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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2:23:40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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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82号
2002-12-25

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无主送单位, 拟在《中国环境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报》和总局网站上公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91 -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该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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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号:乌政发[2002]85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为本市沿街道路两侧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商营业户。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经商户经营场所的门前三包责任区为单位或经商户经营场所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目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冬季自行清除冰雪,保持门面和公共设施的整洁。
(二)包门前绿化。保持绿地清洁,制止攀折花木和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制止在门前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等其他杂物;维护各类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人人动手、清洁环境、社会参与、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划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门前三包队伍进行市容环卫保洁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保洁服务。
第十条 沿街无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地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无法承担门前三包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洁,并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责任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工资及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由各区街道办事处从社会聘用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所在辖区内的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与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符合保洁要求的责任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一、占有的经济相对性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占有的经济相对性,是指在本权者与占有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占有对于本权者而言不具有经济价值,只对其他非本权者具有经济性。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扣押非法运营之车辆形成的占有,对于车主而言实在是出于建立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必需,在没收等经济处罚做出之前,其只有权扣押,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不能利用车辆的经济价值或自己使用、运营等。这种占有相对于车主而言,是不存在经济性的。即使车主采取非法手段取回了车辆,由于其属于车主,对于车辆拥有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车主也不存在返还车辆的义务,而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返还车辆恢复扣押状态的义务。但是,这种占有对于非车主而言,则能体现出经济性,在非车主采取非法方法取得车辆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有义务向行政机关返还车辆或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向车主返还车辆或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点,可以结合车主非法取回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罪来论证。主张构成财产罪的一个重要论据为,行政机关对于其依法占有的财产,属于合法占有,也系本权。例如我国刑法在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以公共财产论”之财产形态。但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宪法确定的权利;其他合法占有的本权人都是基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对财产的合法利用,这种基于财产价值利用关系的占有,是占有的本质属性,是占有得到保护的始源。

我国理论界对财产罪客体的通说是所有权说,如果不设定“以公共财产论”,则单位管理人员的占有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或“侵占”等财产罪,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这样便不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或不利于保护真正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如果一旦第三者侵害了这种占有,则管理单位必须要对本权者进行赔偿;如果是本权者自己侵害了这种占有,则管理单位当然不必赔偿本权者,本权者也不必赔偿管理单位。因此,“公共财产论”体现的占有如果仅仅是基于行政管理或司法管理的需要,其占有的经济价值只是相对于非本权的第三者而非本权者。

这种理论分析,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专门设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该罪的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处、扣押的财产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见刑法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立法精神包涵:本权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并没有侵害财产法益,而是侵害了司法秩序法益。

二、本权责任排除类型

基于以上关于占有的经济相对性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有关财产罪。

1.国家管理。国家基于行政或司法管理的原因而形成的财产占有,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本权。在本权者以骗、盗、抢等手段取回时,不能构成财产罪。

2.无因管理。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发现而管理的人而言,属合法占有。我国刑法规定了占有人拒不返还遗忘物和埋藏物的构成侵占罪,从而肯定了本权人以非法的手段取回财产,属于自我救济,不应认定为财产罪。对于遗失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权人并不因为财产的遗失而丧失对于财产的权利,依然对财产拥有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对于遗失物的处理,除了通知权利人外,有的拾得人自己保管从而形成无因管理,有的行为人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从而形成拾得人合法占有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合法占有的情形。而不管是拾得人自己占有还是公安机关等占有,由于占有人具有返还义务,因此与上文国家管理扣押的财产一样,这种占有的经济性,只能是出于保护本权人对于财产的经济利益,如果是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遗失物,当然构成财产罪,而如果是本权人则应以民事或行政问题予以解决。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肯定了原始无因管理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没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仍然归属于本权人;一般受让人在诉讼时效2年内对于遗失物的占有没有经济利益,而诉讼时效过后具有经济利益;同时又肯定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这一特殊受让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直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具有经济利益。本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让人占有的遗失物,不认为侵犯了一般受让人占有的经济利益,不构成财产罪;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让人占有的遗失物,由于受让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占有遗失物的经济利益,构成财产罪;无论何时以非法手段追回特殊受让人占有的遗失物,均构成财产罪。

3.征收与征用。征收意味着所有权转让,原来的所有权人彻底丧失对于征收物占有的经济利益,原本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征收的财产,构成财产罪。而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临时使用,如果没有造成物的损毁、灭失,可以返还被征用物并做出适当的补偿。国家虽然对于征用财产的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本权人对于其财产拥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故本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征用的财产,如果没有后续继续骗取补偿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罪;如果有后续的继续骗取补偿的行为,应该以后续骗取补偿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属于所有权取得的合法途径。既然善意取得人占有财产,取得了所有权,则原本权人丧失本权,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善意取得占有的财产,侵害了占有的经济性,构成财产罪。当然,如果是恶意取得,也就是明知他人无权处分而依然通过对价转让占有,不能认定其取得了所有权,原本权人没有丧失本权。故恶意占有人对于所占有财产,相对于本权而言不具有经济利益,本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恶意占有的财产,没有侵害他人占有的经济性,不构成财产罪。而第三人如果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恶性占有的财产,侵犯了本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财产罪。

5.不当得利。本文所言不当得利一般是他人因为本权人的过错而占有他人财产。不当得利人占有财产,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相对本权人而言,其占有不具有经济利益;而从保护本权人财产角度出发,不当得利人对于第三人而言,其占有财产又具有相对的经济利益。本权人以非法手段追回财产,没有侵犯不当得利人的经济利益,不构成财产罪;而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占有财产的,侵犯了本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财产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