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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9:46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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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211号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有关单位:

  根据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

  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外国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二)初步裁定。

  2001年7月11日,国家经贸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

  初步裁定后一个月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四)进一步调查。

  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五)产业损害调查期。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期。

  二、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本案初步裁定后,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提出法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量不足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3%,应属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组的调查表明,在本案的倾销调查期内(1999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法国对中国二氯甲烷的出口量占中国二氯甲烷进口总量的2.67%,低于3%,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27条、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终止对法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申请人的代表资格

  本次终裁的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二氯甲烷的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ne或者methylene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

  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200。

  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上没有区别,都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醚类的气味和甜味;易挥发,燃烧分解可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光气;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对很多树脂和脂肪具有优良的溶解能力;熔点为-97.6℃,沸点为39.8℃,相对密度为1.33,饱和蒸汽压为30.5千帕(10℃)。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包装、规格上没有差别,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均在99%以上。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在二氯甲烷总产量占全国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符合《条例》第10条规定的“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构成国内产业的要求。因此,这两个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二氯甲烷产业。

  本案初步裁定后,有关国外利害关系方提出99.9%以上纯度的二氯甲烷中国国内不能生产,中国国内不存在该类产品的同类产品,故应将这部分二氯甲烷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他们同时认为,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影响下游医药产业的需求和发展。经过调查,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中国国内有关企业能够生产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且能够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需要。中国国内二氯甲烷用于医药行业的数量约为二氯甲烷总销售量的15-20%。同时,医药行业至今尚无一家企业提出对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对其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意见,因此,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应包括在本案的调查之中。

  四、对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且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案初步裁定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td.)提出英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价格下降不明显,且出口量呈下降趋势,市场占有率也在降低。调查数据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英国对中国二氯甲烷出口量是增长的,2000年比基期增幅达29.82%;同时,英国对中国出口二氯甲烷的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6.93%。虽然英国对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这是由于中国市场消费量快速增长造成的。国家经贸委认为,对从英国进口的二氯甲烷与其他国家的进口量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19649.16吨、43798.27吨、54869.17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7.11%、122.90%和25.28%,年均增长52.54%,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比基期增加了39411.11吨,增幅达254.96%。

  与此相联系,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逐年呈上升态势。1998年、1999年、2000年从上述五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2.23%、39.78%、51.56%,分别比上年增加8.07、-2.45和11.78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与基期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兰降低18.30%,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

  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1998-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23.82%和4.77%,年均下降幅度为10.37%。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46%、23.83%、55.49%,年均增长率为26.63%,2000年比基期增长103.06%。同期,二氯甲烷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6.6%和-3.3%,年均增长率为32.97%,2000年比基期增长135.10%。

  上述数据说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逐年呈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期来看,其总体增幅明显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同时,国内产量的增长更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可以认定,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2.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22.31%和74.65%,年均增长率为22.08%,2000年比基期增长81.93%。

  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6.83%和66.32%,年平均增长率为6.06%,2000年比基期增长19.29%。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相比,其增长明显不足。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长幅度也明显低于产量的增长幅度,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库存和价格指标处于不断恶化之中。

  3.国内产业严重亏损。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降56.35%、230.56%和86.24%,年均下降45.20%,2000年比基期下降206.15%。

  4.市场份额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国内销售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基期下降5.88%。

  5.开工率始终较低。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分别为61.18%、66.66%和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6.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1998年、1999年、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3%和3.07%。

  7.倾销幅度较大。在本案的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认定自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倾销幅度为7%至75%不等。由于大幅度的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

  8.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31%和-0.77%,年均增长率为71.29%,2000年比基期增长402.55%。

  9.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和6.68%,年平均下降幅度为8.83%,2000年比基期下降28.91%。

  10.劳动生产率降低。调查期内二氯甲烷劳动生产率明显降低。其中鸿鹤公司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计划劳动生产率的50%。

  11.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下降。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的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鸿鹤公司曾遇到股票发行受挫、向银行贷款受挫等情况。同时,利润的减少也导致申请人投资活动明显减少,一些投资计划被迫放弃。

  12.国内产业增长较为缓慢。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的生产能力虽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速度。同时,国内对二氯甲烷的投资增长也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因此,可以认定,国内产业的增长较为缓慢。

  本案调查组对申请企业与二氯甲烷有关就业和现金流量等指标也进行了调查。申请企业提出,二氯甲烷与其他甲烷氯化物通常由同一生产装置生产,有些生产经营指标不能与其他相关产品很清晰的分开,部分指标较难统计或统计不够准确,国家经贸委认为其理由是正当的。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国家经贸委认为可以认定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已受到被诉国二氯甲烷低价倾销的实质损害。

  (四)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发布了有关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主要为《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其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量出口的重要原因。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4家(不包括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外国生产商1998-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7.51%,合计产量上升了8.37%,出口量增加了3.81%,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数量增长了23.53%,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明显增长趋势。因此,上述五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六、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五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在中国国内市场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同时,由于上述五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以下因素并未造成损害: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中国国内与英国等五国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态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16.13个百分点。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低价出口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最终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裁定: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条例》的规定,有必要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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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邮政特快递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二日


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

  第三条 江门市邮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县级邮政局是当地邮政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邮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职能。
  工商、公安、海关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和经营组织代办特快专递经营业务。

  第五条 信件类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企业和经营组织不得擅自经营。

  第六条 凡申请新开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报邮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按规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法签订合同书后才能经营。
  已经开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
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代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以上)及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书。

  (三)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通信工具等设备。

  (四)必须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法签订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代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领《代办许可证》: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递交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发给有关申请表或解释不获发申请表的原因。

  (三)获发给申请表的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交回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由江门市邮政局审批,并办理《代办许可证》。

  (五)申请单位领到《代办许可证》后,应依法与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签订委托代办合同,并交付保证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未经邮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申请从事信件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按规定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该项业务。

  第十条 取得《代办许可证》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不得私自转让代办资格,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代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需要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取得《代办许可证》,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依照《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代办合同期满或代办单位申请停止代办业务,如无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邮政局将保证金如数退回原经营单位,并收回《代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江门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