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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52:06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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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草案),同意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严格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管理,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就整改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财政经济整体运行良好。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坚持一手抓好“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一手抓紧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切实保证重点支出,确保防治“非典”的资金需要,确保城市、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农村税费等各项改革,努力促进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及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议,坚定不移地实现全年财政预算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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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颜其顺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胡锦涛总书记的这段讲话,对于我们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对于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形势下,人民检察工作如何“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如何更有效地履行好检察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认为,应当切实加大“四个力度”。
一是以依法打击犯罪为重点,切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
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就必须增强民生意识,积极开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检察工作。当前,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严重影响民生建设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严厉打击那些“市霸”、“街霸”、“乡霸”、“村霸”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当充分发挥反贪、反渎职能,突出查办农业、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特别要密切关注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籽、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查处土地承包、征用、出让和道路建设等新农村建设当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应当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开展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等犯罪行为的打击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和谐、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活力。
二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民生密切相关。我们要通过履行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更好地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和劳动教养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提高监督质量,真正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要着力发现和查处执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等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要深入开展以精研法律、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整合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检察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主要目标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以服务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切实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首位,抓住影响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要把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与提高办案效率、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彰显法律监督的价值和作用。
三是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理念,切实加大服务大局的力度。
检察机关要服务好大局,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立足执法办案服务大局。只有把群众反响强烈的司法不公,忽视民权,影响民生,贪污腐化、败坏党风,破坏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人和事查处好、解决好,才能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尊重民意,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服务大局。要建立和完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报平台应用机制,加强举报宣传,严格举报案件的工作流程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交换机制,尽最大努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好了解民意、疏通民意、接受群众司法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要保障人权,以和谐司法服务大局。要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保障受害人权利,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既要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又要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解决好当事人因案件而致贫或因贫穷而放弃诉讼权利等问题。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减少群众的讼累。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息诉平讼,强化检察环节的和解工作,摸索检察环节促进和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路径,从而构建多元化的矛盾冲突解决机制。
四是以 “从严治检”为抓手,加大廉政建设力度。
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是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作为检察机关的同志,更要强化廉洁意识,切实做到“情系民生、勤检廉检”。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作风纪律教育。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不懈地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学习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不断改造自己,在办案中不断警示自己。要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和谨慎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要淡泊名利,洁身自好,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法制修养。要完善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我院制定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内部审核力度,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力度,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和省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不准”、“六个严禁”、“十二条纪律”等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市人大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规范执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和加强外部监督。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检,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的同时,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
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巩固提高目标、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巩固提高具体方案,并落实到乡,扫盲方案要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已经通过“两基”验收地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下,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两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通过“两基”
验收地区,仅是达到了我国现阶段“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基本要求,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标准低、基础薄弱、指标波动等问题,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一些地方产生松懈情绪,出现了削减对“两基”的投入,辍学率有所回升,放松扫除剩余文盲等现象,这是应当高度警惕并及时防止
和纠正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并号召“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同时,必须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对通过“两基”验收地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基”为“重中之重”方针,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实现“两基”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已通过“两基”验收地区,标志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下简称扫盲)达到一定水平,为今后教
育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评估验收是对“两基”阶段性成果检查,并不意味着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的终结。巩固提高是“两基”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地位,正
确认识和处理教育与经济,“两基”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关系,以高度历史责任感和极大努力,不失时机地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这是新形势向我们提出的紧迫任务。
巩固提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要以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建设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扎扎实实巩固提高“两基”原有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于21世纪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本地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现阶段巩固提高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和期限,不同地区可有不同侧重和不同要求。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
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大中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稳固地区,可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要求和指标,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领导,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经费投入。“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省、地、县、乡级人民政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权,经济
发展较快地区,要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在教育经费中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投入,并逐步增加比例。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依法做到“三个增长”,依法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两基”投入政策,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和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经费开支定额和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划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财
力、新增财力要有相应比例用于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保证扫盲教育经费。
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免费范围。
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各级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继续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扫盲水准。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阶段各项普及程度指标,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按时毕业率,进一步降低在校生尤其是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杜绝产生新的文盲。对农村未读完初中的17周岁以下少年,应切实抓好补偿教育,保证其在主
要学科上基本达到初中文化程度要求。在此基础上,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一些指标要求,不断提高普及程度和人口覆盖率。巩固提高任务较重的地区,一般不提出普及教育新目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十分慎重。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巩固原有各项扫盲指标,有效控制复盲率。加大扫除剩余文盲力度,使所辖基层单位都达标。按照学文化、学技术,脱盲、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大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两基”与“两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行素质教育最终要落实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在巩固提高阶段,要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使实施素质教育初见成效,把“普九”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主要标志是:党政
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初步形成素质教育观念;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基本规范,择校生乱收费得到治理;城市基本实现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中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按照新调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教
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滥编、滥印、滥发复习考试资料得到遏制,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取得新进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督导评估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不断提高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要坚持并完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增强
教师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使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开始后,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完善教师聘任、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优化教
师队伍结构,扶持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增加骨干教师比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要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促进城乡教师互助合作,共同提高。
小学、初中校长都能达到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对新任校长要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要继续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完善校长负责制,逐步试行校长
职级制,加强校长队伍整体建设。抓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校长、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培训。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教职工工资足额预算,按时发放,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保障制度。本世纪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大力推动教职工住房建设,逐步使城镇教职工人均
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六、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新建居民区和老居民区改造时,必须配套建设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区别大中城市、县镇、乡村三类学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应办学条件标准,采取措施促进同类学校共同达标。重点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文娱、体育、卫生、劳动器材和图书资料(包括教师用书),并提高完好率、利用率,有条件地方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置现代教育技
术设备,并分期分批建立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加强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逐步增加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教学设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办好一批示范性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七、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农村普通初中要在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上好劳动技术课,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选修课、课外活动开设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课程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力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
多种形式“分流教育”,还可根据需要附设职业班、劳动技术班,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学有所得,为他们回乡生产打好初步基础。
八、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把残疾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规划,统筹安排。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确保“九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实现。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形成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
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够较好地接受义务教育。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青壮年开展扫盲教育。
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办学条件,使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教学仪器配备等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有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地方,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和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的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课程,使学生真正掌握1-2门劳动或职业技能;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九、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控、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意识,明确和落实各自法律职责、权限和行政程序,建立和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与《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
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管理水平,使“两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建立健全县级“两基”工作每年自查自评制度和上级政府对县级“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对特殊教育等薄弱环节要重点进行专项督导和抽查。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普九”和“扫盲”各项指标要求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地方,应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控制度,并在教育部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
全国监控网络。教育部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