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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0:06:43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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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督考办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组织提出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终考核及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
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本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负责督促督查考核工作奖惩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本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等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对按规定时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或在全国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优。
(二)对按规定时限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良。
(三)对按规定时限基本完成任务,群众意见较多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中。
(四)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差。
第六条 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的工作部门比例在当年参加督查考核部门总数的13%左右。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考核工作步骤:
(一)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市政府本年度工作总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送市督考办汇总;其它有关督查考核内容按文件印发日期、会议召开时间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之日起确定。
(二)日常督查。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每年7月中旬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考核记录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核。每年12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之前,将完成情况送市督考办。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
(四)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各项测评结果,并征求市长意见,报市政府会议确定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工作总结。市督考办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一)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增加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5%和记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指标。
(二)对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奖金。
(三)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要求报市督考办;同时,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的优秀比例5%、嘉奖比例6%、记三等功比例2%;一般不得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对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7%,一般不得给予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奖惩和调整职务、级别及工资的依据之一。
(一)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可建议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二)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四)对连续两年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调整、免职的建议意见报市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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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l 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肉制品市场的规划、设置、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定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肉制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许可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对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肉制品卫生进行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屠宰畜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制品发给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动检验汔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外封检疫合格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监督销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肉制品生产领域中涉及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屠宰厂(场)的排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肉制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受理、解决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建立肉制品市场信用体系,推行厂场挂钩,厂(场)店挂钩等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章 畜禽屠宰
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场主体合法,证照齐全。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屠宰厂对所屠宰的畜禽品种、数量、进货渠道、产地检疫证明及肉制品销售情况、检疫情况都要详细登记;
(三)出厂肉制品必须包装上市,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
(四)根据屠宰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肉制品专用厢式封闭吊挂运输车辆;
(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做到不漏检,不误检,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登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流入市场;
(六)肉制品胴体上必须同时打印“检验合格”和“动检验讫”标识,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经查验购买者所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出据发票方可出厂。
第六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屠自食的外,未经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屠宰牲畜。
第三章 肉制品生产加工
第七条 开办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肉制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消毒、冷冻、冷藏设备和必要的卫生设施;
(三)有完备的上下水;
(四)加工场所50米以内无污染源;
(五)有满足肉制品生产、加工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六)有专职或兼职肉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
(七)内部安全保卫、肉制品卫生、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健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生产肉制品的企业应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生产预包装肉制品应办理食品标签准印;
(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同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签订定点购货合同,所购进肉制品胴体上必须有动检验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或过期、变质的肉制品做原料;
(三)定型包装肉制品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肉制品原料名称、产品质量标准并加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制品安全标志,符合GB/T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
(四)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材料;
(六)从业人员按时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七)加工场地无污水、污物,有防尘、防蝇设施;
(八)加工区域生熟肉分开,容器干净卫生;
(九)法律、法规的有关其它规定。
第四章 肉制品上市经营
第九条 上市肉制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不得露天经营肉制品;
(二)有存放生熟肉制品的冷藏、冷冻设备;
(三)有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有生熟肉食分开经营,防止交叉污染的专用设备;
(五)经营者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上岗;
(六)有与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签订的进货合同书和公示标志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上市肉制品经营者不准经营下列肉制品:
(一)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制品(指鲜猪牛羊肉)及去皮猪肉;
(二)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制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三)腐烂变质、假冒伪劣肉制品;
(四)注水或掺入其它有害物质的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
(五)没有安全标志(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的肉制品;
(六)列入国家保护禁止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产品。
第十一条 上市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营者必须着工作衣、帽,配戴统一胸卡,使用清洁无毒的材料包装;
(二)使用专用工具或专用手套售货,肉制品要与货款分开;
(三)自觉保持店内店外、摊内摊外环境卫生;
(四)销售的肉制品要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
(五)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申请周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器具,不得缺斤少两;
(六)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公示肉制品的来源;
(七)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自产肉制品上市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所出售的肉制品是自产的;
(二)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做到亮证(照)经营。且肉食店名称字号规范,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信得过”、“放心”等同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下列信用制度:
(一)实行一票一卡制度。经营者要主动向消费者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检疫合格证明,向消费者出据信誉卡,以备追溯;
(二)实行货源公示制度。经营者要向公众公示肉制品屠宰或批发企业名称、公示检疫合
格证明,经销公母种猪肉必须设立专柜挂牌经营,明码标价;
(三)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对肉制品名称、进货单位、进货数量、销售及检疫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实行屠宰厂或批发市场与经营者厂(场)店挂钩制度,签订进销货合同;
(五)实行肉制品经营者信誉承诺制度,保证出售的肉制品符合质量、计量、标准要求;
(六)接受消费者监督,主动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商品经营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文明经营,热情服务,服从监督管理。
第五章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主体合法,有《营业执照》。集贸市场经营肉制品必须有密闭的经营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市场内划定肉制品经营区域,与其它经营者保持一定的间距;在肉制品经营区内
划定公母猪肉摊位,井向消费者公示;
(二)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三)防蝇、防尘和消毒设施齐全;
(四)保证摊位周围清洁;
(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立肉制品市场管理制度、信用制度、经营者行为规范和违章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公示牌,接受消费者监督;
(六)肉制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肉制品检疫以及肉制品卫生进
行监督管理,其它经营肉制品的市场配备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肉制品卫生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肉制品“场厂挂钩”制度,即集贸市场与定点屠宰厂签订进货协议,制定肉制品安全消费条款,通过协议约定市场和屠宰厂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履行职责。未签协议的屠宰厂生产的肉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八条 实行肉制品“场店挂钩”制度,即屠宰厂或集贸市场与鲜肉经营户签订挂钩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经营户必须从已签协议的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购进鲜肉。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警示制度,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一次亮“黄牌”警示,二次在市场内进行公示,三次以上市场主办单位必须解除其租赁合同。
建立市场信用制度,包括市场主办者经销商品台帐制度、销售肉制品出据凭证制度、经营者违法违章行为公示制度、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承诺制度、侵犯消费者权益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对进场经营肉制品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要求必须证照齐全,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协议,保证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认真执行肉制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肉制品市场管理,非定点屠宰厂的肉制品、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和没有安全标志的肉制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场设立登记簿,对进场肉制品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姓名;
(二)销售产品品种、数量、产地;
(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肉制品和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肉制品的来源、梭疫、运输、采购
第二十四条 肉制品来源:
(一)上市鲜肉必须经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其它肉制品货源必须从合法的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没有进货凭证或来源不明的肉制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二)有条件的地区对鸡、鸭、鹅等家禽也要本着定点宰杀、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原则进行实施;
(三)包装鲜肉必须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并加封检疫合格标志;
(四)从本市定点屠宰厂或批发市场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肉制品,必须提交进货证明,肉品具有打烙固号标志;
(五)外埠肉制品进入呼市市场必须提供肉食品来源和检疫证明,并及时向畜牧部门报检报验。禁止未经报检报验的外埠肉制品上市销售。
第二十五条 肉制品的检疫、检验:
(—)肉制品检疫与定点屠宰同步进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不得上市交易或直接销往饭店、宾馆和单位食堂;
(二)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产品的检疫、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市熟肉制品的抽检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肉制品的运输。
肉制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上市,肉制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要配备厢式吊挂车辆专车运输;
(二)其它车辆运输的要配备专用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三)肉制品必须使用安全卫生的包装材料包装后运输;
(四)严禁裸露拉运肉制品。
第二十七条 肉制品采购。宾馆、饭店和单位职工食堂采购肉制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且有检疫证明和购货凭证;采购肉制品要建立登记台帐,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疫病传播时期,肉制品屠宰、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全面消毒;
(二)对购买肉制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登记,全面掌握肉制品的流向;
(三)对肉制品的货源进行调查,杜绝疫区肉制品进入本市;
(四)发现疫病及时向畜牧防疫部门报告;
(五)采取其它有效防治措施;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疫病防治工作。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肉制品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肉制品价款的一倍:
(一)采取缺斤短两等手段,变相提高肉制品价格的;
(二)销售腐烂变质、注水肉制品及危害人体健康肉制品的;
(三)不以真实肉制品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经营者不得拒绝。购货凭证应当写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时间和经营者名称。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肉制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向受理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抵押,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处理,涉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的,各部门应予配合,超出权限的转其它部门处理。
第八章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井按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二)、(六)项、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四)项、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第八条(六)、(七)、(八)项、第九条(三)、(四)、(五)项,第十六条(六)项、第二十四条(三)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项规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二)、(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三)、(四)项规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拒绝和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制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肉制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者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和学生成长进步的要求,就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

  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的知识分子队伍。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团组织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为实现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服务,团结和教育广大学生沿着“四有”的方向健康成长,奋发成才。

  要从团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把群众性和先进性统一起来,通过进行各种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努力提高团员的先进性。要通过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潮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要通过进行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方向,提高道德和纪律素质。要把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学生成才的各个环节中去,激励和帮助广大学生勤奋刻苦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好知识能力的准备,愿意并且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二、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真正深入到学生的头脑中去,就要加强针对性和预见性,认真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研究学生思想特点和需求,研究国内外各种思潮对学生思想的影响,改进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不懈地对他们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要帮助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关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认识到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这两个基本点唇齿相依,缺一不可,懂得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学生,都应当立志为改变贫穷落后状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发进取,建功立业。还要使广大学生懂得,我国的建设、改革、开放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青年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要通过组织生动活泼的读书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中国革命的历史,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现,掌握科学的方法论。要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要争取教师和理论工作者的支持,引导学生对各种学说和思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别,吸取一切有价值的东西,抵制不良影响。

  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通过谈心、民主讨论、平等对话等,入情入理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引导他们通过读书演讲、社会考察等形式,有效地进行自我教育。要遵循认识发展的规律,注意从学生的切身体验入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形式,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几年来,高校团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学习英模活动、成才教育活动,在四方活动,举办业余团校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创造了不少有效的形式。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对话是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思想认识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引导大学生政治热情的一个重要渠道。高校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对话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就形势政策和他们关心的理论问题与熟悉改革和建设实际的同志对话,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同学校领导对话,等等。

  三、把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社会实践活动是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走健康成才道路的有力措施,也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根据实践论的观点,要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引导他们参加社会实践,要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教育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使之逐步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坚持在实践中引导学生了解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成就,使他们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富有生命力的、实践中的科学社会主义。要注意帮助学生正确分析和看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识改革开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对改革、开放的适应力和承受力。要帮助学生学习工农,增进与工农群众的感情,提高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自觉性。要引导学生通过参与一定的实际工作,巩固和深化课堂所学的知识,锻炼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按照校内校外相结合、分散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平时活动与假期活动相结合,讲求实效,就近就便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广泛组织社会考察、科技服务、义务劳动和军训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争取使更多的同学参加到社会实践中来。要逐步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凡有条件的学校团组织,都要根据互利互惠,双向受益的原则,有选择地与贫困地区、重点开发地区、改革先进单位、部队等长期挂钩,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举办汇报会、座谈会、征文活动、成果展览等形式,消化和巩固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四、密切联系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高校团组织必须坚持群众性与先进性的辩证统一,协助有关方面有步骤地努力满足学生多方面的正当需求,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把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施展自己才华的热情引导到有利于他们全面发展上来。

  应当主动关心和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学生多办实事。要建立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随时听取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呼声,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教育改革措施,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要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帮助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增强身体素质。

  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要加强成才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学习动力,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积极性。要努力倡导勤奋学习、严谨求实、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勤俭节约、勤劳朴实的风气,反对一切不文明的和不良的现象,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要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坚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加强民主建设,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成为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要关心学生会干部的成长,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注意发挥学生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做到自立自律。

  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展学术和文体活动的学生社团以及学生主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的指导和管理,支持和帮助学生党团骨干在社团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开展有益于学生的学习、文化生活的课余活动阵地。

  五、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骨干队伍建设

  要继续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支部的建设,改变目前一部分团支部工作薄弱的状况,使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团支部的建设:

  1.加强团支部自身的民主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团员大会直接选举的方式,把优秀的、有威信的学生选拔进团支部班子。团支部要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从本班实际情况出发,独立设计和开展活动,提高团日活动的水平。在团支部工作中要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集思广益,发挥每个团员的特长和积极性。

  2.健全组织生活,严格团的纪律。团支部要每月定期开展活动,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倡导良好的班风,努力建设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班集体。要加强团章团纪教育,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改善和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领导,增强团支部自身的活力。校系两级专职团干部要特别重视从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方面加强对团支部书记的培养。凡有条件的学校都要通过开办业余党校、团校等方式,轮训学生团干部。要动员和鼓励学生党员积极参加团支部的工作,发挥骨干作用。校、系两级团组织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以主要精力做好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培训学生团干部、开展示范性主题活动、对团支部工作进行评估等工作,推动团支部工作健康活跃地开展。

  目前大学生中团员占90%左右,为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团的先进性,要加强团的骨干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主动协助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对学生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要通过骨干队伍的模范作用,激励和带动其他学生前进。

  要改进和加强研究生、青年教师中团的工作。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努力发挥他们在团的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我教育。同时,通过组织引导,发挥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高校专职团干部队伍的建设

  高校团的专职干部应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善于在团的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应当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对学生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应当具有高尚的品格和民主作风,能够成为学生信赖的知心朋友;应当熟悉团的业务,热心青年工作,愿意为学生服务,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应当刻苦耐劳,坚韧不拔,具有献身精神和牺牲精神。建立这样一支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是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

  校、系两级团的专职干部应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要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培训,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条件。要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4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切实解决高校专职团干部的使用、培养和待遇问题。符合条件的高校专职团干部可以评定教师任职资格和聘任教师职务。要在团干部中倡导研究风气,大力开展工作理论研究,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促进团的工作科学化。

  七、加强对高校团的工作的领导

  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如何,能否锻炼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高校团的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高等学校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

建设成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团委的领导班子要熟悉高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要经常深入到高校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高校团的工作,站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的全局的高度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指导。团的宣传、出版、新闻等部门,要进一步为高校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改进和加强高校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各地在执行这个文件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并对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及时报团中央,以便今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