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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2:42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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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标函[2006]184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搞好“双百市场工程”,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现就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以2004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照国家标准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真评估和严格认定,在向商务部推荐时应附上参与认定人员名单及专家联名签署的认定意见。

  三、拟推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得重复申报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检验检测等项目。

  四、请提供拟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4、2005年度纳税证明。

  五、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结算管理中心、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项目的,原则上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同时应对所报项目进行排序。

  六、请各地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42号)要求,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市场进行排序。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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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教监厅[2012]3号



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职责

  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廉政办)是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廉政办由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主任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驻教育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办公厅主任,人事司司长,财务司司长,直属高校工作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兼任。

  廉政办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教育行业作风建设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教育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决定,部署教育部反腐倡廉工作。研究起草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并组织落实。

  (二)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组织起草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三)组织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重点开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的拟定和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制度。

  廉政办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工作。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二)联席会议制度。

  1.干部人事工作联席会议,人事司负责人通报干部监督等情况,财务司负责人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驻部纪检组通报对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情况,直属司负责人通报巡视工作相关情况。

  2.财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财务司负责人通报贯彻财政方针政策及教育资金监管工作情况,直属司负责人汇报巡视工作相关情况。

  3.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汇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以上三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4.建立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定期沟通制度,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专项工作会商制度。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或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召开,由业务司局或有关部门人员介绍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情况,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中央领导交办的事宜。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四)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每季度(季末25日前)向廉政办报送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情况,重要事项可以一事一报。

  (五)通报制度。

  廉政办适时通报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行风建设情况,通报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突出的案件情况。

  (六)报告制度。

  廉政办每半年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年底报告全年工作。重大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明确技
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
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
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根据城乡建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评定及聘任技师的名称统一称为某
工种技师,例如,瓦工技师、木工技师等。

  在劳动人事部没有统一印发技师合格证书以前,可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工人技师
证书,将来统一使用劳动人事部的证书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印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在本
系统可继续使用。

  三、工种范围。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工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见附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测绘局聘任技师的工种,分别由两个单位提出,并报劳动
人事部核定。

  四、比例限额。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总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
工种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总的比例限额内,对各
工种聘任技师具体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总数。

  五、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
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
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
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凡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被解聘的,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
利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比例限额和津
贴标准,提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报当地劳动人事
厅(劳动局)核准下达。下达的增资总额,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应的文
化技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施工、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
有高超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施工、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4.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热心传授本人的技艺和经验。

  七、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
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安排好试点工作。今年
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
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全年覆盖面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由总公司负责安排,受聘技师人数及增资指标报国务
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并抄报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

附: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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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数 量 | |
| (个)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
土建施工 | 9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工(玻璃工、 |
| |油毡工)、起重工、架子工、石工、钢筋工、 |
| |混凝土工 |
--------|-----|---------------------|---------------
安装施工 | 10 | 安装钳工、管道工、电气安装工、铆工、 |
| |通风工、设备起重工、电焊工、气焊工、电气 |
| |调整工、筑炉工 |
--------|-----|---------------------|---------------
机械施工 | 7 | 结构吊装起重工、基础起重工、打桩工、 |
| |潜水员、凿岩爆破工、机械修理工、空气压 |
| |缩机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
--------|-----|---------------------|---------------
建筑制品 | 5 | 制材工、修锯工、混凝土制品工、混凝土制 | 木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工种
| |品模具工、混凝土集中搅拌工 |范围执行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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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数 量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 (个) | |
--------|-----|---------------------|---------------
市政工程 | 11 | 道路工、下水道工、道路养护工、下水道 | 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
| |养护工、沥青(加工)工、污水化验工、污水 |工、电气安装工、电气调整工等
| |处理试验工、泵站管理工、起重打桩工、测量 |工种可按土建、安装、机械专业
| |工 、验试工 |工种范围执行
--------|-----|---------------------|---------------
房屋修缮 | 5 | 水暖工、电工、电梯安装修理工、竹工、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
| |钢窗工 |工、架子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
| | |工种范围执行
--------|-----|---------------------|---------------
城市公共交通 | 8 | 汽车保修工(发动机修理工、底盘修理工)、|
(公共汽车、电| |电车修理工、汽车板金工、油漆工、铆工、 |
车、轮渡、地 | |客车装备钳工、汽车电工、客车木工 |
铁)城市环卫 | | |
--------|-----|---------------------|---------------
城镇制水供水 | 12 | 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自来水 |
| |管道工、电子设备装修工、水表工(制表工)、|
| |电工(电机、变电、内外线)、井工、机修钳 |
| |工、电焊工、气焊工、车工、调度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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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热力| 11 | 重油制气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 |
| |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 |
| |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灌装工、煤气表 |
| |工、煤气灶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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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 8 | 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假 |
| |山工、动物饲养工、金鱼工、水产养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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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 2 | 水文地质钻探及凿井工、工程地质钻探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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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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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少数技术较为复杂、人数较少,尚未列入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列入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