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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9:30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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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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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林业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多年来,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曾多次发出明令禁止的通知。但是,1993年下半年以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趋猖獗,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哄抢、哄砍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非法猎杀国
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甚至倒卖、走私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无证运输木材并强行冲关闯卡,暴力伤害公安干警及护林执法人员;强占林地并对林场、保护区管理机关进行“打、砸、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损失,而
且严重地影响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的案件甚至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针对这一严重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5月16日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破坏森林
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遏制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各地要把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政法〔1994〕22号)文件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之中,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把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
物资源的犯罪分子,作为严打斗争的主要打击对象之一。一些重点林区和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的地方,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从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好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维护林区的正常秩序,对于发展林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保持生态平衡、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一件利于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各级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通力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以确保斗争的顺利开展,收
到实效。
二、各级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按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问题较多的地方,可提请政法委员会牵头,组织林业、公安、法院、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行动,增加打击力度。在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较多的地方,可提请以
省、自治区政府名义发布通知或布告,造成声势,震慑犯罪。各级林业、公安、检察、法院部门要搞好摸底调查,当好领导参谋,提出打击行动方案。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紧查处一批重、特大案件。根据全国林区的治安状况,这次专项打击的重点是:哄抢、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珍贵稀有植物,盗窃木材,非法猎杀、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殴打、伤害执法护林人员和非法运输、倒卖木材以及伪造、
倒卖林业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打击对象,进行分类指导。对重、特大案件,各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抓紧审理,林业部门要抽调力量,协助政法机关办案工作。各个环节都要尽量加快
办案速度。要根据林业部、公安部有关森林案件、野生动物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抓紧处理一批大案,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分子。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特别对涉及某些领导干部的案件,必须坚决排除干扰,严
格依法查处。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积案,要引起高度重视,抽调力量,组成专案组,克服困难,尽快突破,依法查处。
四、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认真整治林区治安秩序。各地要把林区治安的综合治理纳入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中去。对那些破坏森林资源的“热点”地区要实行专项治理,消除隐患,稳定林区秩序。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和林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以达到综合整治林区治安秩序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采用标语、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
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要公开曝光一些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活动的严重恶果。在犯罪活动突出的地方,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适时召开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1994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的执行措施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华,为期七至十天。
  2.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蒙,为期七至十天。
  3.一九八七年《现代中国画展》赴蒙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周。
  4.一九八八年《蒙古图书展》赴华展览,随展一人,为期两周。
  5.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蒙,为期两周以内。
  7.双方支持互相放映电影及有关部门间在贸易和非贸易基础上交换电影片。
  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鼓励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9.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及其他有关部门间交换图书与出版物。
  10.双方支持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二、教育
  11.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名中文、蒙文教师。
  12.本计划期间,双方共互换五名中文、蒙文本科生,每年互换六名语言进修生。
  13.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体育
  14.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柔道摔跤队访华。
  15.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射箭队访蒙。
  1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自行车队访蒙。
  17.一九八八年蒙方派出国际象棋队访华。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18.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发给留学生、进修生和教师奖学金和工资,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19.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运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期间的食、宿、文娱活动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20.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等提供给接待方。
  21.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通知接待方。
  2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尼·鲁布桑楚勒特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