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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27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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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个 人 简 历



新 闻 发 布 联 络 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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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 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由品审会统一印制。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提交审定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 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交纳试验费,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不交纳试验费,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为2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1个生产周期。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必须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制定并颁布。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其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由品审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按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十六条 完成试验称序的品种,由品审办将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品审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品种和初审结论经专业组组长签章后,提交品审办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组品种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到会成员(委员)达到法定成员(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成员(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审定)。

第十八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证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审办决定。
专业组应当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品审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业组会议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编号为品审会简称(皖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作物编号、审定序号。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和在相应的媒体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审会或者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单位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称序等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初审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审定等具体要求由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 2007 〕6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姓名中文标准照片

外文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祖籍地

联系地址境内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推荐人简介单位名称及职务:社会职务:

主要事迹

本人意见签名:200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注意事项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④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证件用)。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3.“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额。4.“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5.本表可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www.wenzhou.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