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6:18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公 安 部



卫基妇发[2001]45号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较好。但各地反映,对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办法应作出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模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九、《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定购和发放登记制度。

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十、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刑事侦查中的DNA提取存在的问题

丁拓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6班 成都 610225)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DNA
鉴定技术正在广泛的在刑事侦查中得到应用,而DNA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相关问题随之而来,如人权问题、刑事侦查的过于迷信DNA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并试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DNA鉴定技术 人权 DNA数据库

一提到DNA鉴定,通常人们的第一反映就是中警方根据案发现场犯罪人留下的精斑,血迹,唾液,毛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找到犯罪真凶,从而又一个大案告破。确实,DNA鉴定作为人身同一的最好方法,正越来越多在刑侦工作中得到应用。据有关数据统计只2002年一年,在大连市利用DNA所破案件就高达151起,也正因为DNA鉴定在刑事领域的大范围应用,使得人们在为DNA鉴定技术不断叫好的同时,又不得不对其带来的一些问题引起思考。
本文将以一个以DNA鉴定结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刑事案件侦察中的DNA鉴定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案例:据新华网5月20日报道,湖北警方为侦破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深入91个村逐村逐人排查15万人,从中确定重点对象1748人,之后又给其中1262个做了常规血样检测。接着,湖北警方通过与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精斑与专案组送来的血样进行比对,认定凶手,随之大案告破。案子虽然破了,但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湖北警方是根据什么法律,通过什么方法使那么多人接受了抽取血样的调查的?(1)
事实上,自从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指纹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刑事侦查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鉴定,似乎成为了理所当然。但近些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人们对于警方为破一个案,抓一个犯罪人,就对上百人甚至上千人进行DNA检测的这种“大动干戈”的排查行为表示出强烈不满,也有人直接提出了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讨论,如1999年德国发生的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DNA信息收集的案件,共收集了31,64万名男子的DNA样本。在美国虽然法律对大范围收集DNA样本有严格的规定,但在仅可使用的个别案件中,已经有至少一个案件的调查工作遭到起诉。
那么,这种“地毯式”的DNA取样鉴定说到底究竟是好是坏,它究竟有没有侵犯到人权呢?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的存在都有它的双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大规模的DNA排查破案总好过犯罪人逍遥法外,而从另一角度看,这般如此的大范围DAN排查,又在某些程度上确实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侦察和保障人权为基础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基本协调的,往往演变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了对犯罪的公正惩罚,就意味着保护了社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但是,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刑事侦察资源的有限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依然存在着发生价值冲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是遵从惩罚犯罪的传统目标,还是高扬保障人权的现代大旗,立法者也面临两难的价值选择。(2)那么我们怎么来解决DNA提取的尴尬呢?
(一) 针对DNA鉴定中带来的人权问题有关人士提出建立DNA库来解决这一问题。
那么什么是DNA库呢?DNA数据库就是将大量个体样本的信息特别是DNA分型数据信息放在一个计算机信息库中,可以进行查询对比,从而可能快速找到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节省办按时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3)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开始建立DNA数据库的国家,如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库的国家,英国法庭科学服务部在1990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DNA数据库,当时仅能对犯人及未破案件现场生物建材建库。随后,根据法律授权1995年4月起,允许建立一个向整个英联邦开放的DNA数据库,但法律规定警察在提取个体的样品时需区分个人隐私样和非个人隐私样。以这一方法来保护人权不受侵害。个人隐私样包括:血样、精液、尿液、阴毛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个人隐私样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有足够理由怀疑某人与已立案件有关联,但未被逮捕者,被怀疑者需要按照警察的要求提供已述样品中的全部或部分,取样目的仅为证明或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嫌疑。非个人隐私样包括:非阴毛的毛发,指甲或指甲下附着物,用刷子从身体任何部分(包括嘴但不包括其他体窍)所取样品,唾液、足迹或身体其他部分印痕而不是指纹。个人隐私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被怀疑与某案有关但未被逮捕者,取样可以不经被取样者同意直接提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隐私样且两次非个人隐私样均不能得到足够的DNA分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授权警察有权要求该人提供个人隐私样以澄清他在案件中的嫌疑,如果继续遭到拒绝,可以向审判法官申明提出建议。(4)事实上,在中国,有关专家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呼吁尽早建立全国DNA数据库而在1998年也得到了立项,我国的DNA数据库包括前科人员库、现场物证库、失踪人员及亲属库等,虽然如此,但进展远远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全国的DNA数据库加起来也只有20多万份。尽管建设速度缓慢,但中国扩大DNA数据库信息的趋势是必然的。(5)
(二)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我认为应该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三)在刑侦排查中对仅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
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前述案例的检测对象就是重点怀疑对象。在案例中的重点怀疑对象有1748人,其中的1262人被抽取血样。显然,这1748人或者1262人还不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一个强奸杀人案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警方真把这么多人当成犯罪嫌疑人,只能说明警方侦查工作做的不好,对犯罪人特征缺乏起码的分析和掌握。
最后我想说,DNA鉴定技术是科学的,但像本案中如此运用这一技术不是科学的。警方过分依赖DNA鉴定,已经达到迷信或崇拜的程度。过分依赖DNA鉴定必然导致对犯罪现场留下的DNA材料的不择手段。DNA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虽然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许多快速有效可信的证据,但DNA鉴定并非万能,它也只能认定一部分案件事实,而非全部。例如在强奸案中,在被害人身内提出的行为人的DNA样本只能证明他们确实发生了性行为,而并不能证明性行为是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所以案件的侦破DNA鉴定只是个客观说明,而不是一把万能钥匙。真正的案件真相还是要靠侦察机关的详细侦察,使真相水落石出。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7月20日
(2) 《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谢佑平 万毅 第212页
(3)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3页
(4)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4页
(5) 《南方周末》 2004年12月2日 《DNA数据库:更有效地识别犯罪》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民“十不”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闹事
3、不赌博迷信
4、不说粗话脏话
5、不乱贴乱扔乱放
6、不干扰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树木
8、不违犯交通规则
9、不损坏公共设施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文明建市战略,保证《抚顺市民守则》的贯彻实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本着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分片包干、以块为主、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专业人员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行使执法职权。
第四条 各县区、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民有权对他人违反《抚顺市民守则》的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
第六条 抚顺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闹事;
(三)不赌博迷信;
(四)不说粗话脏话;
(五)不乱贴乱扔乱放;
(六)不干扰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违犯交通规则;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
(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凡认真遵守《抚顺市民守则》、做到《抚顺市民“十不”》或热心维护社会公德者,为文明市民。逐级评选、树立的文明市民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凡违反《抚顺市民“十不”》有关规定者,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绝处罚者,在5倍限度内加重处罚。
第九条 随地吐痰、便溺,处以5元罚款。
第十条 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语言低级下流,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有乱贴乱扔乱放行为的,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按每处(张、件)处以10元罚款;
(二)在街路、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抛洒杂物、脏水,处以10元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乱堆乱放杂物,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夜间在居民住宅区造成噪声超标干扰他人休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翻爬栏杆、在树上拴绳、挂牌,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骑车、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骑非机动车转弯不减速,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处以5元罚款;
(二)行人穿越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钻跨路间隔离或护栏,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轻微损坏围墙、围栏、水池、公用桌凳、建筑小品等市政公用设施,处以20元罚款;
(二)损坏路灯设施、擅自挪用道路边石和方砖,处以50元罚款;
(三)损坏公交车辆上设施或站务设施,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5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三、十五、十七条,由市城建局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第九、十八条,由市爱卫办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民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外违章、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或采取扣押证件、物品的办法,然后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