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39:17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龙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均可在本市辖区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龙泉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到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待遇;享受半费挂号优惠(不包括专家门诊)。

(二)乘坐长途汽车、城乡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上下车等待遇。

(三)公共图书馆借书不用借书证,按规定交押金后即可借书,还书后退回押金(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

(四)邮政、电信、银行等有对外服务项目窗口的单位要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六)白天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种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免费参观市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会);到本市的旅游景点,享受半价门票待遇。

(八)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离休干部凭离休证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

(二)半费观看日场电影和市里举办的各类演出(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三)免费游览城区内公园、寺庙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四)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

(五)老年人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提出诉讼时,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免交与老年人自身权益有关的法律咨询费和代理诉讼费。

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特困、孤寡老年人凭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免收电视收视费。

第八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

第九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龙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60-69周岁老年人的证书为绿色,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证书为红色。原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上海等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上海等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及广州市、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及《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194号)发布后,各地正在认真贯彻执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劳
动部于今年7月份对上海、天津、广东、山东等地扩大覆盖面的进展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一些地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止今年6月份,上海市把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都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已达91.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5%,并正在制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深圳市把农村劳动力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推进“覆盖计划”较快的地区的主要经验是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工作细致。上海等地充分认识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当前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任务,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利,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局
领导直接分管,成立了工作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并且发挥其他部门作用,做到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以收集情况、分析研究、做重点单位工作为主,兼职人员按业务分工进行联系、催办。在具体工作中,他们注意与工商、税务、人事、体改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争取
支持配合,调查摸清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如通过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情况,通过体改部门掌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况。另外,还通过发信、打电话、实地访问等方式,确定扩大覆盖面的对象。在工作重点上,他们集中力量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参保工作,主动把宣传材料送到参保单位,举办厂长、经理培训班,并派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取得了良好成效。另外,这些地区认真监督检查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把扩大覆盖面工作落到实处。上海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养老保
险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办法”,设计了争议仲裁、监督处罚的有关文书及程序。检查的重点是:一查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了解开业时间;二查用工情况,了解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三查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应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费。
三、一些地区对非国有企业制定了灵活措施。考虑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轻职工多,养老负担轻,这类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改革目标的要求专门规定费率。天津市在草拟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私营企业费率为18%,其中企业为10%,
其雇员为8%;个体工商户费率为18%;而国有、集体企业目前费率为20%,职工个人为4%。深圳市发放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金的办法是,达到退休年龄以前一直在城市就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回农村的,按每从业一年发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一次结清,同
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当然,随着各地工作的开展,这些灵活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范。
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对扩大覆盖面工作意义认识不够,工作决心不大,措施不力,成为推进这项工作的主要障碍。劳动部要求各地都要充分认识到扩大覆盖面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进度计划要求
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并且认真及时填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展情况报表》(劳部发〔1996〕194号文件附件),每季度向部里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劳动部将在今年10月和明年1月通报各地区今年三、四季度的进展情况。




1996年9月19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管理,防止和解决超期回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的建设项目。
二、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拆迁总量评估值的20%或按每户2万元缴纳拆迁保证金,由市建委与拆迁单位签订预防超期回迁协议书,并由市建委根据回迁房工程形象进度按约定返还本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建委提供的回迁工程进度及回迁进展情况,对已存在超期回迁或有超期回迁问题的开发企业,在回迁安置没有完成前,不再受理其购买新的地块申请。
四、对超期回迁、先建商品房不建回迁房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凡因企业原因出现超期回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不得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丹东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08〕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对其不予资质年检或吊销资格。
五、开发企业必须先建回迁房,或回迁房和商品房同步建设。凡回迁房没有全部开工的,市城乡规划局对其开发的商品房不予放线。
六、对在建回迁房无故停工45天以上的,市建委要对其商品房建设责令停工。
七、因拆迁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自拆迁公告规定的回迁之日起,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加倍支付。未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出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不含许可证延期时间),不享受本条规定。
八、对因拆迁人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市建委按回迁房面积封存等面积商品房,并给市房产局出具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市房产局按通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载,将预售资金作为回迁工程资金封存,由市建委按工程进度拨付,直至回迁房竣工交付使用,方可解除限制。
九、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影响回迁工程建设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经市建委协调、裁决仍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拆迁单位提供临时过渡期用房后,由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依法实施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市建委实行派出联络员制度,每月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电业、信访等部门通报回迁工程及回迁进展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积极配合,避免超期回迁。同时引导群众诉诸法律,依法挽回违约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