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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08:10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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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人事部等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1991年4月4日《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3.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补偿标准和形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和工资级差(下同)每人每月一律补偿6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6元,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4元,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4元。
6.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偿额。
三、资金来源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2.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上缴基数。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适当给予照顾,由职工所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5.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的经费如何列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执行时间
同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的时间相一致,即从199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关于解放军、武警干部、战士的粮油提价补偿问题,另行通知。



199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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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8〕93号


局所属各单位:


  2008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维护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职工度过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2008年“十一”期间安全保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维护稳定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是着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把维护单位内部稳定工作抓紧抓好。国庆节前,各单位要进一步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排查重点要放在一些敏感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排查出的苗头、事端、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新的问题不再积累,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各单位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严密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牢牢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奥运安保工作实际,按照力量部署不变,措施标准不变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确定整治重点,制定详细方案,强化工作细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的措施扎实细致地抓好国庆安保工作的落实。国庆节期间要增强治安防范队伍的力量,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和监控,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努力消除引发各类事件的不安全因素。


  三、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汲取当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在安全工作上继续保持思想不松懈,力度不减低,工作不间断,以铁的纪律和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国庆节前,要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进行“回头看”,要从查事故苗头,查隐患、查制度、查方案、查漏洞等方面对本单位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以查促管、以管促防。检查的重点是事故多发环节、易发环节和管理交叉的簿弱环节;检查的重点部位是资料档案库房、贵重物品仓库、车库、财务室、计算机房、出租房屋、宾馆、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的值班守卫情况。对重点区域、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岗位要确保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重点是: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管理和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志管理是否到位,应急措施是否有效。请各单位于9月29日前将本单位安全自查情况报国家测绘局。


  对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内外业职工,要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节日前将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组织安全教育,加强节日值班


  各单位在节日前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自觉性。教育职工注重出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侵财案件和食物中毒的发生。要加强对职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规观念和安全意识,保持车辆良好,不开带病车,不违章开车,文明驾驶,保管好车辆,严防车辆丢失被盗,严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加强对值班守卫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明确责任、提高警惕、恪尽职守。


  各单位节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严格值班制度的岗位责任,保证信息安全畅通。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 预计净 规定的
=(1- )÷( )×100%
年折旧率 残值率 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4

固定资产 季度固定资 固定资产
= ×
季折旧额 产平均原值 季折旧率
三、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能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律不得计提折旧。



198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