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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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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5〕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能源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
  第六条 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威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建设、环保、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能源利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条 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节能规范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能源监测机构进行用能监测,经监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经营、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能源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节能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可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对重点耗能单位定期监测周期为1至3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监测: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造或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行为或者能耗指标有重大变更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用能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第十七条 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应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应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生产节能产品的单位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证书,在节能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在工业集中地区推行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等的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推广高效电光源照明等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节能产品开发,投资经认定的节能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其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不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更新改造的;
  (四)能源供应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所供能源质量与质量报告不符;
  (五)用能产品未标明用能效率或能耗指标,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
  (六)用能超过最高能耗限额,不按要求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用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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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大学生体协各单项分会、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05]5号)的精神,我部研究决定建立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库,由专家库中选调专家成立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评估方案,对申报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进行综合评估。现将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事宜通知如下:

  请根据专家遴选条件(见附件一),各地从已经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102所高等学校每校推荐1至2名专家,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分会各推荐1至2名专家,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运动项目各推荐1至2名专家。

  请认真填写《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二),推荐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分会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席单位学校公章、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10月1日前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1.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基本条件(略)

     2.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推荐表(略)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交通运输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增强财务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效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意见》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3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债务风险防控,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等,对做好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把握交通运输发展稳中求进、适度超前的总基调,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筹资机制、优化资金配置、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加快构建“制度完善、预算科学、保障有力、绩效优良、风险可控”的财务审计工作新格局,更好地为交通运输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拓展聚财渠道,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用好中央交通专项资金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深入分析交通运输资金保障面临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深化公路水路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公路水路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筹资机制。切实用好车购税和港口建设费等中央交通专项资金政策。严格执行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引导地方政府投入。强化地方政府的投资主体责任和资金保障能力,引导地方统筹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设立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集约利用效率。鼓励地方利用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加大交通建设投入,推动地方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普通公路的投入力度。坚持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完善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和管理体制,通过向现有融资平台注入新的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平台融资能力。加快研究建立项目外溢收益返还机制,将公路沿线资源的部分收益用于公路发展。
  着力构建多元化市场筹资机制。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合理回报、超额收益分成和超低收益政府补偿机制,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领域。继续深化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创新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方式方法。努力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做好筹融资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
  (二)注重用财效益,提升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
  强化预算调控功能。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硬化预算约束,促进财力与需求相匹配、预算与规划相适应,举债与偿还相结合,促进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相协调。进一步完善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试行综合预算管理模式,全面反映交通运输部门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统筹运用好各种财力资源,逐步实现年度预算编制范围涵盖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发展的各个方面。
  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交通专项资金。优先保障规划内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项目、行业发展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大对综合运输、运输服务、运输设备与装备、科技创新、信息化、智能化等领域的支持,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完善以奖代补管理制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领域的支持,大力推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大对安保设施投入力度,提升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切实推动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地区且整改不力的限制支持,确保资金投资效益。进一步优化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继续实施区域差异化投资政策,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的投资倾斜力度,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国家高速公路“断头路”、普通国道“瓶颈路段”建设的投入,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在车购税资金安排中的比重,发挥路网综合效益。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养护资金的支持力度,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推动预算项目库建设,加快建立完善项目预算滚动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安排科学性、合理性。继续推动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精细化水平。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编列预算。对年内部门预算执行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核减相应预算。严禁无预算安排资金,严禁超预算支出、超进度拨款,努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效益。完善预算执行跟踪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分析与动态监控,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继续完善和推进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资产购建、使用、处置行为,着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发挥税费政策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适应国家税费改革要求,以税费改革为契机,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调整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三)创新理财方式,加强绩效管理。
  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在确保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加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养护阶段等各环节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制度。合理选择技术标准、优化设计方案,加强物料、设备采购管理,加强概算审查和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利息支出。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试点范围与规模,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积极开展本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或交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编报试点。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探索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干部责任相挂钩的制度,对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将核减或不安排新增项目预算,对确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浪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禁止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强车辆编制管理,严格按标准配置车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设计,打牢制度基础,加快构建覆盖资金筹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扎实推进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性和有效性评价工作。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动态监控,严格控制大额现金使用。全面落实部属单位工资卡、公务卡结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内部职工监督。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财务会计和审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加快财务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建立集基础数据、预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银行账户、审计管理于一体的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
  (四)实化管财手段,强化审计监督。
  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确保行政“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基础上,积极开展任中和任期届满审计。拓展审计内容,坚持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入手,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着力监督和检查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情况,推动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加强重大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监督。推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竣工决算等交通建设的关键环节的审计,控制工程造价,防范管理漏洞,纠正建设浪费,促进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完善车辆通行费审计制度,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保障车辆通行费专款专用。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的责任机制,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制度的“防火墙”作用。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遵守财经纪律意识,促进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私设“小金库”行为,严肃查处因违规决策和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加强风险防控。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快形成举债规范、融资合理、风险可控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性交通债务偿还的主体责任,将政府性交通债务收支、还本付息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偿债准备金,统筹做好债务偿还工作。建立完善债务统计制度,加强对政府性交通债务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优化存量债务结构,缓释债务风险,保持信贷资金有序运转,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