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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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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5-01-12



教职成厅[2005]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在2003年开展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并于2004年3月批准并公布了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随即,我部又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

  在各地组织评审、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组织的专家评审,提出了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议名单。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水利水电学校等428所学校为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企业进一步重视、支持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北京市
  北京水利水电学校
  北京城市建设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化学工业学校
  天津市药科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旅游育才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塘沽区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中山志成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北省
  栾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石家庄市第三职业中专学校
  唐山市丰润区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沧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衡水科技学校
  卢龙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山西省
  晋中市卫生学校
  临猗县第一职业中学
  太原市财贸学校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高中
  介休市职业中学校
  大同市体育运动学校
  临汾市文化艺术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
  内蒙古纺织工业学校
  赤峰农牧学校
  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学校
  包头财经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警官学校
  赤峰市松山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一职业学校

  辽宁省
  辽河石油学校
  大连铁路卫生学校
  沈阳师范大学附属艺术学校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本溪市商贸服务学校
  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
  沈阳市浑南科技学校
  沈阳市服装艺术学校
  朝阳市卫生学校
  锦州市卫生学校
  大连市模特艺术学校
  大连商业学校
  沈阳交通工程学校
  营口市卫生学校
  丹东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吉林省
  吉林省体育运动学校
  白城市第一职业高中
  长春市农业学校
  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长春物业管理学校
  长春实用美术学校
  集安市职业教育中心
  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校
  密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桦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集贤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绥化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宝清县综合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依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黑龙江农垦工业学校
  哈尔滨铁路卫生学校
  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哈尔滨轻工业学校
  鹤岗卫生学校
  海伦农业机械化学校
  桦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哈尔滨市第二十六职业高级中学校
  汤原县职业技术学校
  鸡西市职业教育中心
  黑龙江东亚学团高级职业中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医药学校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
  宝钢工业技术学校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上海市贸易学校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中华职业学校
  上海市物资学校
  上海市环境学校
  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临港科技学校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
  上海电力工业学校

  江苏省
  无锡交通高等职业学校
  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
  淮阴卫生学校
  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淮安体育运动学校
  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扬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扬中职业教育中心
  如皋职业教育中心校
  无锡卫生学校
  淮安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句容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建湖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东台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无锡旅游商贸职业学校
  泰兴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张家港工贸职业高级中学
  江都职业教育中心校
  兴化职业教育中心校
  睢宁县职业教育中心
  丰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镇江市丹徒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南通体臣卫生学校
  吴江第二职业中学
  昆山第二职业中学
  张家港第二职业中学
  宿迁职业高级中学
  阜宁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新沂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连云港工贸学校
  高港职业教育中心校
  通州市农业综合技术学校
  东海职业教育中心校
  南京卫生学校
  金陵职业教育中心
  射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
  如皋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泗阳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
  淮阴商业学校
  滨海县职业教育中心校
  盐城南洋职业高级中学
  泗洪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旅游营养职业教育中心
  宿豫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下关区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新港职业学校
  张家港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海盐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心
  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
  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
  临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金华市婺城区九峰职业学校
  天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安庆卫生学校
  六安卫生学校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安徽电气工程学校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淮北工贸学校
  广德县横山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能源技术学校
  马鞍山工业学校
  芜湖铁路机电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铜陵市工业学校
  淮南工业学校
  太湖县职业教育中心
  淮北工业学校
  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
  淮北卫生学校
  东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合肥经济管理学校
  天长市职业教育中心
  阜阳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机械工业学校
  安徽机电工程学校
  巢湖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

  福建省
  福建经济学校
  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厦门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建阳农业工程学校
  闽东卫生学校

  江西省
  赣州卫生学校
  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吉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川现代教育学校

  山东省
  淄博市淄川第二职业中专学校
  淄博市工业学校
  淄博市张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职业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章丘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聊城建设学校
  肥城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宁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邹平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陵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桓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枣庄市薛城区职业中专
  单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市淄川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交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章丘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寿光工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文登市高级职业学校
  烟台市劳动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胶南市电子学校
  阳信县职业中专
  青岛艺术学校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平度市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莱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学校
  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
  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
  河南省财经学校
  河南省医药学校
  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煤炭卫生学校
  焦作卫生学校
  洛阳市卫生学校
  开封市卫生学校
  驻马店财经学校
  南阳文化艺术学校
  平顶山市卫生学校
  许昌卫生学校
  安阳市电子信息学校
  驻马店市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濮阳市卫生学校
  信阳林业学校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新乡工业贸易学校
  河南省农业经济学校
  河南科技学院附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源市第一职业高中
  河南省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郑市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
  孟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林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安县职业高级中学
  许昌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周口卫生学校
  遂平县职业教育中心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西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信阳工业学校
  罗山县中等职业学校
  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
  许昌技术经济学校
  镇平工艺美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卢氏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商丘中等专业学校
  睢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工业学校
  郾城县第一职业技术高级中学
  许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鹤壁工贸学校
  通许县中等职业学校
  南阳信息工程学校
  邓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牟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周口市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

  湖北省
  黄冈卫生学校
  葛洲坝水利水电学校
  襄樊市体育运动学校
  武汉市石牌岭职业高级中学
  武汉市新洲区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襄樊市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道县职业中专学校
  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祁东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华容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衡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冷水江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浏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株洲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衡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南省江南工业学校
  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常德信息科技学校
  望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湘西民族财会学校
  平江县职业技术学校
  岳阳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生物科技学校
  中国烟草总公司湘潭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业学校
  娄底市工贸职业中专学校
  安乡县职业中专学校
  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洞口县职业中专学校
  新邵县工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
  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

  广东省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广东省商业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
  广州卫生学校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广州市无线电中等专业学校
  广州市第一商业中等专业学校
  广州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大埔县田家炳高级职业学校
  汕头市林百欣科学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纺织中等专业学校
  湛江中医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李伟强职业技术学校
  东莞市长安职业高级中学
  惠州卫生学校
  珠海市卫生学校
  广州市司法学校
  肇庆市农业学校
  茂名卫生学校
  兴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广东省供销学校
  广东省轻工业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职业技术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陈登职业技术学校
  梅县第一职业学校
  湛江艺术学校
  江门中医药学校
  惠东县惠东职业中学
  高州市石鼓职业高级中学
  中山市东凤镇理工学校
  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南宁市第六中等职业学校
  来宾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博白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北海市合浦卫生学校
  广西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工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学校
  广西第一工业学校
  南宁地区卫生学校
  钦州农业学校
  玉林市机电工程学校
  桂林市卫生学校
  广西华侨学校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海口旅游职业学校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卫生学校
  海南省商业学校

  重庆市
  开县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立信职业高级中学
  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
  重庆科能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农业学校

  四川省
  射洪县职业中专学校
  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校
  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
  泸州市树风职业高级中学校
  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德阳市黄许职业中专学校
  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绵阳职业技术学校
  南溪县职业高级中学校
  成都市新都职业技术学校
  绵阳水利电力学校
  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
  自贡卫生学校
  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四川省水利电力机械工程学校
  达县职业高级中学
  渠县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轻工工程学校(四川省盐业学校)
  宜宾县柳加职业中学校
  双流县中和职业中学
  四川省商业服务学校

  贵州省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贵阳市卫生学校
  贵州省林业学校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卫生学校
  贵州省财政学校
  六盘水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遵义中医学校
  贵州省内贸学校
  遵义市职业技术学校
  贵州省旅游学校
  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
  毕节卫生学校
  遵义市体育运动学校
  兴仁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

  云南省
  云南省红河州农业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经贸学校
  渭南工业学校
  陕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陕西省榆林农业学校
  陕西省理工学校
  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
  西安航天工业学校
  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
  咸阳市卫生学校
  陕西省商业学校
  咸阳市秦都区职业教育中心
  铜川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科技卫生学校
  岐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彬县职业教育中心

  甘肃省
  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宁卫生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经济学校
  喀什地区卫生学校
  新疆钢铁学校
  喀什财贸学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生学校
  精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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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250823050.doc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3925208.doc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87801540.doc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0032030.doc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607223928.doc
公平抑或荒唐:劳动合同法中“临界点”现象透析

李迎春律师 www.ldht.org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临界点;透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高端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跨越新旧法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均作出了全新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的不细致,当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正处于一个“临界点”时,将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发生“荒唐”的现象。 

  “临界点”现象透析一:劳动合同期限仅多一天,试用期多四个月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例】:小王于2008年2月1日应聘一房地产集团公司,由于小王各方面条件均很出色,房地产集团公司决定和小王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5000元,小王觉得试用期太长,提出合同期限减少一天,即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0日,这样合同期限不足三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公司不同意。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作为试用期长短的划分依据,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严格来说,以工作岗位的要求决定试用期长短,这样划分是最科学的,但由于考虑到实践中对技术性岗位的区分标准不易于掌握,立法者最后还是采用了老办法,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试用期的期限。由于立法者在考虑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对应关系时不够细致,导致合同期限处于三年期限前后这个“临界点”时,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悬虚太大。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用足政策,法律给了多少空间,用人单位就会用到尽,因此,出现了一个荒唐现象,劳动合同期限仅多一天,试用期多四个月。 

  “临界点”现象透析二:工资低一元,经济补偿金却可多数万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万。李某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解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认为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由于其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所有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低端劳动者则没有这个限制。笔者认为,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标准一刀切显得比较突兀,如果一“低端”劳动者工资仅比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少一元,而一“高端”劳动者工资正好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这一元之差让劳动者区分为“低端”与“高端”,导致法律上的利益相差数万元,这是法律的“公平”体现还是“荒唐”体现呢? 

  “临界点”现象透析三:早签一天合同,徒增违约金上万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小孙和小林同为北京某公司员工,小孙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小孙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违约金12000元,小林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限制,因此小林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二人同时于2008年6月份辞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要求小孙承担违约金12000元,而小林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关于“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理解,人大法工委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这样解释:“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至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我们可以将其通俗的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后果,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是很公平。正是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是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出现了合同签订日期相差一天,违约金的承担截然不同的奇怪现象。 

  以上问题虽是特例,但实践中绝对会有大量类似案例存在,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大量出现“荒唐”现象,相信不是法律的本意,我们唯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来进行规范,让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更加完美一些。(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