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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3:05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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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3〕336号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14个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了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建议,科技部、教育部决定认定深圳虚拟大学园大学科技园等14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见附件)。

  各级政府特别是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科技园建设,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经济建设、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序号
所在地
国家大学科技园名称
依托单位

1
深圳
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
深圳市高新区

2
上海
上海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上海大学

3
天津
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南开大学

4
上海
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同济大学

5
秦皇岛
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燕山大学

6
南京
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南京理工大学

7
哈尔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哈尔滨工程大学

8
上海
东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东华大学

9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
长春
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吉林大学

11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理工大学

12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邮电大学

13
北京
北师大-北中医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14
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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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首先,当事人可以约定异议期限,如果约定了,则应该在该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应该在对方抵销债务的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超过3个月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深圳法律顾问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www.luohuilaw.com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