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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有关司局印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1:26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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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有关司局印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有关司局印章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7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卫生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从即日起启用疾病控制司、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和国际合作司新印章。原卫生防疫司、地方病防治司、科学技术司、教育司和外事司的印章同时作废。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
监督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保健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机关党委仍使用原来的印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今后上述机的印章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19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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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使用,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的名单和品种,对此项工作做了试点安排。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定点生产、价格、采购、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要按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规定,本着简化包装、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积极做好定点生产基本用药工作。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各项规定,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并及时销售给相关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

  二、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前提下,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单独制定价格。生产企业将定点生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直接印制在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国家鼓励定点生产企业在保证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不断降低成本。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不实行集中采购,直接入围候选品种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定点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要主动了解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流通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在定点生产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定点生产的企业和品种实行动态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药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保障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健康稳步地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中有关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已于1996年底执行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特殊性
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上述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