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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7:15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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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
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
(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由市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担保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市担保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公司由市国资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国投公司是《合作协议》中的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打捆申请贷款;市担保公司是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实施机构,两公司均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操作,制定严密的内控措施,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贷款和担保资金的安全。
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推荐项目的通过率和贷款项目的不良率要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一般流程:
(一)受理和初审
市本级中小企业(用款人)直接向市国投公司、市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县区企业(用款人)凭县区经济商务部门推荐意见书、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贷款人的反担保承诺书分别向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初审后送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民主评议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和投向原则,组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民主评议。
(三)资信审查和保前调查
市国投公司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对贷款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市担保公司根据市国投公司资信审查结果,独立开展保前调查,明确是否提供担保。
(四)贷前公示
市国投公司对拟同意申请贷款并担保的项目,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最终审定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开投票表决。领导小组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领导小组组长不参与投票,但对贷款项目具有最终否决权。只有超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且未被领导小组组长否决的项目才给予贷款和担保扶持。
凡连续两次被否决的项目,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和担保申请。
(六)申报贷款
根据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的票决结果,由市国投公司向省开行申报贷款。
中小企业向其它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由申贷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直接商议后,按前述保前调查、贷前公示、最终审定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社会信誉和成长性;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 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反映良好的企业。
第九条 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
(一)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采用打捆贷款方式和直接贷款方式,由市国投公司打捆向省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各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金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由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全市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县区担保贷款额度按县区在担保公司出资额的4倍放大。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条 强化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贷款企业应当约定按贷款额度5%向担保公司交存风险保证金,待担保公司安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还企业。
(二)贷款企业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在种类上选定为抵押、质押,在份额上选定为全额担保,或组合为全额担保。
(三)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向市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必须合法、有效、可变现。
(四)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对其贷款或反担保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协议、合同约定,通过相应的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反担保的借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是非国有经济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还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提供不低于担保总额的20%的个人财产担保。
(六)对于以个人财产抵(质)押设定反担保、且属于共同财产的,须有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反担保承诺书。
(七)对出现代偿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要全力清偿,并向有关方面提出限制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高消费的建议,直至挽回全部损失为止。
(八)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广元日报上予以公布曝光,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建立贷款项目(企业)民主评议机制
民主评议小组为贷款项目(企业)的评议组织,负责贷款的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建。《民主评议小组评审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用款人)有下列行为时,可以终止并收回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的;
(二)没有及时向担保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的;
(三)没有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不正常情况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它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反担保财产的;
(八)对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市、县区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改项目补助和政府担保公司资本金贷款本息偿还、风险补偿。
(二)建立风险控制和准备金制度。市担保公司要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被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中监控和保后追偿工作。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提取的保证金,存入财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补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此外,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以上,超出部分可转入准备金。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公司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数额补偿。
(四)各县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由县区推荐,市担保公司统一担保,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担保人进行反担保,且以各县区在市担保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进行质押。当各县区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市国投公司和担保公司对该县区立即停止受理和发放贷款及担保。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应及时给予办理,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对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要为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根据担保机构《备案证》准予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在规定费用的收取上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工商、税务、银行、公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府其它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活动中的合同履约、经营效果、资产状况、纳税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支持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状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归并和整理,及时记录和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和使用企业的征信产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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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派出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
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适应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需要,明确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方法和具体工作规范,现就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具体事项及申报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报告应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提出,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确认;地方企业经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确认。凡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事项均按此办理: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四)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
(五)国有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
(六)上市公司与其国有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
(七)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合并;
(八)其他。
二、应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方提出的资产评估确认申请文件(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表);
(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转报财政部予以复审确认的文件;
(三)经济行为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
(五)资产重组方案;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
(八)其他。
三、资产评估确认应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是否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四)主要评估人员是否是经注册的资产评估师;
(五)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十)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该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作出承诺;
(十二)其他。

附件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评估机构):
因____事宜我单位委托你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获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并获批准;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6.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方印章
年 月 日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委托方)
受你单位委托,我们对你单位因____事宜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合理的抽查、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注册评估师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