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42:11 浏览: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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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6〕6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市体改办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经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收益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后由省财政作为上级补助收入返还部分资金,全额用于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助、贴息、垫支、抵押借贷等方式,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给予扶持补助,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缺口,企业又难以自行消化的差额部分;以及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按相关政策安置职工所需安置费不足的部分,适当给予补助。
(二)补助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三)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四)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由企业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认真审查提出意见。涉及国企改制中弥补改革成本的报市体改办;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战略重组、破产关闭安置职工资金补助的报市国资委;涉及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资金补助的报市经委。
(三)市国资委、市经委收到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后,提出书面意见送市体改办,由市体改办牵头组织财政、国资、劳保、经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议,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后由省财政作为上级补助收入返还部分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资金进行核算。
(二)企业(单位)对拨付资金的使用实行法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体改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市体改办及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单位)对拨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四)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变现前,需由财政垫支职工安置等费用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协议(垫支期限在一年内),并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垫支资金。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有关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擅自动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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