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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34:47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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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4号


200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日。回顾和总结8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讴歌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光辉业绩,歌颂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对激励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
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十五”期间我国教育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教育战线开展纪念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纪念活动的宣传教育内容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的纪念活动,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宣传教育的内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阐明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过程和历史必然性,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纪念活动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教育部拟主要开展以下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由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具体承办);6月下旬,教育部拟与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一场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参加中央和各地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7月1日上午,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收
听、收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实况转播,并开展学习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中小学校主要利用课堂教学进行宣传教育,语文、历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等学科教育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看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还要利用时事政策课、活动课和中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及班会、团队会等时间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重要主题。要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艺术歌曲比赛)、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和基地的作用,利用团、队、学生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广大学生进行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可通过升国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组织观看影视
片、参观革命纪念地(馆)、走访等形式开展纪念活动。高等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群众性社团组织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契机,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纪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校刊、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80年来的丰功伟绩,反映学生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纪念活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纪念活动主题,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纪念活动既要生动活泼,又要讲究实效,重点突出活动的教育意义和感染力、说服力;要区分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念活动;在校外开展纪念活动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提倡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和当地条件开展纪念活动;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增加学生负担的现象。
各地开展纪念活动有关情况及反映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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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和法律适用中的误解

倪 振 杨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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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变时代 ,我们的思考
“世界领先的公司正在为‘赚钱’重新定位”
 
何乐群


在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的巨大变革过程中,我们积极关注着正在爆发的未来。一些我们永远不可能理解的“组织”新形式,将从此演化出来。就目前而言,我们人类组织的形式已透过电脑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一体化市场上站稳脚步,我们就不得不苦逼自己进行严谨而又大胆的思考。


全球经济正面临着一个规模空前的债务时代。这一债务危机构成了各个国家产业调整和金融体制体系改革的主要障碍,成为当前全球经济中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重大问题。

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在转型时期,尤为显得突出。面对这一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调整,如何突破重围开始有效的投资,需要寻求新的具有开拓性的思考。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业与国内处于初级原始状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房地产业调整方式是不一样。而两者所共同面临的债务问题具有相似点。如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已隐含了很高的社会成本,从宏观的角度分析,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
以内地为例,主要情况由下述归纳而形成:
1)
债务危机误导投资方向,许多房地产项目实际上都是“钓鱼”项目,到处可见。大量的债务实际上是诱饵,除非继续不断地向这些企业投钱,否则投资人或银行就很难收回已放出去的贷款。内地商业银行的非商业化做法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2)
债务危机亦导致投资不足,尽管目前国内很多企业改革日趋市场化,即采取收购、兼并、合资和股份化等形式,对于负债累累和处于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些改革很难展开。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人都会对巨额的债务望而却步。即使一个企业确有盈利项目可投资,但由于债台高筑,很难吸引原债主以外的投资人,因为未来的盈利会首先流向那些老的债权人,而新的投资者可能一无所获。

由于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真正控制拖欠还款企业的权力,无法拥有投资人应有的权力,包括对企业所拥有的最终控制权;相反,银行却成了企业债务变现之目标,因此,解决债务危机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策略构想。

我们知道,在欧洲,由银行实施对企业的控制权,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很普遍,既所谓的“债权股权化”,在我国推行此类方案则必须慎重。实际上,银行从业人员实际运作中较少经验,弄得不好,又陷入困境,难以自拔。
“债务集中化”,适度集中“呆帐”的改革方案,必须需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提供信息并有专人实施有效率的运作。

如何分析、比较和部分解决各类债务危机,是目前公司经营的重点,沪港两地专业人才应携手合作,共同为企业提供以企业重整为目标的债务重组,尽可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协商和讨论定价的机会,以确保负债企业的重整方案和产权结构能产生积极效果。这种方案也为将来的企业不再重复已发生的债务危机找到较为恰当的约束机制。

总之,一家企业要想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于不败之地,除适时进行有效的结构调整之同时,还必须了解企业在整个市场链中的成本,以及在整个经济链中的成本。

我们是在落实一个个债务重组方案过程中逐步了解了未来的脉动,未来已走来,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将更加突出,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对宏观经济运行发生直接影响,拨动的金融市场对国内外经济产生直接影响,当然对房地产业也直接的。
巨变时代,需要我们积极思考。

我们指全体努力想“赚钱”的人们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