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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6:50:01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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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信用站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联社或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
第六条 信用社在自愿的原则下建立县联社,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信用社服务。
县联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县联社经营金融业务的,要按规定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章 业 务 管 理
第七条 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必须遵守《规定》第十三条的原则。除办理好农户活期、定期储蓄和企事业存款外,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要求,积极开办群众容易接受且行之有效的储蓄种类。
第八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遵守《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在贷款管理上,要健全完善贷款合同制度、贷款“三查”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贷款担保、抵押制度、贷款经济责任制度、贷款监测考核制度、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在贷款的投向和投量上,实行“贷款使用序列”管理。按种养业、其他农业、社员生活、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农村其他工商业等列出序列,按照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支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支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贫困地区的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国家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联合发放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
第九条 信用社按照《规定》第十五条办理结算。县联社在自办信用社县辖往来结算的基础上,跨县的结算,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定,参加其联行。相邻或相近的县联社,根据需要,也可试办区域性的信用社往来结算业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信用社要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由县联社汇总后,报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经中国农业银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后,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全国信用社信贷计划,一般应逐级下达到中国农业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是否下达到县支行,由农业银行各分行掌握。各地信用社按照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信用社而有所差别。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商农业银行总行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实行比例管理。其比例考核的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允许各地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其幅度由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具体比例和计算如下:
一、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总额,年底考核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加自有流动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总额的75%。上述各项贷款总额指各项贷款余额,但不包括信用社用银行支持款发放的贷款余额;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基金和专用基金等;视同自有资金包括应付未付利息、应付未付股金红利、暂收款减暂付款的差额等。计算公式是:
(各项贷款余额-银行支持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自有流动资金余额+视同自有资金余额)×100%
二、信用社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在《规定》要求1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计算公式是:
(股金余额+公积金余额+信贷基金余额+专用基金余额+固定财产基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三、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在《规定》要求2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计算公式是:
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100%
各项贷款余额
四、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其
自有资金的50%。自有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
基金、专项基金、固定财产基金。计算公式是:
某一笔贷款的最大额度
----------×100%
自有资金余额
五、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其自有资金的比
例,在《规定》要求3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
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固定资产总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数额或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自有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基金、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基金。计算公式是: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
---------------×100%
自有资金余额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根据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信用社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信用社贷款浮动的具体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最高限。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最高限内,制定不同产业、不同贷款对象的差别浮动幅度。原则上种养业贷款利率按照保本的原则不浮或少浮;其他农业贷款利率适当少浮;乡镇企业、其他工商企业、个体经济户贷款适当浮动高些。根据人、农两总行规定的幅度和原则,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制定信用社不同产业、不同贷款对象的具体浮动幅度。信用社结合本地情况,在规定允许的浮动范围内浮动,也可以不浮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信用社存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信用社业务备付金利率和一般转存款利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社职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并逐步实行招工改招生的制度。1983年以后(含1983年)到信用社工作的职工,一律按合同制职工办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会同国家劳动部制定。
第十六条 信用社职工的培训教育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即短期培训为主、农业银行县支行、县联社培训为主和业余培训教育为主。重点抓好“应知应会”和岗位职务短期培训,同时,适当发展中专教育,有计划地试办大专教育。
第十七条 信用社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建立适合集体金融组织的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总额与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社按照经济核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县联社备案。
第十九条 信用社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其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加强成本管理,开展增收节支,防止铺张浪费;要清理固定资产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按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在税前提取呆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和处理贷款呆帐。并根据贷款呆帐形成的原因,采用“内销外挂”和“实销形不销”两种方法进行核销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依法纳税。亏损社和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要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的税后利润按兼顾集体、社员、职工三者利益和不断增强信用社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分配。其公积金及信贷基金不得低于50%;股金分红一般不超过股金额的20%,其他分配比例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和上交信用合作发展基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信用社职工的培训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发生亏损,属于经营性的,责任自负;属于政策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反映和处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本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县联社的社员是信用社)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按《规定》第三十三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管理委员会要体现群众性,并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由农民社员、乡村干部、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信用社职工等方面的代表参加。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较大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9-11人组成,较小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3-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要推选正副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按照《规定》第三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县联社)主任由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招聘。选举或招聘的信用社主任,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由县联社批准;县联社主任,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九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信用社劳动工资、信贷、财会、稽核等制度办法,在尊重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和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对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设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各级行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信用合作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社实行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检查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的工作方针、政策;督促信用社服从国家宏观控制,依法进行业务经营;指导信用社科学、合理地安排贷款投向和投量;帮助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和监察工作;做好县联社、信用社的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对信用社的机构、职工、信贷、财务、稽核、监察等重大事宜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联社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信用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综合并考核信用社的信贷、财务收支计划;稽核、辅导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和帐务;帮助信用社调剂资金余缺,组织信用社发放联合贷款;管理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办理信用社共同的集体福利事业;管理和培训信用社职工;监察、处理信用社案件;协助信用社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办理县辖内信用社之间的汇兑结算;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督促信用社
依法经营;协调信用社之间及信用社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信用社的要求,在搞好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金融业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一、侵占、平调、挪用信用社人、财、物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外,要退赔信用社的经济损失;
二、侵犯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限制信用社收回到逾期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三、信用社职工及代办人员,有玩忽职守、以贷谋私、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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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防汛墙加固工程顺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长江口及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初步设计(沪府〔1987〕121号),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工的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防汛墙工程)中所有公用及专用岸段防汛墙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黄浦江支流
水闸的加高、加固工程。
第三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是防汛墙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部署和监督。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是防汛墙工程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与协调工程的实施。各岸段归属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所属岸段防汛墙工程的分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在总、分建设单
位领导下具体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根据投资来源的不同,实行以下建设管理分工:
(一)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沪和本市各局、区、县、乡属企业,以下同)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的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辖的业主单位实施。其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在生产维修费内列支。
(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由其分管的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核拨。
(三)本市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的防汛墙工程和不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分建设单位协助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由本市地方财政、水利部和总后勤部的补贴资金负担。
第五条 各分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向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委托,其委托协议书副本由受委托方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备案。
第六条 业主单位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认真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必要时可由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复查,以确定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有重大修改的,须提请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定。凡施工图设计方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均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
予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必须处理好相邻两个岸段的接头。不是由同一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先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有责任主动与后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进行联系,按共同商定的技术措施出图,并将接头图纸复制后送后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以保证防汛墙的
连续性功能。
防汛墙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应包括确保施工期防汛安全的临时渡汛工程措施和费用。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委托该岸段防汛墙工程的初步设计单位进行。如该设计单位不能满足业主单位的合理要求,业主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可的设计单位设计,原设计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应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限额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预算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因情况特殊必须超概算的,需编制修正概算,并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防汛墙工程岸线按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凡岸线无新变化的业主单位,可直接委托施工图设计。如业主单位对初步设计既定岸线有新的变动要求,须征得市规划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涉及港区或航道的还应征得港口或航道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可提请市有关主管部门协调
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专用岸段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岸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分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审查意见须抄送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备案。其余由国家和部队投资的岸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组织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招标标底和申请主要施工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按常规分送有关单位外,业主单位还须送市防汛指挥部一份,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二份。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收费(包括部分补测量补钻探费用)标准,按《关于上海市区防汛墙加高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防汛墙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造价不满三十万元的工程,可以实行施工招标,也可以自行委托施工。
施工招投标管理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防汛墙工程的施工质量,业主单位对参加施工投标的单位或委托施工的单位,应根据防汛墙的水工建筑物专业特点,对其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止由在施工现场缺乏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施工队伍中标、承包。
承包防汛墙施工的单位(包括中标和委托的)必须自行完成工程的主要部位。对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整顿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应按《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的暂行办法》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凡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防汛墙工程,在以下条件具备时,由分建设单位向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报送申请开工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试验等基础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文件齐备;
(二)向岸线管理部门办妥施工申请手续,如施工机具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通航的,还须经港航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
(三)拆迁工作、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和障碍物清除基本完成;
(四)施工招标或委托工作完毕,与中标单位或受托单位已签订承发包合同;
(五)按施工图构筑的临时渡汛设施已完成或已纳入施工合同中;
(六)建设资金和主要施工材料已经落实,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防汛墙工程,应参照本条前款各项内容自行审批开工报告,并抄送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防汛墙工程,分建设单位的申请开工报告须先经市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核同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核)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小组”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本市防汛墙工程建设中,无论新建或改建,无论投资大小,无论由哪个部门分管,凡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拆除仍实际发挥防汛作用的原有防汛墙的(包括开挖施工通道缺口或洞穴),一律由有关分建设单位向市防汛指挥部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破墙。

第三章 工程计划、资金、材料的管理及统计
第十九条 各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根据防汛墙工程建设总进度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防汛墙工程建设计划(包括拆迁数量和主要建设材料用量)和预备项目计划报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计划应依据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险工段的防汛墙工程在报经市防汛指挥部确认后应优先安排建设。
第二十条 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负责汇总各分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计划,在会同市防汛指挥部作必要的调整后,报送市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经市、部计划部门批准,并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主要建设材料供应指标和拆迁用房指标的基础上,由市防汛指挥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建设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故需调整计划的,须按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无论为何种来源,在防汛墙工程建设中都必须限定在使其达到千年一遇防御标准的相关工程措施上,任何单位都不得借机扩大建设内容、扩大拆迁范围和提高工程标准。
业主单位需要结合防汛墙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请批准立项,其建设资金与材料应与防汛墙工程严格分列。
第二十三条 属于自筹建设资金的防汛墙工程,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计划的安排,督促和帮助业主单位认真筹措并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防汛墙工程及支流水闸加固工程的建设资金,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核定的项目工程造价分三次拨付:年度计划下达后拨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批准开工报告抄件后再拨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工程验工月报累计工
作量达到百分之六十时,全部付完。
第二十五条 本市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的防汛墙工程和不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其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核拨:
(一)事业单位岸段和公用岸段的拆迁费用,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核拨付;驻沪部队的拆迁费用由部队自行解决。
(二)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和障碍物清除,如由业主单位自己进行的,可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提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核拨;如纳入施工招标或委托范围的,并入施工承包合同总价。
(三)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先拨付百分之三十~五十的工程预付款,其余的根据工程验工月报并适当考虑部分冲抵预付款拨付,竣工前拨付至百分之九十五为止,余百分之五在竣工决算时结清。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防汛墙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程竣工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查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所安排的建设进度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三大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的逐月、逐季用量计划报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物资部门下拨的材料指标,按各项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备料
因素统一平衡后下达供应指标。由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自行采购,或将指标委托物资供应站直接向施工单位供应实物。
第二十八条 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下达的计划供应指标属定额补贴性质,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其材料差价,根据不同的建设资金渠道,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业主单位应按月向分建设单位报送以下报表:
(一)财务拨款月报;
(二)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月报;
(三)工程施工情况月报;
(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月、季报。
分建设单位汇总本系统报表后,应于当月二十八日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再汇总,并由其于下月五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市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市分行及太湖流域管理局。
项目建设的年报由各业主单位、分建设单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由其汇总上报。

第四章 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和渡汛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除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港务局可沿用市政工程和港务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其它部门均执行《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和《上海市水利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机构。防汛墙工程建设进入招标阶段时,各业主单位应即向该站申请质量监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务局所辖防汛墙工程可委托各自的质量监督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分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所辖防汛墙工程的质量负责。每个开工项目均应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各业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代表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完全、直接责任。各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业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站和上级有关部门。分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或市政、港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与研究处理意见,并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防汛工作责任分工,分建设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负责,督促下属业主单位具体落实渡汛措施,包括责成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构筑好渡汛设施、落实防汛值班人员和抢险力量与物资等,确保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防汛墙工程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和所需竣工资料的种类与要求,按《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办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务局分管的防汛墙工程的验收,可按各自的验收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防汛墙工程验收一般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施工单位、接管单位、市及区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及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对因施工而产生航道清障问题的防汛墙工程,竣工验收还应邀请航道管理
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防汛墙加固工程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实施,均需将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送交市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市城建档案馆及工程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都必须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做好防汛墙工程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各分建设单位对所辖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完整与准确负督促检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负责解释。本市过去有关防汛墙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5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参考案例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于此同时,也无法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察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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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选择
  【案情】2004年3月,某市某区一学校准备召开一个外单位联系会议,安排学校各相关部门前往往各对口单位送发请柬、由于其中一部门没有车,学校召开了办公会,对于送请柬交通工具作了乘公交车、乘出租车或等待有车再去的规定。临行前校长再三要求保证安全。而后传来两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送往往医院抢救,数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先死亡者向其亲戚借一辆摩托车,带了另一员工,两人同乘该摩托车,行至某弯道时摩托车驶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从死者的身上发现了请柬。
  交警部门作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发生时,道路对方无任何车辆,死者周围也无任何一方行人、车辆,最后认定属于无责任交通事故。区安全办公室也到学校进行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为学校无责任安全事故。

  【问题】面对这突发的员工死亡事故,学校经过研究,由于该两名员工借摩托车一事学校没有人知晓,也没有发现两员工乘摩托车做其他事情的情节,只能认为是因工死亡。问题是:该两员工的善后应依据什么进行处理?
  大致摆在面前的依据有三:1、对于学校事业单位,一直依据其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最高是本人工资的20个月。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市的死亡补偿金为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3、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次性赔偿20年。死者之一的亲属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总额为26万余元的金额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支付。
  【分析】由于交通事故无对方责任人,故无法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按事业单位福利政策处理,亲属于获得的抚恤比较后两者比较低。由于在本案学校本身不存在侵权与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应适用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另外,按照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工伤,学校有责任,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而不能依据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重复赔偿。
  【处理】最后死者家属接受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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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共同侵权规定的适用,抗诉再审纠正连带赔偿责任的错误判决
  【案情】一工业园区,与一包装材料厂签订了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将区内一标准厂房底层租赁给包装材料厂进行生产使用,该包装厂在此生产经营三年,三年内每年每季当地消防机关都要例行进行消防检查,从未提出过任何问题。在此期间,一动力公司租用房厂房二层作存放曲轴等机械产品的库房使用。另外工业园区也将自己子公司经销的空调机存放在该厂房二层的另一区域内。1999年7月的一天,该地区临时停电,包装厂的工人停止生产后忘记关闭丁烷气瓶,下午来电时,包装厂工人合电闸时,突然发生爆炸,后形成火灾。致使操作工人死亡,火灾使二层存放的货物烧毁或变形报废。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消防机关认定,事故系包装厂管理不善,操作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爆炸火灾,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包装厂负直接责任,工业园区承担间接责任。工业园区不服事故认定,向上级消防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消防机关作了重新认定,对原认定事实及损失数据金额进行了修正,但消防责任认定没有改变。工业园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法院以消防责任认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2000年动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事故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工业园区对包装厂的消防安全失察,认定工业园区与包装厂构成共同侵权,对动力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工业园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因火灾损失太大近1500万元(包括厂房),故向中级法院申请缓交上诉费,但未获得批准,上诉期届满一审判决即生效,动力公司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工业园区迫于无奈只好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案情,认为不案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工业园区没有与包装厂在爆炸火灾事故上有共同故意、过失与过错,但由于《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过于简要,若要提起抗诉存在一些理论问题,便将此案暂时放下。2003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为民”,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站公布了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市检察院看到征求意见稿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款,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们的意见一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市检察院即依法提出抗诉。现该案已作再审,并作出了相应的再审判决,工业园区摆脱了连带赔偿责任。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