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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3:51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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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15种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文本格式印制、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印发的15种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均由总行制定,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使用,其解释及修改权属总行。未经总行许可,不得随意更改。
二、针对我行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6种借款合同格式,此次同时印发,各分行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三、各分行在使用借款合同等业务文件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 | | | | | |
-----------------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 |用途 | |
|--------|---------|------|-------|
|种类 | |利率 | |
|--------|------------------------|
|期限 |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
| 分期提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 借 款 人 | 贷 款 人
| |
|借款人 公 章 |贷款人 公 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
| |
|开户银行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 |
----------------------------------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附: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 | | | | |
----------------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
保证人:(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 |用途 | |
|--------|---------|------|-------|
|种类 | |利率 | |
|--------|------------------------|
|期限 |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
| 分期提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 借 款 人 | 贷 款 人
| |
|借款人 公 章 |贷款人 公 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
| |
|开户银行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 |
|----------------------------------
| 保 证 人
| (1) (2) (3)

|保 证 人 公 章
|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______ _____ _____
|住 所 ______ _____ _____
|帐 号 ______ _____ _____

-----------------------------------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附: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 | | | | | |
-----------------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
保证人:(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3)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
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 |用途 | |
|--------|---------|------|-------|
|种类 | |利率 | |
|--------|------------------------|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 借 款 人 | 贷 款 人
| |
|借款人 公 章 |贷款人 公 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
| |
|开户银行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 |
|----------------------------------
| 保 证 人
| (1) (2) (3)

|保 证 人 公 章
|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______ _____ _____
|住 所 ______ _____ _____
|帐 号 ______ _____ _____

-----------------------------------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四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 | | | | | |
-----------------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 |用途 | |
|--------|---------|------|-------|
|种类 | |利率 | |
|--------|------------------------|
|期限 |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
| 分期提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
重复抵押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
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10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 借 款 人 | 贷 款 人 |
| | |
|借款人 公 章 |贷款人 公 章 |
| (或合同专用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 | |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 章 |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 | |
| | |
|开户银行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
|住 所________ | |
|帐 号________ | |
|---------------------------------|
| 抵 押 人 |
| (1) (2) (3) |
| |
|抵 押 人 公 章 |
| (或合同专用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
|(或授权代理人) |
| |
| |
|开户银行 ______ _____ _____ |
|住 所 ______ _____ _____ |
|帐 号 ______ _____ _____ |
| |
-----------------------------------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附: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 | | | | | | | |
-----------------
借款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最高借款余额 | |用途 |
|(大写) | | |
|--------|---------|------|--------
|种类 | |利率 |
|--------|-------------------------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
重复抵押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
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0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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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3 】 14号





第14号



《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10日至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7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及省财政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综〔2003〕2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入工程总成本,列入总概算。
第四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代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收尽收。
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和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计划到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事宜。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开具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审批和开工手续。未见“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通知书”,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65%(含手续费)缴入同级国库,35%上缴省级国库,监、代收部门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缴入国库征收基金总额5%的比例核定。专项基金具体征收缴库办法按省墙改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撤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过度账户及使用新票据缴库办法的通知》(吉墙改办联字〔2002〕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符合省政府第137号令规定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证明及有效文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审批表》,经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对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实行全额或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的办法。其中,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额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40%(含4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4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同比例予以返还。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程序:
(一)在建筑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现场查验;
(二)在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收据和审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决算、设计图纸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市本级及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退库手续办理完毕后,各地要将退库单据及相关材料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未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现场查验或者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提供有关资料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各县(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及经费自理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管理等项费用;
(六)经省财政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共同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上述(一)、(二)、(三)、(四)项每年的开支合计数,占当年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90%的比例。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或国家资本金处理;用于项目贷款贴息的,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宣传、管理、推广、研究等项支出的,作为冲减管理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为平衡发展,合理布局,避免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工程项目重复建设,对较大数额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实行报批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各县(市)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编制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定额定编的原则,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核拨,今后逐步通过正常预算经费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擅自办理建筑工程审批、开工手续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同级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施工的,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建设单位拒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墙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作证的因素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取证的角度上看,证人不愿作证,不利于查明事实,或给查明事实带来很大障碍,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证人“失声”,导致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无法定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证人不愿作证,不仅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在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证人不愿作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谐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某些组织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证人作证缺乏有力的安全、经济保障以及社会历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极少。作者认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个道德的标尺。二要对证人的安全保障、经济求偿权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三要要明确规定证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法律责任,赋予司法机关制裁权力。

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极度阴险狡诈或者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可以说要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勇于站出来配合我们公安机关一同打击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谁干的,当他们在面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有关受害者的询问时,知情人总是不愿出面作证。对此,有关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指出,证人不愿作证,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作为一名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证据并勇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东楚网黄石新闻网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2008年7月12日12时许,一女子在黄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货商场拎包偷窃时被抓“现行”。但被偷者因怕报复,不敢到派出所作证。现场一市民也认出该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却不敢当面指证犯罪嫌疑人。该商场营业员王女士说,昨日中午12时,她与同事吃饭聊天时,听到有人叫她名字,说她的包被人拎走了。回头一看,一女子正背着她的黄色挎包,大摇大摆地走出了10米远。她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闻讯赶来抓住了该女子。 营业员吴女士介绍,当时她看到一名脸上涂抹浓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台前四处张望,又拿出化妆镜涂抹了半天。看到一专柜营业员离柜后,该女子迅速拎起一个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离开。她愣了一下,随后喊人。保安报警后,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带走了该女子。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员王某拒绝指证该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担心地对记者说,自己在商场上班,害怕这名女子找来报复。在一旁围观的钱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该女子曾与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专卖店行窃。当时黑瘦男子不停地向营业员咨询,但又始终没买任何东西。两人走后,营业员发现员工仓库失窃。查看录像发现,这名男子转移营业员注意力,而该女子进入员工仓库,趁机拎走员工的手机和提包。随后,钱女士由记者陪着到胜阳港派出所报案,但她不敢与拎包女子当面对质,只远远地看了一下这名女子,最后无声地离开。钱女士称,她也害怕对方到她的店进行报复。 胜阳港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证人作证,无法对这名女子进行惩罚。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有效惩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是现代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要求。证人的证言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因素,能有效的揭开犯罪分子试图蒙蔽的犯罪事实。只有证人勇于配合,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沿着健康光明的道路前进,才能对刑事案件侦破起到促进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发生,更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只有证人作证,才能使案件的证据得到很好的串连,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证人的指证能使事实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证人的指证能有效地为警方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据。警方只有在对事实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础上,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果断的判断。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证,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大大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因素
证人不愿作证,既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历史文化、当今的立法、执法及证人本身的素质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有许多精华的东西,但也有少数糟粕,有的人不讲原则,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当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当的事情,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当时他就在现场,当有关部门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却怕得罪人,闭口不谈,甚至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力,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等,对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不够充分,导致有的证人不愿作证;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比如,无论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作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作证意味着担风险,惹麻烦,况且,法律上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采取救济或补偿措施,无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办案人员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踏实,令证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证;此外,目击者不愿作证现象,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人们往往会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证人本身缺乏正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还有的即使有一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想作证,但其心理素质不好,担心作证后遭到各种非议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等,这也与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有关。
(一)从证人本身角度出发,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产生这种心理的证人一般抱着比较消极的处世态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现突出。
2、惧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层次之一。没有危险,能保障生命及财产不受侵害,这也是证人作证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目前情况下,社会形式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犯罪分子为非作歹,气焰嚣张。有的案件中,证人对犯罪行为事实作证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党、同伙对证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有得的甚至祸及证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机关有时对证人又不能实行很好地保护,致使有些证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证人打击报复后,也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样,那些曾经因作证而受到打击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证,也会使了解这种情况的其他群主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并引以为戒,在别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证。灵位证人在作证前收到威胁、恐吓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证,这种怕受报复而不作证的心理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3、抵触心理
这一点是指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如果工作方式运用不当会是证人产生对立情绪而不作证。在实际工作中,对证人试试不正确的讯问方式,甚至不尊重证人的人格,如对证人言语粗暴、态度蛮横,甚至以暴力相威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拒不作证。
4、得失心理
证人作证耗费时间、精力,作证的来回交通费、食宿费需自己承担。这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沉重,但对于收入比较低生活困难、或收入很高时间十分宝贵的人来说,如下岗职工和私营企业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选择,况且这是一个无端的支出。支出了没有回报,而且有可能是负回报;不支出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也就不足为怪。
5、抵触心理
在很多群众心目中与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会说:“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所以有这样的心理也不足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务态度也有待加强,这样就跟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在办案的时候要证人为自己提供帮助也就难上加难了。
三、解决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作证的对策
证人不愿作证,反映了见义勇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如何才能让更多的人进一步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作证?
证人不愿作证,我们不能片面指责,而要客观对待,尽管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解决:应建立一套保护证人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对哪类的证人应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如有证人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时,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补偿机制?我国目前还没立专门保护证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所耽误的时间由谁来给予补偿等应完善。有的地方在执法上,仍存在不严和打击不力等现象,要坚决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当前一些地方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一方群众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严重地妨碍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与公安机关合作破案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证人不愿意指证的消极心理,强化证人正确的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再次明确证人配合公安机关指证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对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拘留或罚款等方式的惩罚。对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证人,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以此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在规范警察的文明执法,开展警民交流活动,拉近警民的关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对证人作证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应建立一定补偿机制,在弘扬社会正义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应有建立有效地证人保护制度和激励性的证人证言采信制度,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他们才愿意作证、敢于作证,也才能在全社会造就起让正义行为发扬光大的道德风尚。
【结语】研究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特征,必须首先掌握证人的自身特点,特殊经历。在实际工作中,被讯问的证人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我们侦查讯问人员要切实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掌握证人的心理特点,利用心理学这把钥匙,打开证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为我们提供情况。另外,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证人作证过程遇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接触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总之,我们要根据证人各自的心理特点,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运载的一切犯罪行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参考文献:

【1】奚居仁,《证人不愿作证的心理分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1)
【2】郝占川,《案件证人拒证心理障碍探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3)
【3】吴中林,《证人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