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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3:01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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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统字[1998]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了有效地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相应的培训、考试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正在拟定。

  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的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 统计上岗应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上岗证号(取得时间)、奖励、处分、岗位变动、注册及年检情况等。

  第六条 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

  第七条 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可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的,并经发证机关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

  第八条 统计上岗证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统计局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证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证书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统计上岗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证,不予办理年检。

  2.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统计上岗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人员的情况按统计上岗证的要求填写,经本单位负责部门同意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统计上岗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填写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统计上岗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发放统计上岗证的后期管理。统计上岗证应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上岗证的注册登记、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需要继续从事统计工作时,按规定向所在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凡脱离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四年的,所持统计上岗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新的统计上岗证。

  第十二条 持统计上岗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统计法》,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含记过处分)人员,发证机关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上岗证。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统计法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在本《暂行规定》实行一年后,对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及人员,视为违反统计法规,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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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1995年以来,各地团组织以服务万村行动统揽农村团的工作,积极行动,创造性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一些团组织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领办起能辐射一定区域的科技推广项目,有效带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带动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基层团组织建设,促进了服务万村行动的不断深化。团中央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科委、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重要措施。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团中央已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到18个省区的160个县。各地团组织领办的项目也已达1万个。

  为更好地从理论上总结认识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团的深入开展,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团中央在山东省日照市组织召开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带领农村青年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实践,是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因而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会议取得的这些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对做好农村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多年来农村团的工作实践经验,特别是两年来全团开展服务万村行动实践经验的结晶。它把团组织在农村服务大局、服务青年与加强自身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主要措施。对此,全团要有深刻的理解、全面的把握,并真正以此来指导农村团的工作,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深入开展。

  2、县以上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率先垂范,亲自动手领办起能在当地有较大辐射面的科技推广项目。与过去相比,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工作方法上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各级团组织要亲自领办,而不是仅靠一般号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真正抓在各级团组织手中,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按照团中央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要求,在加强对基层指导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直接领办起1-3个项目,给基层以示范和带动。

  3、积极开展争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活动。设立“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旨在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尽快设立起本地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并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以调动本地区团组织领办项目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关于下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评定奖励办法>及1997年度评定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青办发[1997]4号)要求,做好全团项目奖的申报备案、检查考核等工作。

  4、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共青团服务万村行动,尤其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赞扬,有关方面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许多地方或下发有关文件、或拨工作和项目经费、或划拨扶贫贷款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各地要继续用足用好这些政策。在本次会议上,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支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争取更大的支持和帮助,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在全团开展起来。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
会  议  纪  要



  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科委、农业部、团中央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电视台、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四川等省级团委负责同志以及山东日照市、莘县燕店乡党政领导共28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山东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日照市和临沂市团组织领办的部分项目,围绕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为积极推动农业和农村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入扎实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一项有力措施。自去年全面部署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大胆实践,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收到比较明显的成效。山东各级团组织总结近年来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经验,立足市场,选择能够影响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通过集中自身力量和调动可以影响的社会资源,领办起“洋香瓜和无籽西瓜”、食用菌“万户亿元工程”等一批科技推广项目,并依托这些项目的实施,办示范点、进行技术培训、培养带头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农村青年致富成才和团组织自身建设。日照市莒县团委1995年依托乡村两级团组织,实施“共青团号种子工程”,由村团支部牵头成立农村青年科技实验队,村里划给或承包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青年科技实验田,以良种试验、示范、繁育、推广为主要任务,重点抓了小麦、水稻、“脱毒双薯”等良种、良法的实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全县1258个村已建立实验队645个、拥有科技示范田6067亩。目前这一做法已在全市推开。临沂市莒南县团委积极参与团中央领办的科学养兔项目,在团中央直接帮助下,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创办了鲁东南最大的优良种兔繁育基地,现有进口优良种兔1600多只,直接为全县20余个村提供种兔、开展技术和销售服务,预计年利润可实现30万元。

  据统计,目前全团各级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已达1万多个。其中,团中央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全国18个省区。20省(区、市)团委或召开会议、或联合有关部门下发文件部署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已有17个省(区、市)团委确定了各自领办的项目,一些项目,如广东的“庭院养羊”,黑龙江推广的十项农业技术,四川推广的“精细蔬菜种植”等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许多地方党政组织给予了大力支持,如云南省政府拨250万元专款支持团省委领办水稻旱育稀植等三个项目,山西省政府拨给团省委100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授予其1000万元的扶贫贷款划拨权,湖南省各有关部门为团省委提供的贷款、扶贫资金等也有5000万元。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正在全团普遍展开。基层团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对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表现出极大热情,他们感到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真正使进一步深化农村团的工作找到了工作抓手,纷纷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政府确定发展的主导产业,或以推广一两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为主,或依托现有的青年星火带头人,或建立相应的实体,领办起一大批科技推广项目。

  与会同志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采用的方式和产生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为农村青年脱贫致富提供的帮助是直接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在此过程中,团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又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迅速带到农村,既填补了一些地方村级组织无人负责科技推广的空白,又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促进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是能够牵动整个农村团的工作活跃起来的一发所在。



  会议从理论上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了深入的研讨。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以单个农户为主的小生产与正在形成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很突出。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核心企业为龙头、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保障的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或是推广一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或是为农村青年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某一环节上的服务,或是兴办一个能辐射一定范围的龙头实体,都抓住了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而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的小生产组织起来,把生产和市场联结起来,进而促进产业体系的形成、完善和更大发展。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大大促进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实施“科教兴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越来越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村一级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技术推广工作,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对此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它充分发挥了团的网络优势和联系着广大农村青年特别是青年星火带头人的人才、文化、智力优势,依托项目,以“眼见为实”取信于民,迅速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推广开来,为促进农业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做出贡献。

  会议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将有力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到本纪世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战略目标,也是各级党政的重点工作。许多同志指出,农村青年是消除贫困的最大受益者,更是扶贫开发的中坚力量。团组织依托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可以很好地开发和利用这种力量,使各项服务措施很快落实到位。再加上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以种养业为主,投资少、见效快,非常适合贫困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发展状况,能够较大范围地直接辐射到贫困村、贫困户,有力地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所以是开发式扶贫的好形式。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有力地抓住并服务于农村青年致富成才这一根本利益。这种服务可能是简单的和有限的,但是具体的和实际的。能够吸引农村青年走上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和实践成才的道路,使他们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实践中认识改革开放、体验党的富民政策、学科技用科技、练经营学管理闯市场。这种服务还能使团组织与青年之间在已有的政治社会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经济联系,加大了团组织直接团聚、联系和影响农村青年的力度。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还能够推动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促进团干部知识和技能结构的完善,带动团的工作方式转变,增强团组织自身实力。因此,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



  会议畅所欲言、气氛热烈。到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团组织进一步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好的工作,应长期抓下去。与会同志强调,要切实认识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农村团的工作以至农村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它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要充分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及龙头企业的作用,用示范带动的办法推动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发展进行较长期的规划。第二、要按照市场规律领办项目。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是团的一项工作,又是一种经济活动,在实施中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在选项目、实施项目的过程中,要对项目关键技术适用范围、产品(服务)市场状况、具体操作方式等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还要注意一开始就在参与项目的组织、团员青年之间尽可能地明确利益关系。第三、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良好的项目运行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要学习和借鉴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行、管理方法,使项目一开始就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项目不断扩大和发展;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考核,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第四,要将团组织领办项目纳入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区域性、规模化项目,尤其是对一些有较高科技含量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纳入正在形成或当地党政正在规划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有赖于团组织继续真抓实干,还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此,与会同志表示,愿从本部门职责范围出发,进一步做出努力。

  1、要更加关注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与会同志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农业、科技、经济、组织、科研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它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推广应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青年成长等诸多方面,相关部门既要在实践中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在理论上加强研究和指导,又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给予支持。

  2、要大力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离不开各级党政部门的关心支持,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些地方专门划拨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试验田,把村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列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等经验是很好的,应注意总结推广。

  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在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指导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各级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都在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可以从中选择一些,配以相应的经费,与共青团组织联合实施。对于团组织领办的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辐射范围的优良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纳入“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及有关部门重点推广的技术、项目中来,在农业科技推广费用和贷款上优先考虑。财政、金融部门从“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之初一直在资金上给予了支持,今后继续予以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对符合条件的优秀科技项目在安排各种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时应尽量予以夸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金融部门,尤其是涉农金融部门,对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好项目,可以按正常信贷渠道给予优先扶持。

  3、加强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的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与会同志指出,此次会议取得了丰硕成果,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宣传。新闻和研究部门的同志表示,要拿出一定的版面、时间和精力,加强对此项工作和优秀项目的宣传、报道和深入研究,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提供理论指导。与会的省级团委负责同志表示,要认真领会领导专家的意见,坚决按照团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为宣传和理论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典型和更丰富的实践。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8号


1989年7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羊毛收购的管理,整顿羊毛流通秩序,保证羊毛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羊毛收购要执行国家羊毛标准,对羊毛科学地进行检测和分类、分等。严禁在羊毛中掺杂使假。

  第三条实行羊毛收购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羊毛收购活动。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收购羊毛必须持有羊毛收购许可证,无证者不得收购。

  第六条羊毛收购许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

  第七条羊毛收购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是:

  (一)乡(镇)供销合作社和各级畜产品公司;

  (二)畜牧场(站)、牧工商公司;

  (三)以羊毛为原料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从事羊毛收购活动的单位,必须由经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考核合格的羊毛质量检验员负责收购业务,非质量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收购业务。没有羊毛质量检验员的上述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以羊毛为原料的工业企业持羊毛收购许可证,可在各县级羊毛产区设立羊毛收购站,直接收购羊毛。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条凡从事羊毛收购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羊毛标准。收购时须备有国家羊毛质量标准和实物标样,作为收购羊毛的质量依据。

  第十一条收购羊毛必须分类、分等,禁止混等收购。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向羊毛经营单位收购羊毛时要实行净毛计价,并由纤维检验部门测定净毛率,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羊毛的具体价格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规定。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收购,由工业企业按规定的价格收购其羊毛;没收其非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无质量检验员证书从事收购活动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收购,并处非法收购额20%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处以40%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其羊毛收购许可证。

  第十五条收购时发现羊毛掺杂使假,责令出售者除杂,并处以销售额20%至50%的罚款,同时对出售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收购时发现羊毛中掺入化肥或碱类及其它羊毛纤维的物质,除没收全部掺杂羊毛和出售者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销售总额100%的罚款,同时对出售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混等收购羊毛的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按其职责分工执行。

  第五章 调解仲裁

  第十九条因羊毛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申请国家授权的部门调解或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津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以前省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