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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8:26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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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核算中心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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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新修订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双拥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02]4号)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根本任务,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市、县(区),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确保质量。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政治任务,常议常抓,形成合力。
2、健全由地方和驻军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党政军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对双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无久拖不决的问题。
3、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抓好本系统双拥工作。
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5、双拥工作制度落实。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表彰制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二)双拥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6、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国防教育法规,把双拥教育、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以党政干部为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7、双拥教育、国防教育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经常开展双拥宣传。部队把拥政爱民教育列入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内容,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教育部门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法制教育;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双拥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和拥军优属教育活动。
8、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基地、教育设施、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国防双拥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9、市、县(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军地基层单位设有双拥宣传栏,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10、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11、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格局。
12、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把乡村双拥纳入全民奔小康规划,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生动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13、双拥活动制度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各个岗位,定期检查总结。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14、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军民在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中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军地文化建设。
15、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把加强军民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军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6、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中产生广泛影响。
17、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部队踊跃参加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工程建设。建设文明营区同建设文明社区融为一体,营区要成为文明社区的示范点。
18、建立军(警)民团结协作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开展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9、连以上单位都有军民共建点,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0、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21、地方积极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搞好科技拥军,努力为部队培养国防科技人才。
22、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搞好营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3、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
24、优质及时按量供应粮、油、水、电、暖、气等军用物资和所需。
25、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对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免费、优惠、优先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26、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7、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28、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应征青年报名率达到95%以上,无责任退兵。
29、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0、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无单位违纪现象,对个人违纪行为处理严格。
31、认真落实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32、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33、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联防工作中做出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34、军政军民亲如一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每年办几件实事。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
35、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产权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36、无因双拥政策法规不落实而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现象,年信访处结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

第八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区)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写出申请报告。市考察后,由市党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下次命名时,不论是否被命名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标准的,均有被推荐、命名资格。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活动成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推出新典型;不断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提高新水平。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次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将视情给予通报。被通报单位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批准程序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鲁拥发[199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