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4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三门峡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三门峡市登记和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一届,获奖单位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委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定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必须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委会秘书处提出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名单报评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报送所在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秘书处。
第十四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获奖初选企业。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须将确定的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市长质量奖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与评审经费一并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市长质量奖企业再次申报应于五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市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骆玉林
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11号
说明:废品旧货业经营许可国务院已取消了该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2
规章名称:《西宁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的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134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3
规章名称:《西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2号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应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应采用行政行为。
序号:4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0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5
规章名称:《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宁政[1989]212号
说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6
规章名称:《西宁市收容教育吸毒人员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032号
说明: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7
规章名称:《西宁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0]218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西宁市沙石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35号
说明: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相适应。
序号:9
规章名称:《西宁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105号
说明:调整的对象消失。
序号:10
规章名称:《西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
文号:宁政[1991]231号
说明:与法律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1
规章名称:《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1]245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2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管理办法》
文号:宁政[1994]37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3
规章名称:《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宁政[1996]27号
说明:行政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序号:14
规章名称:《西宁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文号:宁政[1994]182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5
规章名称:《西宁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文号:宁政[1997]72号
说明:制订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序号:16
规章名称:《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17
规章名称:《西宁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说明:调整对象消失。
序号:18
规章名称:《西宁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
序号:19
规章名称:《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制定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废止。
序号:20
规章名称:《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说明: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适用期已过。
序号:21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国务院已将房屋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行为取消。
序号:22
规章名称:《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23
规章名称:《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说明:制订办法依据的上位法已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