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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24:20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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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电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各类电影放映单位(包括集镇电影院、电影队、售票放映点)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跃农民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以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镇电影院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应的人口集中的集镇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兴建。集镇电影院(或售票放映点)的发展,应坚持“积极发展、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原则,采取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相结合,以集体办为主的形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集镇
电影院的发展作出规划。
第五条 建立农村集电影院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经县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六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许可证:
(一)有全套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
(二)有专业放映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座席;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营业审批程序:
(一)使用16毫米放映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后,报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胰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农村集镇影剧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学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集体、个体办的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
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⒈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⒉坚持放映活动,管理措施健全,业务逐年递增的;
⒊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⒋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⒈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⒉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⒊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⒋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⒌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
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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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深财企〔2004〕3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500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 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以600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100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制定深圳市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近3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交纳税证明、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调查与评审;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拟扶持的企业和补助金额;

  (三)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名单;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列入补助计划的企业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贴息意见;

  (二)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贴息的企业名单;

  (三)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资金计划应于正式下达前在市政府网站或本市有关媒体公示10天。经公示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从专项资金计划中剔除。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合同制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同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资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及服务期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与管理规定,自有资金到位计划以及企业违约使用专项资金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进度分批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购买设备或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企业必须向政府采购部门申请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资金。超出合同约定改变资金用途的,或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该笔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经项目评估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评估后核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自该固定资产购置后5年内,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上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等不履行项目资金合同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按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按合同约定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标准,根据《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具体招标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城市广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工程,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筑工程;
  (三)监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工程;
  (五)设备、材料采购: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政府投资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招标发包。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外,其余工程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总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等专业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由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涉及市、区县分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