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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9:38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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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3〕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02]16号),吉安老龄协会更名为吉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委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级科,挂靠市民政局,其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老龄化意识,从而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风尚。

(三)调查研究全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产生的老龄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有效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所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群众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先进经验。

(六)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七)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市老龄委办公室定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主任(正科级)1名,市老龄委办公室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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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执行机关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凡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缴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四、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儒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五类:

(一)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注重转化、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主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种类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活动,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四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和省技术发明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由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办法规定的推荐人申报。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推荐人: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

(三)中直驻本省各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推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限定的名额范围内,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推荐人对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他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当年申报奖励或者与申报奖励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学科(专业)在省内外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通过初审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并提出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于异议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处理建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省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从事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人员在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0日发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