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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9:55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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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复函

1954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4年4月17日发出一庭办字第29号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之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刑期起算,应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但以前实际已经关押的日期,应该予以折算。故本案刑期的计算,对被告在解放前刑期应从被逮捕拘押之期日亦应一并计算在内。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侨杀人犯赖柴减刑后刑期起算问题的请示 一庭办字第29号
本院关于1952年12月刑一字第3749号函报告杀人犯外侨赖柴在监狱表现情况、拟请予以减刑,接指示经与高院来津工作组李主任联系处理。于1953年元月29日在李主任的主持下,由本院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最后意见:“减刑问题,根据该犯的具体情况可以改处十三年徒刑,但不以判决形式而以该犯在监狱的具体表现,由监狱予以处理:……”业经本院通知天津市监狱执行在案。兹据天津监狱提出,该犯系于1947年8月18日经伪法院扣押的,刑期究应自何时算起ⅶ经我们研究,原对该犯的处理是采取由监狱根据劳改表现予以减刑的办法,同时又是解放前的老案,似应以解放最初扣押之日起算为宜,是否有当,请予以指示。
195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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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游戏赌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

      杨涛


著名的游戏网络公司盛大公司在正常游戏地图之中,加上了一个特殊的区域,在这个区域,玩家可以通过交纳额外的钱去碰上一些机率事件,从而获得远超过正常游戏中的经验和物品,而这些经验和物品又大多是可以在网络进行现金交易,变现为金钱。这个活动的过程是,玩家使用额外的人民币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打死以后,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或者一无所有。而这是一个暴利惊人的灰色地带,据盛大内部员工透露,当这个涉嫌赌博的特殊地图开放时,机率完全由盛大暗箱控制,刚开张的三天能进账2000万左右。(《中国律师网》3月7日)
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确与传统的如打麻将、玩游戏机等赌博有着形式的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没有根本区别。
首先,它们都是是两个人或多人之间凭借个人能力、技能或运气等进行的博弈活动。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体现出的就是玩家与服务商家之间的博弈,玩家通过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通过自己的一定技能打死怪物以后,就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
其次,它们都是一种以双方投入小注而获取的更大利益,或一方做庄以能付出更大的回报吸引他方投入小注的一种射幸活动。所谓射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的目的为了使自己财产在意外风险能获得赔偿,因而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而赌博是以牟利为目的,企图以小获大。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也体现了双方的这种牟利的目的。玩家通过支付金钱,购买点卡,通过一定的游戏,就有机率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而服务商则是在玩家购买了一定现金的点卡后,提供玩家能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的机会。这种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形式区别在于玩家得到和服务商提供的都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财产?目前尽管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都认定其为具有财产价值。一是在网络上获得“虚拟财产”需要付出时间与精力,体现了劳动的价值;二是从现实上看,“虚拟财产”通过交易也能转化为货币及其他财物。并且,从司法判例上,也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一案中,法院便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
再次,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其他形式的赌博一样,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于:一是妨害社会道德秩序,引发各种纠纷甚至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玩家受可能获得的暴利驱动,为获得更大值的“虚拟财产”以获得在“虚拟世界”的地位甚至是转让“虚拟财产”而牟利,不惜加大购买点卡的赌注,以至身无分文,这就很容易诱发盗窃、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二是网络游戏秩序,网络中,体现经验与水平的种种虚拟设备的获得都是在玩家付出时间和精力乃至智慧,要让网络游戏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公平的规则,让人以自身努力获得应有的东西而不是投机取巧,服务商以赌博形式出卖虚拟设备,将来崩溃的就是网络游戏的本身。三是服务商创设虚拟设备几乎是零成本,而获得玩家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现金财产,这不仅对于双方极不公平,而且很可能使服务商在这种无成本的博弈中,疯狂的诱使于玩家投入,使得后者倾家荡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其的危害性,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必要时,还要用刑法进行打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对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打击都是空白。这主要涉及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赌博形式的表现不同,在认定上存在困难,特别是在“赌博罪”的认定上,其客观表现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有娱乐的目的,很难区别其是否牟利;更重要的是涉及“虚拟财产”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性的问题,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没有认同其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因此,双方进行的射幸活动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就很难认定。但是,鉴于类似的涉赌事件越来越多(去年有关部门就查禁了联众和光通的涉嫌赌博事件),为避免其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有关部门应当加紧立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力打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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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6〕24号

市直各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万元以下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汕府〔2000〕36号文第八条执行,收入返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单位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