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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7:09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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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房产局

江房〔2006〕78号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购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及《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按月住房补贴;

(三)差额住房补贴;

(四)级差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受托管理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市房委办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市房委办指定的受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市房委办委托指定受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七条 交存方式有按月交存和一次性交存。

(一)按月交存,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1.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先到房委办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变更资料,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2.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二)一次性交存,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应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一次性补贴审批手续,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

(二)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死亡;

(五)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应暂时转入并封存在市房委办名下的住房补贴统一管理暂存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或职工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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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8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提前组织编制预算,细化预算内容;规范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科学编制基本支出,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规范项目支出的编制,加快项目库的建设,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的组织和管理,严格实行综合预算,部门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部门预算;强化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遴选工作,编实、编细预算。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着重监督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2)预算的批复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或者变更情况;(3)重点支出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4)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5)部门预算执行情况;(6)政府债务、预算外收支的执行情况。市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送交以上相关材料及报表。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可以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