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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20:14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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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审定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
示》(甘劳社发〔2002〕8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286&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18095998957143422&type=bin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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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机械行业“八五”发展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机械行业“八五”发展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中药是我国医药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它的独特的疗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中药工业已从前店后场的作坊式生产发展成初具
规模的新兴产业。
中药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要以中药机械制造业生产具有先进技术性能的机械装备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药机械制造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中药工业发展是不相适应的。为了进一步促进中药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适应中药工业生产发展和提高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中药工业机械装备现状
(一)中药工业机械装备现状
由于中药原料外形多样、品种繁多、比重差异悬殊、物化性能复杂(高纤维、高淀粉、高硬度、高粘度)、加工工艺特殊等特性,给中药机械生产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七五”期间,中药机械行业为中药工业提供了前处理、提取、蒸发、浓缩、干燥和多种制剂单机设备,促进了中
药工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从全国中药工业装备的总体来看还是粗放型的,工艺技术装备还较落后,质量、技术性能均不高,联动化、自动化生产差,与中药工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反映在:
1.在“七五”期间改造的38家中药饮片厂,生产厂房和厂容厂貌有了明显改善,但设备未形成系列配套,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落地和锹把扫帚等强体力劳动和生产装备落后面貌。
2.中药机械行业提供的装备,多为以工艺单元操作的普通型单机,没有形成标准化、定型化、规格化、系列化。
3.中药机构企业由于基础薄弱,效益差,缺少技术和经济实力,因此,难于提供性能先进、高效节能、质量可靠、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的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影响了中药工业整体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能适应中药工业推行GMP管理的需求,影响了中药工业的现代化和中药产品
进一步走向世界。
4.目前,中药机械生产企业全国有130余家,我局管理的国家直供企业,产品品种及供货量只能满足中药工业需求的百分之六。其余120余家隶属于制药机械和军工、农机、化工等行业及地方有关部门。技术水平较高的军工等企业,由于脱离中药工业生产,所开发设备不能符合
中药工业生产要求。一些地方企业技术力量更差,所产机械产品一般质量低劣,满足不了中药工业提高质量开发新产品的要求。同时加上中药机械行业管理工作没能跟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5.科研、设计、制造、应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各行业不能相互配合,致使产品重复开发、重复生产,花钱多,收效小,难于开发、制造,提供高、精、尖的中药机械设备,不适应中药工业的发展需要。
6.中药机械厂规模小,难以开发高技术、高性能的新产品,生产企业随意制定型号投放市场,有很多产品外观粗糙,质量低下,技术性能差。
(二)中药机械产品的差距
1.质量的差距
产品在质量、寿命、精度、可靠性、能耗、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产品的差距较大,不适应中药生产的需求。
2.结构的差距
产品在多规格系列化上有相当差距,不能满足大、中、小型中药生产企业需要。许多机组只重视单机开发,忽视前后辅助配套设备,缺规格,缺档次,影响设备成套供应能力。
3.科研方面的差距
和国内其他机电行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和国外尤其的日本、西德等国差距更大,他们先采用我国中药生产工艺,再进行设备的研制,在先进程度上超过我国很多。
4.企业素质的差距
中药机械制造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物资、质量控制、技术管理方面水平普遍较低,基本还处于六、七十年代的水平,直接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以及本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
5.设备精度和制造工艺的差距
中药机械企业普遍存在装备老化、精度低、缺少必需的高精密检测设备和先进的工艺装备等问题,有很大部分零件仍处于手工加工制造阶段,影响了产品质量和效益。
6.使用方面的差距
有部分结构较复杂、自控程度较高的设备,部分中药生产企业在使用中不适应,影响了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
(三)原因
1.中药机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未有统一规定及考核评优,基础工作没有开展,致使很多中药机械企业和产品处于无统一主管部门管理状态,产品不能扬优汰劣。
2.各研制部门缺乏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不能使科研、设计、制造和应用进行有机地结合和配合。
3.国家没有专门的中药机械科研部门,企业的科研力量薄弱和不配套,高技术人材少,缺乏计算机和电子技术人员,因此,设计水平低,周期长,技术水平不高。
国家没有专项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困难,许多产品的研制费用靠企业筹措,而中药机械企业效益很低,科研难度大,风险大,影响了科研方面的积极性。
缺乏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政策,研究成果在生产权和经济效益上没有保障。
缺少全民性质的技术人员的鼓励政策,不能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使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4.企业员工的素质较低,缺乏职能教育和知识更新。
5.国家对中药机械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甚少,企业无力进行设备更新、补充。

二、“八五”发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在“八五”期间,必须遵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贯彻我局制定的“医药结合、医药并重、同步发展、全面振兴”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技术进
步为先导,坚持质量第一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和行业管理,全面提高生产、科研技术水平,为中药工业提供高效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微机控制的全封闭生产线,促进和提高中药工业经济效益和GMP管理。促进中药产品进一步走向世界。
(二)工作重点
1.加强中药机械的行业管理,制定药机产品的行业“技术标准”,并据此对现有中药机械设备进行评价、筛选,调整产业结构,为实现中药机械现代化做好基础建设。
2.组建两个专家委员会,加强对中药工业生产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应用”相结合的联合组织的协调、管理和领导。
3.组织、协调新剂型新工艺的设备研制、开发,努力研制和开发具有80年代水平的中药机械新产品。有计划地组织成套设备的生产,推广机电一体化,在“八五”期间为中药工业提供符合GMP要求的机械设备。
(三)主要发展目标
1.产品发展目标
产品品种及规格,必须在“八五”期间,全行业力争缺什么补什么,加速填补空白和增加档次,到1995年增加品种、规格34项,其中大多数是技术水平高、节约能源的产品,还有一些是属于机电一体化或替代进口的单机和符合GMP要求的成套设备或联动、自动生产线。
2.组织发展目标
鉴于我局管理的四个直供中药机械厂力量较弱,除在“八五”期间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见中药机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外,并对中药机械企业进行选拨,将固定资产较多、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较好、制造能力较强的企业由我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建立中药机械的专业队伍。


3.科技发展目标
(1)加强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
为了保证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必须加强中药机械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同用途、同类型产品,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标,使中药机械企业有标可循,质检部门据标检验,评优有标可依,使用单位据标选购,在“八五”期间头3年,制定“技术标准”产品34项(见
附件一)。
(2)重点单机。
在制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现有部分产品进行评价筛选(产品名单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加强横向联合,合理分工安排,加速空白或缺档重点单机的消化吸收或自行研制开发39项(见附件3);达到80年代水平,符合GMP要求的中药机械设备,争取一批中
药机械产品获高科技成果、技术进步、发明奖达33项(见附件4)。
(3)成套设备。
本着上品种、上水平的原则,根据中药生产GMP的要求,组织科技力量,加快对必需的成套设备的研制,在“八五”期间,完成成套设备八项(见附件5)。
(4)大力发展替代进口产品。
对“七五”期间引进的169种(规格)的生产设备,要进一步抓好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工作。在“八五”期间,推出6个品种(规格)的中药机械替代进口产品(见附件6),努力为国家节省外汇。
(5)推广计算机技术应用。
积极发展机电一体化产品。机电一体化是将机械技术与微电子技术结合起来,使中药机械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控制的准确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八五”期间,将实现机电一体化产品十五种(见附件七)。
(6)加速推广节能技术。
降低设备能耗是节约国家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下功夫,加速推广节能技术,在传统工艺基础上,研制开发、推广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7)开展产品“评优、创优”工作,提高技术性能和质量。
大力开展产品的“评优、创优”工作,推动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提高,使之在寿命、可靠性、精度效益、节能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在“八五”期间,有五项产品创国优,28项创局优(见附件八)。
(8)为缩短中药生产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快中药工业推行GMP的步伐,拟定“八五”期间引进技术11项(见附件九)。
(四)发展重点
1.国内尚未开发的联动生产线,成套设备。
2.国内空白的联动生产线、成套设备配套缺项的单机设备。
3.替代进口设备。
4.高效节能、微机控制的设备。
5.新型饮片机械(包括粉碎、洗、切、润、干、炒、包装)。
6.符合GMP要求的机电一体化制剂和包装机械。
对以上发展重点,尤其是饮片机械项目,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见附件10)。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为实现“八五”期间中药机械行业发展计划,保证中药事业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须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对重点中药机械工业给予重点中药饮片工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上给予扶持或优惠贷款,开列投资专项,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跟上中药工业生产发展的步伐。
2.加强中药机械行业的管理。在优化重点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上,对制药机械厂兼产、军工和其他行业转产厂及地方管理的中药机构厂,从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入手,加强宏观控制和归口管理,进行产品评优、达标和产品定点生产工作,采用分期分批发表推荐和淘汰产品名
单,并通过对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改造、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指导其正确订购设备。
3.建立“技术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以确保中药机械“技术标准”的通用性、统一性和高水平。
4.建立中药机械考评专家委员会,负责产品的考评工作,依据“技术标准”对产品做出结论,为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公布淘汰次劣产品,提供检测和理论依据。
5.加强建立“科研、设计、制造、应用”横向联合体系的组织,并进行有效的协调、生产规划和管理领导。制定重点攻关项目,补助必要的经费,组织开发研究,协调测绘、仿制、消化吸收引进的中药工业生产装备工作。
6.组建中药机械研究所,组成一个学科齐全、专业配套,技术力量雄厚,有超前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加快科研开发步伐。同时鼓励厂办科研,协调当地政府在财力上给予扶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以形成上下结合,远近相济的科研体制。
7.建立中药工业装备与中药机械工业的信息网络和情报机构,组建中药机械信息刊物和行业学术组织,以进行学术交流、工艺研讨、新设备新工艺介绍,沟通科研、设计、制造、工艺和使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
8.为确保中药机械产品质量和确保产品行业“技术标准”的贯彻、监督,设置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实施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制度。
9.加强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微机控制、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技术、设备的学术交流和培训,以利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普及。
10.制定对中药机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鼓励的政策,建立科研奖励基金和颁发局(部)级表彰奖励证书,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1.制定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政策,维护成果研制单位的生产权和经济效益。
(六)实施步骤
1.1991年对中药机械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企业素质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由我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建立起我局的专业队伍和依靠力量。
2.1991年下半年,组建起技术标准审定委员会,制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好对产品的筛选评优的基础工作。
3.1991年下半年,组建产品考评委员会,并制定出优质产品评比办法,下发有关单位,1992年开始进行产品评优工作。
4.1991年,与有关地方质量检测部门协商建立起我行业的质量检测机构,担负起产品的质控和评优的检测工作。
5.1992年,开展中药机械制造企业的升级工作,促进企业的管理上等级、上水平。
6.1992年制定并实施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规定,并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表彰、奖励证书。
7.1992年建立起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制度,并予实施。
8.1992年制定并实施对中药机械科技成果的保护政策,维护成果研制单位的生产权宜。
9.1993年,建立并完备中药工业装备信息网络和学术组织。
10.对组建中药机械研究所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同时协调厂办科研机构的立项及当地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给予优惠待遇。
11.积极争取国家对重点中药机械企业或产品给予中药饮片工业同等的优惠贷款,开列投资专项,在“八五”期间,争取国家开列优惠政策,对重点中药机械厂进行技术改造。
12.广开渠道协调科研立项资金。对重要的科研项目或高、精、尖的超前研究课题,积极开拓横向联合,加快中药机械行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大力协调引进项目的测绘、仿制、推广工作,努力为国家节省外汇。



1991年5月4日

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


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乡镇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总的形势一年比一年好。但是,由于过去基础差,起步晚,远远落后于全国全省先进地区。为了加速发展我市乡镇企业,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我们必须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更宽松
的政策。为此,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所有乡镇企业(包括隶属乡镇企业系统的市郊区企业、县镇企业、合资联办的企业、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市县区直属企业、二轻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和所有乡、村、联户、家庭企业)均享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2、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品种外,凡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适宜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乡镇企业均可经营和生产。乡镇企业新上项目,除乳粉厂、酒厂、小钢厂需报请市计划经济部门平衡审批外,其他项目均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批(额度20─30万元的,由县乡企局审批;3
0─50万元的,由县计经委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市计委、经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共同审批),工商部门发执照。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少干预、多服务”的精神,积极支持,热情服务。
3、对农村的各种资源,在统一规划指导下,乡镇企业可优先开发利用。在保证完成国家订购合同和国家代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乡镇企业与农民签订供销合同,收购各种农副产品,进行生产加工。
4、各县、区、乡、镇的砂石管理站隶属乡镇企业局,负责组织乡镇企业的砂石生产和运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费。砂石资源的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企业只向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纳税缴费。
5、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每年砍块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截留。①凡纳入计划的产品所需应分配的原材料、燃料,物资部门要保证供应;②对新上项目所需物资,应积极安排,尽量满足需要;③市、县计委应视物资、材料的余缺情况和可能,每年尽量多
给乡镇企业安排一些计划内的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等物资;④市、县计委和物资部门每年都要挤出一部分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格的材料,安排给乡镇企业。
6、对乡镇企业兴办的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和饮食业等集体企业,应与国营企业和供销社兴办的同类企业一视同仁,尽量给予扶持和优惠照顾。
7、允许乡镇企业用重金从城市大工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聘请技术顾问。对顾问可发给补贴,其所发的补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二倍部分可进成本不计征奖金税。对乡镇企业聘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老工人,报酬可以从优,不受补差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对乡镇企业
聘用人才,要积极予以支持,免征劳动力管理费。
8、国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职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愿为发展乡镇企业做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合同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其待遇由双方议定,聘用单位负责。合同期满回原单位后,恢复原有待遇。
9、每年要优先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人事关系可保留在乡镇企业局,保留干部籍,取消见习期,工资向上浮动一至二级,正常晋级照常。坚持在乡镇企业工作满五年的,其浮动工资定为晋级,并再向上浮动一级。离开乡镇企业工作,浮动工资随之取消。对于到边
远乡镇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待遇还可以更优惠一些。
10、对乡镇企业系统的技术人员,除按省规定每年发给三十元书报费外,还要根据贡献大小,按月发给适当技术岗位津贴(技术员五至十元、助理工程师十至十五元、工程师十五至二十元)。对自学成才、学有专长的人员,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颁发证书,并享受同类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11、市、县(区)要建立乡镇企业人员培训中心。其所需资金,本着自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扶持。教育部门要把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列为职业教育的重点之一,纳入总体规划。
12、“星火计划”的项目安排,应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只要乡镇企业提出的项目可行,匹配资金又落实的,要优先给予安排。
13、乡镇企业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按销售额列支千分之三的厂长(经理)活动基金。但最高金额不准超过两万元。允许企业在“合理、小额、必需”的范围内,自主使用厂长基金,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适当的招待或赠送一些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及其他小量的纪念品等。
14、乡镇企业中贡献大的骨干人员和供销人员,待遇可超过工人一倍。突出好的,经乡(镇)政府批准,还可以高一些。对供销人员的报酬,允许采取购销“大包干”的办法。
15、凡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开业)之月份起,销售的产品(除烟、酒、焚化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经由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的食品加工业(不含食糖、糖果、乳制品、味精)和饲料加工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用银行技措
贷款、财政借款兴办的企业,可以在税前还款百分之六十。对个别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凡生产省规定范围内的,直接为本乡、镇、村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乡镇企业,其销售收入免征产品税,年利润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16、乡镇企业缴纳奖金税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八十至一百元,在年计税工资总额中,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加班费可在成本列支。对企业征收的奖金税要返回乡镇,用于乡镇企业。
17、城市企业向乡镇企业扩散、转让、下“蛋”的产品,所得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二年。向乡镇企业扩散生产中间产品或零部件,并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原扩散厂配套的,可免征产品税。
18、城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乡镇企业联合联营新兴办的企业,厂址在农村的,享受城乡两种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得利润,免征调节税。所增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全部留给企业。税后利润可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外地单位投资与乡镇企业联合新建开发当地资源的企业,从投产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19、乡镇企业为了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或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有困难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比上年利润增长部分应纳的所得税。
20、为解决发展乡镇企业资金不足,农业银行要从农贷总指标中,每年拿出百分之十到二十投放给乡镇企业,并视农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其比例。还款时间可适当延长。
21、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停产关闭的乡镇企业和停建的基建项目,其所欠贷款利息一律免收。对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后关闭的企业和停建项目,除了有偿付利息能力的照计照收外,确有困难的,经农业银行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利息。关停企业所欠贷款偿还问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
行。对困难较大,起死回生的企业,陈欠贷款可适当缓收。
22、市、县每年要保证把提取农业税附加款中的原社教经费部分全部作为扶持乡镇企业的周转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并要视本地机动财力情况,安排一部分有偿无息的财政性贷款投放给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税收每年比上年所增部分,要全部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国家支援
贫区的贷款,每年要从中拿出百分之四十,用于发展贫区的乡镇企业。
23、对发展乡镇企业的各种周转金,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安排投放和回收。对乡镇企业发放的生产设备性贷款,农业银行要征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4、乡镇企业税后利润,要有百要之七十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其余百分之三十交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全乡范围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事业。凡超比例向企业提留和随意平调乡镇企业资金、物资的乡镇,一经发现,银行停止对该乡镇的全部贷款。乡镇企业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按百分之六至十提取。
25、对新开办的乡镇企业,凡集资、借贷等筹集来的非自有资金,都可视为企业的注册资金,给予核准登记。对生产(加工)和只提供劳务的企业,在注册资金上不规定最低限额。
26、乡镇企业(不含市内企业)只要条件具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生产,综合经营。对利用本地资源开办的小亚麻纺织厂、小饮料厂、小造纸厂、小皮革厂、小沥青厂、小油毡纸厂等企业,只要初步具备条件,经县(区)有关部门同意,可先行试办,发临时营
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后补。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可先联合,后办变更登记。但最迟不得晚于两个月。
27、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品种外,乡镇企业的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零兼批、批兼零,联营联销,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乡镇商业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为农民代卖农副产品、手工业小商品。
28、乡镇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乡、镇、村、屯字样。获省优产品的企业,可以申请挂省名。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结成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挂国营企业的牌子。
29、乡镇企业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推销产品,搞活经营,在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转让合同。乡镇企业可以实行为家庭经营者提供“挂户”的办法,即家庭经营者对外的经营活动帐户可以挂靠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单位。这些单位为“挂户”企业和推销员提供票据、汇结、信息、信
贷等方面服务,受当地税务部门委托可代收税金,可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30、乡镇企业自行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乡镇企业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定价品种外,均可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乡镇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灰和水泥等建材工业产品,可由企业在
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价格。
31、乡镇企业商服行业自行外埠采购的商品,除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外,均可由企业自行定价。乡镇企业各级供销公司为生产企业组织的原材料、燃料的供应价格,可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盈余”的原则,供应给本系统企业使用。对协作串换的原材料、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价格,可本着
“平对平、议对议”的原则,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
32、各乡(镇)的乡镇企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骨干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的任免、调动,要征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乡镇集体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和年终分配方案,要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由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制度。

对违背三者利益兼顾原则的,要进行纠正和调整。
33、村的公共积累(包括变价款),今后主要用于发展村办企业。村干部的报酬要与村办企业挂钩,头一年从村办企业税后利润中开百分之十,第二年开百分之二十,到一九九○年全部从村办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办企业的村,按上述比例减少村干部报酬。
34、对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应与农户一样分给口粮田。
35、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从乡镇企业(包括村办企业)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镇企业索取管理费。
36、对少数民族地区、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在上述基础上,还可从宽从优掌握。



198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