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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9:37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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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专家医生(内科一名、外科二名、儿科二名、放射科一名、麻醉科三名、妇产科一名、五官科一名、针灸科二名)和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工资由中方负责),分别在双方商定的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因公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博方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每人每月1946普拉和221.5普拉的税后薪金和加班补贴费(扣除所得税金额)。中国医生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薪金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施承训                 豪莱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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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办法

第 35 号


《萍乡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萍乡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发证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市价格、城市规划、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方案不得实施。
  第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符合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能保障交通安全且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道路畅通。
人行道上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行道基础层已实施混凝土硬化;
  (二)人行道宽度不少于7米。
  第八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50米内的路段;
  (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者距公共汽车站站亭、站牌、出租汽车招呼站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五)盲人专用通道;
  (六)50米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
  第九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施划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分为公共泊位和专用泊位;专用泊位分为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
  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
  专用泊位是指在特定单位(个人)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其使用的停车泊位。
  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是指在未规划设置停车场设施的经营性单位(个人)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其使用,并由其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停车泊位。
  非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是指在未规划设置停车场设施的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门前的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本单位或前来办事人员免费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 申请设置专用泊位的单位(个人),应携带下列资料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制度;
  (三)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公共泊位的设置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并共同向竞得人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招标、拍卖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泊位竞得人应缴纳的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参考政府指导价确定。
  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申请人按照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非经营性单位专用泊位申请人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但施划泊位和设置标志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专用泊位被许可人不得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用于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养护。
  第十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有效期为二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变化及停车泊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设置。
  同意继续设置的公共泊位应重新招标、拍卖。
  不同意继续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占道位置或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公共泊位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二)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三)按规定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保持停车泊位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四)维持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六)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的决定,并视情况退还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  单位或个人缴纳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期满或关闭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应提前3日报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交通畅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停车泊位占道位置、面积或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奶农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8]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近几天来,河北、内蒙古、山东和山西等主产省区相继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倒奶现象,奶农损失惨重,积极性严重受挫,对奶业稳定健康发展极其不利。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场户,提出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护奶农合法利益,千方百计稳定奶业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鲜奶正常收购

  针对当前奶农倒奶不断扩大蔓延的态势,近日各地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在局部地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地要加大应急工作力度,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生鲜奶收购,督促乳品企业履行生鲜奶收购合同,加快生鲜奶检测和收购速度,维护生鲜奶收购秩序,坚决做到不停收、不限收,最大限度减少奶农的损失,帮助奶农恢复生产信心。

  二、积极借鉴并推行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

  我部9月22日召开加强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视频会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迅速出台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奶农利益。主要有:按奶牛饲养头数给予奶农一次性补助;按每头奶牛每日给予一定标准的饲养补贴;财政出资支持企业收购生鲜奶;对收奶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增值税;对收奶企业新增的贷款给予贴息;地方政府出资委托企业收购生鲜奶喷粉加工进行储备;地方财政出资免费检测奶农生鲜奶,等等。有的省份还将几种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放大政策效应,收到了更加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他们的有效做法,强化扶持政策,切实保护奶农利益。

  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救助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

  各地要在加大中央政策落实力度和加快政策落实速度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地方财政对奶农的救助补贴。要切实摸清养殖户的实际困难,进场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加强疫病防治,指导养殖户降低饲养成本。要抓紧开通生鲜奶运输的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扩大生鲜奶销售渠道。要倾听奶农呼声,防止企业在收奶过程中随意提高标准,变相拒收,帮助奶农解决生鲜奶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大生鲜奶产销监测和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要坚决执行动态信息日报制度,及时跟踪奶农倒奶和提前淘汰杀牛情况,准确掌握生鲜奶生产和收购情况;密切关注和妥善处理因倒奶、杀牛等原因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信息通畅。要充分利用地方媒体,加强对奶农和奶站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生鲜奶的质量安全。加大合格乳制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

   农 业 部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