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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8:58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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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制定的《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建立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包括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安徽煤矿安监局,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工作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发布等四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监察执法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证照颁发、注(吊)销情况。
(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评比情况。
(五)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整治与复查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监管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煤矿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及矿井建设项目核准、资源利用、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情况及考核结果。
(十)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一)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子文件或者座谈交流等形式。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每季度通报交流一次。
(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整改复查情况等随时通报交流。
(三)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证照颁发(包括新建矿井的行政许可)、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以及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每半年通报交流一次。

第七条为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通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三)通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情况。
(四)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六)通报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情况。
(八)通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九)拟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省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并做好收集议题、起草会议纪要等事宜。
议题重大,需省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要提前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并请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内容相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实施联合执法。
省每年组织1—2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必要时,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的主要事项:
(一)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三)事故发生后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五)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
(六)上级交办的或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的组织单位必须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主体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联合执法情况的报告,并将需要复查的事项落实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关闭矿井工作落实、安全控制指标完成、证照吊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省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各产煤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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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泰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友好、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双方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合作都获得了顺利的发展。两国最高领导人、政府领导人和人民都对继承和不断发展这一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关系已发展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睦相处的典范。双方的良好合作不仅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一致认为应在共同利益和过去二十多年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双方之间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从而使中泰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作为双方可以遵循和实施的框架和方针,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交往,鼓励双方各级尤其是高层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互访交流,以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年度高官磋商制度,就双边和多边范围的政治问题交换意见,磋商由双方轮流主持,并负责对本计划进行政策性追踪。两国外交机构将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的会晤。

  四、双方同意通过建立信任措施,加强安全合作。例如,促进战略与安全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军方和外交官员就安全事务加强磋商,两军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军事科技交流以及交换各种信息等。

  五、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农业、工业、海运和科技领域的友好和互利合作。

  (一)双方认为有必要通过密切磋商和技术合作在宏观经济政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紧密配合。

  (二)双方将密切合作,推动和扩大双边贸易,消除贸易壁垒,防止出现损害对方经济的倾销行为,改善生产流程和产品标准,尽可能对对方的出口产品予以优先考虑。

  (三)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的增长,并履行现有的有关投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四)双方将推动和扩大工艺和技术交流,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生产水平和附加值,并使检验条例和程序标准化,以促进双向进口。

  (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特别要将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

  (六)双方,特别是其有关企业,将通过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支持在发展远洋船队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合作。

  (七)在科技领域,双方将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特别是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开发。

  为此,双方将继续大力支持现有的经贸、科技两个联委会的机制,协调两国经贸和科技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妥善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鼓励两国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经贸往来,包括双方在第三国进行的经贸合作,并为他们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对四角经济合作(中、泰、老、缅)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泰、老、缅、越、柬)框架下的次区域合作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支持,这符合两国及本地区有关国家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非常重视开辟连接中泰之间的水路、陆路和空中航线,并将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以促进双方和有关国家间在贸易、投资、货运、服务、能源、通讯和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将加强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地区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卫生领域,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在医学研究、医药生产、消费者保护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合作。

  八、双方将积极促进旅游业合作,消除旅游业产生的问题。双方还将共同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两国旅游。

  九、双方愿共同努力,密切司法交流,相互交换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走私、经济犯罪、偷越国境及其它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十、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在遇有涉及对方公民的诉讼时,应确保其按照适当的司法程序得到公正解决。

  十一、双方将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亚欧会议及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

  十二、中方表示将充分尊重泰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泰方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十三、双方对中国与东盟组织及东盟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泰合作是加强中国与东盟各方面关系的促进因素。中方赞赏泰方在密切中国同东盟关系中所作的贡献。泰方重申将继续为促进中国同东盟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双方认为,尽管存在着风险与挑战,谋求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仍是本地区形势的主流。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在实行必要的调整后,将会逐步克服金融风波带来的暂时困难,继续成为世界经济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地区之一。

  十五、双方认识到,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正在加快发展,和平力量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双方承诺共同为促进双边关系的不断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

  上述计划将由两国外交部长进行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泰王国代表
      唐家璇(签名)             素林·披苏旺(签名 )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于曼谷

十堰市人民政府勤政廉政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勤政廉政规定

十政发[2002]7号               市人民政府勤政廉政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上级有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会议精神,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政府和政府办文件精简三分之一,全年会议减少三分之一,领导干部下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二、政府不单独为部署一件事开会,尽量把几件事放在一起,开综合性会议。能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有关精神的,不得集中召开会议。
  三、凡是能用电话通知的事,直接用电话通知到领导干部本人,不另发文字通知。
  四、一般性的工作会议,领导自拟讲话稿或作即席讲话,不发会议讲话材料,只发政务督办通报。
  五、领导干部到农村下基层应轻车简从,不准西装革履;不准领导干部到边界迎送;一般性检查工作,事前不发通知,检查后反馈情况;需要县市区作出安排的活动,一般由分管领导陪同;需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的,不带随员。
  六、设立市长公开电话,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七、市政府原则上一个月研究一次工资发放、农民负担、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经济运行等重要问题。
  八、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每月报告本月的主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文字不超过1000字。
  九、除政府组织的调查研究外,领导干部赴省赴京汇报工作,联系有关事宜,一般不得超过3人。
  十、政府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舱位和火车的卧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市里规定的经费标准核销。
  十一、严格执行小车乘用标准和用车规定。
  十二、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有关事宜,除经费、人员编制外,市政府应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十三、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实行办事时效记分制,对延时误事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扣分。当所扣分值达到一定标准时,要进行离岗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在城区调研或现场办公,不得在被调研单位用餐;在县市调研,应注重节俭,并按规定结算住宿费和伙食费,没有结算的不准领取差旅补助;市县乡一般性接待,陪餐不得超过3人。
  十五、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公款消费的,除退赔外,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行政警告,第三次予以除名。
  十六、政府公务员每半年提交一份2000字以内的述职报告,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实陈述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回答相应的问题。
  十七、市长、副市长、副厅级调研员、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政府部门请示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十八、政府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