业局宣传办负责普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2.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借鉴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经验,定期检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普法主管机构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抓好普法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13.继续推行抽考制度
结合普法工作,定期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考。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进行、集中监督的原则进行。通过考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进而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14.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中发〔2011〕 6号文件关于“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或财务预算,以保证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15.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普法骨干培训和管理制度。
16.加强阵地建设
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在林业系统门户网站开辟“六五”普法专栏、法制短信等形式,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普法示范点、联系点等形式,创新普法机制,进一步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林业党校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17.建立区域交流机制
根据地域和情况相近的原则划分区域,定期举办普法工作交流活动,研讨普法工作,交流普法经验,推动普法工作平衡开展。
18.建立巡回督导机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督导的方式,根据划分区域,对普法工作进行巡回督导,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有效实施。
19.继续开展林业法制理论研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业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等林业法制理论研究。要加强与有关林业院校、综合院校法律专业的交流、联系工作,积极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借鉴国外林业法制理论研究成果,充实完善林业法律制度,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实践。重视林业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以人才带动林业法律制度创新、执法机制创新和依法治林工作的理论创新。
20.加强同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
要加强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沟通有关情况,在各级地方普法办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