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2:52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我部1994年2月4日以农业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在试行期间,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进一步的审定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丙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0.1F
Albendazole 5K 5K 5K 5K
〔2-氨基-丙砜 5L 5L 5L 5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苯咪唑〕 0.1M 0.1M 0.1M 0.1M
ADI:0-0.05 0.1Mi 0.1Mi
双甲脒 0.1F 0.1F
Amitraz 0.05M 0.1M 0.2K
〔N-(2,4二甲苯 0.2Mb 0.2Mb 0.2L
基)-N’-甲基甲脒〕 0.01Mi 0.05M
ADI:0-0.003 0.2Mb
氨苄青霉素 0.05Et 0.05Et 0.05Et 0.05Et
Ampicillin 0Mi
盐酸氨丙啉 4Eg
Amprolium 8Ey
hydrochloride 1K
1L
0.5M
氨苯胂酸 2K 0.5Eg
Arsanilic acid 2L
〔As〕 0.5M 0.5M
ADI:0-0.002 0.5Mb 2Mb
杆菌肽 0.5Eg
Bacitracin 0.5Et 0.5Et
氯霉素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Chloramphenicol
金霉素 0.2Eg
Chlor- 0.6K 0.6K 0.6K 0.6K
tetracycline 0.3L 0.3L 0.3L 0.3L 0.3L
ADI:0-0.003 0.1M 0.1M 0.1M 0.1M 0.1M
氯羟吡啶 1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Clopidol 15L
5M
氯氰碘柳胺 3F 2F
Closantel 3K 5K
ADI:0-0.03 1L 1.5L
1M 1.5M
蝇毒磷 1F 0.5F 0.5F 0.05Eg
Coumaphos 1M 0.5M 0.5M 1M
〔蝇毒磷和其 0.5Mi
氧类似物〕
越霉素A 2Et 2Et
Destomycin A
二嗪农 0.7F 0.7F 0.7F
Diazinon 0.02Mi* 0.02Mi*
ADI:0-0.002
敌敌畏 0.05Eg
Dichlorvos 0.05M 0.05M 0.05M 0.05M
ADI:-0.004 0.02Mi 0.02Mi
双氢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Dihydro- 1K 1K 1K 1K
streptomycin 0.5L 0.5L 0.5L 0.5L
ADI:0-0.03 0.5M 0.5M 0.5M 0.5M
0.2Mi
二甲硝咪唑 0.01Et 0.01Et
Dimetridazole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红霉素 0.025Eg
Erythromycin 0.25M 0.25M
乙氧酰氨苯甲酯 1.5K
Ethopabate 1.5L
0.5M
乙氧喹 5F 5F 3F
Ethoxyquin 3L
0.5M 0.5M 0.5M
苯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Fenbendazole 0.1K 0.1K 0.1K
〔苯亚砜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氰戊菊酯 1F 1F 1F
Fenvalerate 1M* 1M* 1M*
ADI:0-0.02 0.02Mb 0.02Mb 0.02Mb
0.1Mi*
呋喃唑酮 0Et 0Et 0Et
Furazolidone
庆大霉素 0.1F 0.1F
1K 1K
Gentamicin 0.2L 0.2L
ADI:0-0.004 0.1M 0.1M
0.1Mi
氢溴酸常山酮 0.3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Halofuginone 0.1M
hydrobromide 0.2Sf
潮霉素B
Hygromycin B 2Et
伊维菌素 0.04F 0.02F 0.02F
Ivermectin 0.1L 0.015L 0.015L
〔H2Bla〕
ADI:0-0.001
盐酸左旋咪唑 0.01F 0.01F 0.01F 0.01F
Levamisole 0.01K 0.01K 0.01K 0.01K
hydrochloride 0.1L 0.1L 0.1L 0.1L
ADI:0-0.006 0.01Mi 0.01M 0.01M 0.01M
0.01Mi
林可霉素 0.1Et
Lincomycin
马杜霉素铵 0.48F
Maduramicin 0.72L
ammonium 0.24M
0.48S
莫能菌素 4.5L
Monensin 1.5M
3.0Sf
新霉素 0.5Eg
Neomycin 0.5F 0.5F 0.5F 0.5F
ADI:0-0.03 5K 5K 5K 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0.5L 0.5L 0.5L 0.5L
0.5M 0.5M 0.5M 0.5M
0.5Mi
尼卡巴嗪 4K
Nicarbazin 4L
4M
4S
喹乙醇 0.05K
Olaquindox 0.05L
〔3-甲基喹恶啉- 0.004M
2-羧酸(MQCA)〕
苯亚砜苯咪唑 0.1F 0.1F 0.1F
Oxfendaole 0.1K 0.1K 0.1K
〔苯亚矾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土霉素 0.2Eg 0.3L
Oxytetracycline 0.01F 0.01F 0.01F 0.01F 0.1M
ADI:0-0.003 0.6K 0.6K 0.6K 0.6K
0.3L 0.3L 0.3L 0.3L 对虾
0.1M 0.1M 0.1M 0.1M 0.1M
0.1Mi
青霉素 0.05K 0.05K 0.05K
Penicillin 0.05L 0.05L 0.05L
ADI:0-0.03 0.05M 0.05M 0.05M
0.004Mi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盐酸氯苯胍 0.1Et
Robenidine 0.2F
Hydrochloride 0.2S
壮观霉素 0.5F 0.5F
Spectinomycin 5K 5K
ADI:0-0.04 2L 2L
0.3M 0.3M
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Streptomycin 1K 1K 1K 1K
0.5L 0.5L 0.5L 0.5L
〔链霉素和双氢链霉 0.5M 0.5M 0.5M 0.5M
素〕
ADI:0-0.03 0.2Mi
磺胺二甲嘧啶 0.1F 0.1F 0.1F 0.1F
Sulfamethazine 0.1K 0.1K 0.1K 0.1K
ADI:0-0.05 0.1L 0.1L 0.1L 0.1L
0.1M 0.1M 0.1M 0.1M
0.025Mi 0.025Mi
磺胺类总计: 0.3F 0.3F 0.3F 0.3F
0.3K 0.3K 0.3K 0.3K
0.3L 0.3L 0.3L 0.3L
0.3M 0.3M 0.3M 0.3M
0.05Mi 0.05Mi
四环素 0.2Eg
Tetracycline 0.6K 0.6K 0.6K 0.6K
ADI:0-0.003 0.3L 0.3L 0.3L 0.3L
0.1M 0.1M 0.1M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噻苯咪唑 0.1F 0.1F 0.1F
Thiabendazole 0.1K 0.1K 0.1K
〔噻苯咪唑和5- 0.1L 0.1L 0.1L
羟基噻苯咪唑〕 0.1M 0.1M 0.1M
ADI:0-0.1 0.1Mi 0.1Mi
敌百虫 0.1F 0.1F 0.1F 0.1F
Trichlorfon 0.1M 0.1M 0.1M 0.1M
ADI:0-0.01 0.1Mb 0.1Mb 0.1Mb 0.1Mb
0.05Mi
泰乐菌素 0.2F 0.2F 0.2Eg
Tylosin 0.2K 0.2K 0.2F
0.2L 0.2L 0.2K
0.2M 0.2M 0.2L
0.05Mi 0.2M
维吉尼霉素 0.4F 0.2F
Virginiamycin 0.4K 0.5K
0.3L 0.3L
0.1M 0.1M
0.4S 0.2S
二硝托胺 2F
Zoalene 6K
6L
3M

〔 〕:非母体药残留物
带*者以脂肪为基重单位进行计算。
MRL单位:mg/kg或mg/L
ADI单位:mg/kg b.w.
注一:各英文字母注解
Eg:Eggs蛋 M:Musclc肌肉
Et:Edible tissue可食用组织 Mb:Meat byproducts可食用脏器
Ey:Egg yolk蛋黄 Mi:Milk乳
F:Fat脂肪 S:Skin皮
K:Kidney肾 Sf:Skin with fat皮与脂肪
L:Liver肝
注二:有关最高残留限量的定义
1.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是对食物或饮水中一种物质的量的估计,在人的一生中每日摄取此量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以人体重为基础表示(标准人体重=60kg)。
2.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3.蛋(Egg):指家养母鸡的蛋(带壳)。
4.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应注意,此定义也可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ds)。
5.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 (MRLVD)〉:由于使用一种兽药而产生的此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此浓度被食品法规委员会推荐为法定批准或认可容许存在于食物中或食物表面的。
它的根据是以日允许摄入量(ADI)表示的对人类健康无毒害的残留类型和数量,或者以利用附和安全系数的暂定ADI为依据。还要考虑到其他对公众健康危害和食品加工方面的有关问题。
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时,还应考虑到植物来源的食品和/或环境中存在的残留。此外,使用兽药的良好规范可降低最高残留限量,并且降到实用的分析方法可达到的程度。
6.肉(Meat):任何哺乳动物的可食用部分。
7.奶(Milk):仅仅是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者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此术语还可与一词或多词联用以说明某种奶的类型,级别,来源和/或使用目的;或者描述对
奶进行的物理处理或改进其组分,但只限于对天然奶组分的加入或取消的改进。在国际贸易中若不是牛产的奶应说明来源。
8.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9.禽类(Poultry):系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10.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在动物产的任何食用部分中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兽药有关杂质的残留。
11.组织(Tissue):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2.残留总量(Total Residue):对食用动物用药以后,在动物性食品中某种药物残留的总和,是由残存在食品中的药物母体和全部代谢产物以及来源于药物的产物所组成。总残留的量一般是用放射性标记药物试验来测定,以相当于药物母体在食品中的mg/kg来表示。



1997年9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保函〔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事业与考古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现就大遗址考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
  大遗址考古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的科学依据和基础。应通过审慎的、持续的考古工作,不断发掘、研究、阐释大遗址的重要内涵和价值,指导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大遗址考古也是考古学研究体系的核心和重点。深入开展大遗址考古工作,必将有力推动考古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我国考古学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系统、科学、规范的考古工作,确保我国大遗址保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大遗址考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大遗址考古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考古先行原则。根据大遗址保护展示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实施考古工作计划。通过长期、主动、专门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确定遗址概况,评估保存现状,认定遗址价值,为划定保护区划、编制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展示工程和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古工作必须贯穿于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始终。在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中应包括考古工作思路和相应保障措施;在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施工和监理中应将考古与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中应充分体现考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展示工程文物影响评估中应将确保考古工作的持续开展作为重要内容。
  (三)牢固树立课题意识和科技意识。尊重考古学科自身规律,根据城址、墓群、聚落、窑址等不同类型的遗址特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技术路线,制订各阶段课题目标。将大遗址考古工作与推动学科进步相结合,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科技成果的应用,以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大遗址考古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切实提高保护意识。大遗址考古的核心是保护,应尽可能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确保重要遗迹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保护。应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和科学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预和永续保护原则开展考古工作。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遗址保护、展示的意见和建议。
  (五)高度重视考古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推进大遗址内涵研究和价值阐释。加强公众考古,推动大遗址考古成果惠及民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放考古工地,通过向公众展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成果,积极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考古工作的教育与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当地文化发展。
  三、建立健全大遗址考古工作机制
  (一)大遗址考古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和领队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检查、验收等相关程序,实现大遗址考古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大遗址考古项目应该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科研力量雄厚、文物保护设施完备的单位负责实施。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具有高级职称,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具备丰富的大遗址考古经验,并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
  申请大遗址考古项目,应提交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立项申请,并按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同时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国家文物局负责大遗址考古项目的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组织、管理。跨省域的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大遗址考古项目,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负责监理。
  (三)完善合作机制,鼓励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合作。合作部门或单位应签订具体协议或项目合同,明确责权利。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统筹考虑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文物标本库的建设。
  (四)考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行为。遇有重大考古发现,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加强考古发掘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创新举措,完善大遗址考古工作保障体系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大遗址考古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规划和设计单位应联合考古单位共同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展示方案,考古单位应积极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制订、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诠释遗址内涵、认定遗址价值、评估遗址保存和保护现状、划定遗址保护区划、选择遗址保护和展示方式、确定遗址展示对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二)大遗址所在地文物部门及大遗址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在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单位严格执行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委托考古单位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古监理,确保文物安全。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考古监理和文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向大遗址管理机构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新发现文物情况和处理措施等。考古监理报告应作为工程监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科技和设施保障。推进大遗址考古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大遗址考古数据库和科研平台;不断改善大遗址考古工作条件,逐步建设完善文物标本库、考古工作站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连续性大遗址考古工作经费的同时,大遗址管理机构还应将结合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以及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监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大遗址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创造条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吸纳文物保护、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参与大遗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六)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或取消相关资质。
  结合本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提高考古工作水平,我局还组织制定了《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现一并印发,请你局(厅)组织、指导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大遗址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高度凝聚体,是中华民族历史传承最直接、最主要的见证。大遗址考古肩负着揭示遗址重要内涵和价值、发掘中华民族辉煌历史、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和推动考古学学科进步的重任。大遗址考古是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主动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更新保护技术和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一、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工作目的
    大遗址考古的基本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考古调查、发掘和保护并举,坚持科学研究与促进当地社会发展共赢。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新考古工作理念和方法,科学揭示大遗址的分布范围、文化内涵、组合构成、布局及演进等,科学评估遗址价值。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目的是支撑遗址保护,促进有序利用;加强考古学科建设,推动学科进步;服务遗址管理和展示,支持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改善遗址环境,造福当地民众。
   二、基本原则
   考古先行、全程参与、科研为主、保护第一,是现阶段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本原则。大遗址考古是遗址保护工作的基础。考古工作应贯穿遗址保护规划、保护和展示工程、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始终。大遗址考古是实践大遗址保护理念,解决重大学术课题,推动现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创新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大遗址考古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选择工作地点、工作面积和工作方式时首先考虑对遗址的保护,做到对遗址最小干预,应尽量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制定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并在初步审核后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
    考古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遗址基本信息,保存现状,遗址保护工作概况,以往考古工作总结评估,遗址保护、科研和发展等方面需求与压力评估,近期(3—5年)、中期(5—10年)和远期考古工作计划等。
    考古工作计划应遵循考古学科自身规律,立足大遗址保护和管理需求,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体现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要做到任务目标具体、明确,技术路线科学、清晰,保障措施到位、有效。
    (二)已经立项的大遗址考古项目,考古资质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和考古发掘申请书,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考古工作方案是考古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制订的年度考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遗址概况,发掘目的和任务,发掘地点和面积,发掘地点遗存预测分析,队伍构成,多学科合作机制,技术路线,遗址和出土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和分配,器材设备,保障措施,公众宣传等。考古工作方案附图应清晰、准确,包括遗址位置图、遗址平面图和拟工作区域位置图,其中拟工作区域位置图比例尺精度应不低于1:1000。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时间,队伍和人员组成,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工作结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
    因特殊原因需对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调整,须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正式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概况,计划(或方案)调整原因,拟调整内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等。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监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和验收结果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意见等。国家文物局酌情组织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抽查。
    (四)跨省域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机构和队伍
    (一)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考古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资质;
    2、承担过重要大遗址的主动性考古发掘工作;
    3、科研力量雄厚,拥有考古、出土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建立较为稳定的大遗址考古队伍;
    4、拥有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整理场地等基础设施和相关专业设备。
    (二)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2、具有高级职称;
    3、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大遗址考古经验丰富,在相关学术领域有重要研究成果;
    4、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或专刊,或者是主要撰写人员。
   (三)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单位负责组建大遗址考古工作队,并保持主要人员相对稳定。考古工作队人员构成主要包括:考古、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对于十分重要的遗存,如重要古建筑(群)、大型墓葬、重要手工业作坊等的发掘,考古队人员构成须具备多学科背景,各项技术保障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大遗址考古工作队负责起草或制定考古工作计划、考古工作方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文物和脆弱文物保护预案等,并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和展示方案制定、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评估。
   (四)大遗址考古是一项长期、复杂、持续的考古工作。大遗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大遗址考古工作站。考古工作站应具有考古研究、文物保护、资料整理和修复、标本展示和保管、交通通讯和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考古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主要工作内容
    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应在全面评估遗址各项压力的基础上,以廓清遗址分布范围,辨识文化内涵和时代,掌握遗址主要遗存分布及保存状况,明晰遗址各要素的组合构成,厘清遗址布局及演变轨迹等为重点,逐步开展考古工作。
    古城址应该明确:城址与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水系等)的关系;城墙围合状况、城门设置、路网与水系格局等及其自身形制;主要遗存如大型建筑基址群、作坊、墓地等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分布状况,以及各主体功能区内部的空间布局、形制和性质。并应逐步梳理出不同时间和空间尺度下,遗址形态、布局和性质等的变迁状况。
    古聚落遗址类似于古城址,在掌握总体布局的同时,更应侧重于明确各时空尺度下,聚落的形态与平面布局状况,明晰聚落形成、发展与变迁轨迹。
    墓地与墓群,应在了解总体分布状况与时间跨度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墓葬的群组关系及其排列规律。对于墓地中的大型墓葬或者性质比较明确的王侯等高等级墓葬等,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墓(陵)园遗存,墓(陵)园布局则主要是要理清地面遗存与地下遗存的空间分布关系。地面遗存如封土、围墙或围沟、门(阙)址、道路、陵寝等各类建筑遗存、祭祀遗存等;地下遗存如各类墓穴(地宫)、各类陪葬坑、各类祭祀坑等。
    具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在逐步明确其时空布局即功能分区,如生产(加工、贮存)区、生活居住区和墓地等的总体目标下,应充分考虑研究、揭示代表其生产和工艺流程全过程的产业布局与结构状况。
    (一)考古测绘
    大遗址考古测绘要充分运用现代测绘技术,采用国家地理坐标进行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同时建立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将考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加载其中,最终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遗址范围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1000比例的地形图,遗址核心区域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200比例的地形图。提倡和鼓励搭建覆盖遗址及周边一定环境范围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服务于遗址的各项工作。
    (二)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是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础。考古调查工作应以掌握遗址布局、规模和基本内涵为目的,应采用全方位(空间、地面、地下等),多手段(航空观测、地面踏查、断面采集、文献检索等),高精度(测绘、记录)的调查工作思路。
   考古调查应全面搜集有关遗址历史、地理、环境、水文以及考古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围绕系统掌握遗址范围、布局、文化层埋深、重要遗迹分布及保存状况等开展工作。同时,应积极开展区域系统调查,加强对遗址周边地理环境和相关历史文献的研究。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了解、掌握大遗址宏观布局、整体结构、堆积层次和保存状况的关键手段。考古勘探工作应在对遗址全面、细致、深入地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展开,应采取一般地区普探、重点地区详探、敏感地区精探的不同方式进行。勘探孔网应基于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要求探孔定位精准,记录详细规范。
    常规方法的考古勘探应根据不同遗址的性质、规模及其结构布局采取不同的布孔方式及布孔间距,尽可能减少对遗址的干扰。全程跟踪测绘记录应贯穿于勘探工作的始终,提倡和鼓励构建整个遗址地下环境状况与遗存内涵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深化遗址的考古研究工作。
   在运用常规勘探方法的同时,应加强自然科学技术在考古勘探中的应用,积极主动地探索物理探测、化学探测、航空航天影像分析、数字化测量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集成,提倡和鼓励采用无损、微损方法进行勘探实验。
   (四)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地点和面积的确定,一般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针对大遗址保护、展示和解决重大学术问题的需要,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景观风貌的干预。面临消失的濒危地点应优先发掘保护。
   正确处理考古工作中考古发掘具体操作与出土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出土文物尤其是重要脆弱文物的妥善保护。若发现需要保护展示的重要遗存,应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加强考古发掘过程中,发现与判断、分析与决策、处置与保护、记录与描述等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应积极主动地引入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科学表述。强化信息记录手段,重要考古发掘过程的信息采集记录,除常规文字、测绘和影像外,要进行多阶段三维数字扫描建模,精度不得低于5毫米。
   考古发掘中要做好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采集工作,同时应重视对遗址所处区域现代自然与人文信息的搜集;所有发掘出土遗物,都必须分类妥善保管,不得丢弃;应积极研究田野考古数字信息采集系统,运用多学科先进技术,探索更加快捷、高效、准确、全面的考古信息采集技术方法。
    (四)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
    考古单位在制定考古工作方案时,同时应制定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费用列入该项目总经费预算。
    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重要遗迹预判与分析、遗迹信息采集与分析、遗迹保存状况与价值评估、现场保护与处理方法、出土环境(指文物埋藏环境和发掘工作环境)检测与控制、复杂遗迹的整体提取、实验室清理与保护等。
    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出土文物预判及分析、文物保存状况及埋藏环境评估、保存环境检测与控制、分析样品采集及检测、现场临时保护处理方法、现场提取、包装与运输、实验室保护处理等。
    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应对发生于考古现场,影响人员、文物和设施(备)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预警、处置或抢救程序和方法、责任和保障落实等。
    考古发掘现场应搭建临时性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配备水、电设施,监控设施,环境和卫生设施等。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对发掘现场及时保护处理,提出保护、展示建议。对于暂时不具备展示条件的遗迹,立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大遗址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展示建议,组织制定保护与展示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的现场妥善处置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考古发掘现场组织管理与环境建设
    考古发掘现场应加强工作场所的环境建设,积极创造人性化的、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考古发掘现场应边界清晰,围合和出入引导等设施安全,标志醒目,标示清晰。除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外,发掘现场应设置人性化的环境和卫生设施,要求整洁和卫生。现场各类工作人员,尤其主要业务人员着装应分类明显、整齐一致。
    加强考古发掘现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细化各项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同时,应将其制作成标牌等,在显要位置公示或悬挂,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六)考古资料整理与保管
    考古单位应系统整理田野考古资料,按要求及时完成年度考古报告和考古专刊等的编写出版。考古单位要及时总结不同类型大遗址考古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推动考古学科的发展。资料整理中要注重不同学科的结合,全面科学地利用多学科成果促进考古科研水平,解决重大学术课题。
    考古发掘出土的各种文物标本,须及时登记、保护处置、入库,并注意选择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创造适宜的保存环境。对于易劣化的、脆弱的文物,应及时交由文物保护专业人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大遗址考古所获科研标本,应全部保存。已鉴定的人类遗骸、动植物标本等,整理、拼对后剩余的陶片、瓷片、砖瓦等,均应全部收存。对于数量较多、品类重复的标本,可通过交流或交换,用于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研究、教学。
    大遗址考古资料归国家所有。所有纸质资料必须电子化,纸质和电子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妥善保管,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考古资料保管部门和资料整理场所,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的安全。考古资料应及时完成数字化工作,建立大遗址考古资料数据库。数据库要保证其安全性,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田野考古资料要及时纳入大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六、公众宣传
    (一)应高度重视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考古项目结束三年内必须发表报告或简报。应从考古学研究和遗址保护的角度,完善考古报告的内容、体例,实现图、表、文字等各类记录方式的标准化,积极探索多媒体和电子出版物等成果形式。
    (二)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建立公众考古相关制度,尊重广大公众对考古和文物保护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在取得较为重要的考古发现,并对其性质内涵有初步结论时,应及时、主动地将考古信息向社会发布,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考古单位应创造条件促进考古工作成果社会化,将开展公众考古列入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对公众开放考古工作过程,在确保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严谨而生动的形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意义,增强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支持和参与大遗址考古和保护工作。使考古工作在服务公众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四)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要广泛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多媒体、讲座论坛、模拟考古、虚拟重建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普及考古与文物保护知识。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将出版科普图书列入考古资料整理计划,组织编辑出版相关考古科普读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铁道兵司令部:
据内蒙等地反映,在执行1956年9月14日两高两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对病犯保外就医的规定时,曾发现有部分犯人无人出保,影响病犯的处理。为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找不到保人的,可改为监外就医。监外就医的犯人交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监督,不再办理取保手续,病愈后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