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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1:17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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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三、加快处理媒体曝光案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焦点访谈》等媒体对深圳山水居、上海雅士居、福州东煌花园、广州和润花园、兰州市雁滩商贸城、蒲田市凤凰山庄别墅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曝光。上海、深圳等市已及时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有的地区对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例查处不及时。各省建设厅要督促有关城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媒体曝光案例的查处,对《焦点访谈》已曝光的案例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请于2002年8月30日之前将处理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加强法制培训,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最近,一些地区发生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哄抢采访记者摄像设备、围攻采访记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事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恶劣影响。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近期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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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认识应理解为:
1、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是否归属“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对这种观点,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就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来看,虽能得利,却非经营。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且该公款未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人的目的是占有公款利息,公款的本与息分别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人挪用的是本,占有的是息,挪用公款是占有利息的一种手段,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应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上述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法律上规定的营利活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营活动。实际上,营利活动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一般是指合法的生产性、经营性活动,比如兴办企业、开工厂、搞个体、购买股票、国债等获取各种经济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营利活动。将公款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挪用人寻求的是公款所生的利息,应属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因而将取息这种行为排除在营利活动之外,是没有理由的。同时将行为人占有公款的收益的行为等同于对相同数量的公款的占有,也是于法无据的。
2、国家禁止国家干部经商,如挪用公款用于其所办企业注册,并进行合法经营,对此应视为进行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营利活动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活动有营利与不营利之别。由于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不同,其定罪量刑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困而正确划分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也就事关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刑,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刑法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进行非法活动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条件的不同来看,这里的营利活动首先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凡是非法活动,不管营利与否,都应当按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理。其次,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区分应以挪用公款后的实际用途为准,因而就上述问题而言,国家干部经商当然是非法的。但由于干部挪用公款所注册的公司是从事合法的经营,而不是非法的营利活动,对此处理只能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处理,不能按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来处理。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