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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8:11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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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财建[2007]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5%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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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库[2010]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0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2010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对报表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

  三、中央部门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2010部门决算报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1/P020101125340133535794.xls
2010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1/P02010112534013397667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___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____________。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__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等。
三、环境卫生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2、责任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2、责任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二、设备运行: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四、环境卫生: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五、绿 化: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七、保 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八、消 防: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 修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急 修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十、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________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______。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 动 车1、__________
2、__________
非机动车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二、有线电视: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__________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_________交纳维修基金____元。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交纳违约金,或_______;
五、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_____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 乙方签章:____
代表人:_____ 代表人: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