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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8:21:48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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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4〕3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精神,现就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仅指税务部门征收,下同)征管及预算管理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收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一)全省电力企业
[包括电力生产、供应业企业,不包括市县及以下单位投资开办的装机五万千瓦(不含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热电,风力、潮汐、垃圾和柴油发电,下同]的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杭州市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的各项税收、附加,按征管归口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属于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2.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征管维持现状,增值税25%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3.其他电力企业所得税除原市县地税局负责征管的按归口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外,其余维持现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二)金融业(除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以外,下同)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杭州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业各项税收、附加,按征管归口分别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属于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2.全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国税按原征管范围征管,地方分享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3.其他市县的金融业营业税按征管归口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暂不变动。
  (四)上下划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原由省直接征收的省级收入并入杭州市,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市国库,作市级预算收入。省与杭州市区根据2002年各项税收地方部分(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占的收入份额,按比例实行收入总额分享,省应得部分作上解处理,由人民银行国库按日直接划入省国库。分享比例核定后另行下达。
  原由省直接征收的中央收入并入杭州市,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作中央预算收入。省按2002年收入数相应调整杭州市上划中央收入和税收返还基数。
  2.省级税收下划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地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市县国库,作市县级预算收入。
  3.以上涉及中央收入相应调整市县上划中央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五)其他规定
  1.省与市县国、地税部门应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办理完成税收征管上、下划手续。上、下划企业名单、收入调整基数另行下发。
  2.从2004年1月1日至税收征管上、下划手续完成前入库的收入,按规定属于调库范围的,应同步办理调库手续。
  3.按上述规定,从市县上划作省级收入以及从省里下划作市县收入,2003年度收入部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清算。
  4.杭州市区以外的电力企业、金融业的省级各项税收的缴库方式另行规定。
  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一)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规定
  1.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参保关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原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仍由其负责征收。
  2.原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企业和由这些企业投资比例在50%以上(含50%)新办的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仍由省地税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体制调整后,杭州市区上划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由省地税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3.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征管体制调整后的营业税的征管关系一致。
  4.以后出台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等按有关规定再另行确定征管范围。
  (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预算管理规定
  体制调整后仍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征管企业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缴库方式不变。
  三、本通知所称电力生产、供应业和金融业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详见附件)划分的行业类别。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省级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节选


     
  
附件: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 4754-2002)……节选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41、电力生产
4411、火力发电
4412、水力发电
4413、核力发电
4419、其他能源发电
442、电力供应
4420、电力供应
J 金融业
68、银行业
6810、中央银行
6820、商业银行
6890、其他银行
68、证券业
6910、证券市场管理
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6930、证券投资
6940、证券分析与咨询
70、保险业
7010、人寿保险
7020、非人寿保险
7030、保险辅助服务
71、其他金融业
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7120、金融租赁
7130、财务公司
7140、邮政储蓄
7150、典当
7190、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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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现将调整后的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的原则是,在不降低企业实际出厂价的前提下,以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流通差率重新核定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和GMP企业生产的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口服制剂,我委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后单独定价,上述药品在单独定价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产地省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于11月15日前重新核定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管理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五、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0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表: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调后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编号
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
胶囊
0.25g*10粒

5.6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11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2板

13.2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12袋

7.8
非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钠
冻干粉
0.5g

0.8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1g

1.50
非GMP企业

冻干粉
0.5g

0.98
GMP企业

冻干粉
1g

1.84
GMP企业

氨苄青霉素/舒巴坦
注射剂
0.75g

18.3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75g

22.5
GMP企业

2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0.125g*10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

3.2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粒

5.4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2板

5.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12粒*4板

11.6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50粒

12.9
非GMP企业

胶囊
0.125g*200粒

45.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

4.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0粒

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24粒

9.0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30粒

11.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2粒*4板

17.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10粒*5板

18.6
非GMP企业

胶囊
0.5g*16粒

7.7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冲剂
0.125g*10袋

5.8
非GMP企业

羟氨苄青霉素
颗粒剂
0.125g*12袋

7.2
非GMP企业

3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0.5g

2.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4.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铝盖,
模制西林瓶

3.5
GMP企业

注射剂
1g,铝盖,
模制西林瓶

6.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4.4
GMP企业

注射剂
1g,易拉盖,
管制西林瓶

8.0
GMP企业

4
头孢克罗
胶囊
0.25g*3粒

15.5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28
非GMP企业

胶囊
0.25g*6粒

42
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13.6
非GMP企业

颗粒剂
0.125g*6包

24
GMP企业

冲剂
0.1g*6袋

10.6
非GMP企业

冲剂
0.1g*9袋

15.2
非GMP企业

冲剂
0.125g*6包

13.6
非GMP企业

5
头孢哌酮钠
注射剂
0.5g,冻干粉

11.3
GMP企业

注射剂
1g,冻干粉

17.5
GMP企业

注射剂
0.5g,溶媒结晶粉

35.5
GMP企业

注射剂
1g,溶媒结晶粉

65
GMP企业

6
头孢他定
注射剂
0.5g

34
非GMP企业

注射剂
1g

65.5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5g

49.5
GMP企业

注射剂
1g

96
GMP企业

7
阿昔洛韦

 
片剂
0.1g*12片*2板

14.0
非GMP企业

片剂
0.1g*30片

17.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8.5
非GMP企业

片剂
0.2g*20片

16.2
非GMP企业

片剂
0.1g*24片

24.8
GMP企业

片剂
0.2g*10片

21
GMP企业

阿昔洛韦
胶囊
0.2g*10粒

9.2
非GMP企业

阿昔洛韦
注射剂
0.1g

8.0
非GMP企业

注射剂
0.25g

15.2
非GMP企业

8
氟康唑
胶囊
50mg*6粒

107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124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12粒

201
非GMP企业

胶囊
100mg*8粒

261
非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49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3片

53
非GMP企业

片剂
50mg*6片

105
非GMP企业

输液
100ml:200mg

173
非GMP企业

胶囊
50mg*4粒

83
GMP企业

胶囊
50mg*7粒

143
GMP企业

胶囊
150mg*1粒

57
GMP企业

9
多潘立酮
片剂
10mg*30片

13.2
非GMP企业

10
奥美拉唑
片剂
20mg*7片

49
非GMP企业

片剂
20mg*14片

91
非GMP企业

胶囊
20mg*7粒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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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7月27日)


进口药品在弥补国内药品生产不足、医疗急救、临床科研、新产品开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部颁布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并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进口,须经卫生部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须经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最近,在国内市场上陆续发现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和持伪造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案件。为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法律尊严,现就对该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的药品,一律不准进口和销售。擅自进口和销售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假药查处。
二、对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进口药品的,除没收其药品和违法所得外,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销售未经批准注册和伪造“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进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和经处理后重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药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该类案件要认真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199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