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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54:13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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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4日通过,并经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由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执法主体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归属国务院垂直领导,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国家统一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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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案情】
原告刘某,女,原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期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1年7月,被告收取原告1000元保证金。2003年,被告有7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10余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佣金约7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对个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从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看。《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与其个人代理人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作者 王磊)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认法联[2002]5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标准法规中心:
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标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业务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逐步完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快速反应机制,增强检验检疫方法技术储备。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是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性基础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工作细则;
(二)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组织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五)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
(六)归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信息工作;
(九)协调、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十一)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与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协调、联络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管理所辖业务区域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负责所辖业务区域内的标准信息工作,包括标准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标准信息服务等;
(四)组织所辖业务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标准实施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管理所辖业务区域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经费;
(六)完成国家认监委交办的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应当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进行。
第九条 制(修)订检验检疫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农林牧渔业生产,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需要;
(二)注重工作质量,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三)统筹兼顾、积极协调,促进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范围:
(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分类、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要求;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抽样和制样方法;
(三)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的检验检疫方法和规程;
(四)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标志、标签、储藏、装运技术条件、风险评估、货载衡量、残损鉴定、价值鉴定、原产地、单证等要求;
(五)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方法和规程;
(六)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疾病检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方法和规程;
(七)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规程;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范;
(九)出入境集装箱、运载工具检验检疫规程和相关标准;
(十)认证认可有关技术规范;
(十一)检验检疫工作用标准样品;
(十二)样照和疵点样照;
(十三)其它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规程。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和邀请有关学术团体、标准化协会、科研机构、外贸机构、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参与标准的草拟、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审议、编制计划、集中下达、分类审定,统一办理审批、编号、发布、出版事宜,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拨付标准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起草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检验检疫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标准进行宣贯并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证贯彻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物质技术条件,并对所辖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八条 制(修)订的检验检疫标准(含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标准化组织所采纳的中国提案)属于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高、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标准,要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予以奖励;对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在标准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制(修)订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无故不按计划完成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许可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标准计划的编制
(一)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1.维护国家利益;
2.促进国际贸易;
3.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际工作的要求;
4.无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或者现行标准不适应检验检疫实际工作要求;
5.国家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二)编制标准项目计划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下达制(修)订标准指导性建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报送国家认监委。
2.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需分别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专家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批准后,下达该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
4.凡不按期上报有关材料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计划。
5.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见图1。
6.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后,组织下达专项计划。
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及时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检查实施的情况,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标准的制(修)订
(一)标准起草小组
1.标准起草单位接到国家认监委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当会同参加起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法律、标准化等专业知识,共同协作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2.标准起草小组的任务
制订工作方案、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试验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完成送审稿,报送审查。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1)标准项目名称和任务来源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现状;
(2)制(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分工和工作进度;
(3)预计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3.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标准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二)标准补助经费
1.标准补助经费是国家认监委为保证制(修)订标准任务的顺利完成,弥补起草单位经费不足,经审批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
2.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其补助经费下达到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
3.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a.查新、调研和有关资料费;
b.试验装置、工具、试剂、样品和标准样品购置费;
c.系统内、外的试验、验证费;
d.样品及样照加工费;
e.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文印费;
f.咨询费、预审费(必要时)和审定费(函审、会审)。
(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1.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2.起草征求意见稿时,一般应当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了解分析情况,拟定编制原则,进行专项试验及验证、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几个工作阶段。
(1)收集有关资料和样品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2)分析研究
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
(3)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试验及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编写征求意见稿。
(4)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a、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主要工作过程,起草小组成员及其参加单位等;
b、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对比;
c、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国内同类行业标准的关系,说明制订标准的理由;
d、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参数、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当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说明;
e、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评价及综述;
f、技术论证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g、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条件及过渡办法等内容;
h、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对需要有标准样品的,应当在审查标准前制备出与文字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样品。
(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提出。
1.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由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发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外贸公司、生产、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个单位,征求意见的反馈时间以2个月为限,回函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如意见有本质性改动,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标准起草人对征求意见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应当进行专访或者召开座谈会协调。必要时,可以做补充验证工作。
4.起草人或者小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对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列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提出送审稿及其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5.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若有重大改动或者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直到完成送审稿。
6.凡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
(五)在计划实施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如需要调整或者终止计划内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5),说明调整或终止的理由,按国家认监委审批意见实施。
三、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一) 检验检疫标准的审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审定前一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定申请(见附件6),送审稿所附文件资料见表1,批复后方可进行审查。
(二)标准审定的内容:
1.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见《计划任务书》);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检验检疫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各项指标是否完整等;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3.是否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英译本翻译是否准确、得当;
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5.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6.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三)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1.审定委员会应当由有代表性的生产、外贸、科研、大专院校和检验检疫系统同行专家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
2.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4.本单位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起草标准的审定;
5.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审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四)函审
1.标准内容较简单,征求意见基本无分歧,编写较规范的送审稿,可进行函审。
2.由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7)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审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函审。
3.审定委员应当认真审查标准送审稿,并且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审查,审查完成后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4.超过四分之三的函审单回函表示同意,即为通过函审。回函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如果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应当修改后再次进行函审,或报请国家认监委同意后,改为会议审查。
5.送审稿函审通过后,应当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8)。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函审修改意见认真修改,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五)会议审查
1.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采用按专业分期分批审定的方式进行。
2.负责起草单位在审定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印发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有关人员,并抄报国家认监委。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审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委员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另行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定结论表》(见附件9)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0),并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对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5.审定会中的一般分歧意见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见附件11)中说明。重要分歧意见,会后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栽结果函告参加审定的单位或审定委员。
四、标准草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的报批
(一) 报批稿的提出
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修改意见,认真修改送审稿,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报批稿,重要标准草案应当附英译本,并重新编写审查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二) 报批稿的复核
负责起草单位和各直属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报批稿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1.标准内容应当统一,格式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外文名称应当确切;
2.是否按审定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 报批
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由负责起草单位将报批稿及报批必备的文件资料(目录见表2),报送国家认监委审批。
五、标准的审批发布
(一) 报批稿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收到报批稿后,组织对报批材料、标准文本的编写格式以及标准内容是否按审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全,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应当通知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二) 标准的审批、发布
1.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后,报批、发布。
2.标准的编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SN XXXX-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
六、标准的出版与发行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标准的出版、发行,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七、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 标准的复审和废止
(一) 标准实施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修订计划。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
(二) 国家认监委每年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经复审后分为有效、需修订和废止。
(三) 复审后应当及时组织起草单位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修订。
(四) 出现下列情况时,标准应当废止:
1.不适应检验检疫工作和世贸协议的需要;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3.新版本的标准已经发布;
4.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九、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一)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的起草、审定、报批工作。
(二)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汇总、审议,经审批后统一申报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三) 检验检疫系统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检验检疫及认证认可技术要求,根据有关指导性建议,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 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应当依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起草。
十、 附则
(一) 本细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1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标准项目任务书报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任务书
并下达当年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标准计划       如果是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国家标准标准制、修订计划
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制标工作计划(成立标准制、修订起草小组)

负责起草单位收集制标资料,并进行必要试验验证,整理验证结果 如必要请协作验证单位验证并出具验证结果
   
负责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负责起草单位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反馈意见编制标准草案(送审稿),增补编制说明,
必要时再次验证

负责起草单位就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增补后的编制说明的审定方案
(包括审定方式、时间、地点、邀请单位及邀请人员等)报国家认监
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

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复组            函审或会议审定
织并进行标准 草案(送审稿)的审定

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编制标准草案(报批稿),写出审定会
议纪要或函审意见综合函审结论,连同标准编制说明等一并报总局标准
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编号,经批准后发布、
备案、出版、发行

标准审定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1)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份数 备注
1 申请审定标准的公文 1
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申请书 3
3 标准草案(送审稿) 1
4 标准草案(送审稿)英译本(必要时) 1
5 标准编制说明 1 按征求意见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6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1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
7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
8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1

标准报批必备的文件、材料清单(表2)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份数 备注
1 报批标准的公文 1
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 2
3 标准草案报批稿 3
4 标准草案报批稿英译本(必要时) 3
5 标准编制说明 3
6 与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3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
7 征求意见表 3
8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
9 会审结论表或函审结论表、函审单 3
10 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 3
11 会议纪要 3
12 标准审定会指定审定委员签名的标准修改稿原件 1
13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必要时) 1
1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必要时) 1
注:1. 上述材料均用A4纸。
2. 在报送报批稿同时,有图者必须附墨线图(按国家标准机械图有关规定绘制)一份,有照片的须另附清晰照片一份,供出版用。
细则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 划 任 务 书

计划编号:
专业类别:















项 目 名 称:
  负责起草单位: (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项目任务目的、意义及国内外有关标准简要说明
二、 主要工作内容及技术措施
三、 标准预期达到的水平、经济效果、主要用途
四、 经费预算:(列明经费预算细目)
五、参加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
单 位 姓 名 职 务/职 称 专业特长 任务、分工







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表中5项内容应详细填写,纸面不够请加页;
2、封面负责起草单位指各直属单位,加盖公章。

细则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单位(盖章):                                                     制表人:
序号 计划编号 专业类别 标准项目名称 制订或修订 起止时间 (年)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编号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备注












细则附件3: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联系电话
答复期限 年 月 日
具体意见及理由:
说明:1.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2.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人(签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细则附件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计划编号 :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填写
序 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 见 内 容 提出单位 处 理 意 见 备 注










说明: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细则附件5: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项目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标准起草小组意见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管理部门 (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纸面不够请另加页
细则附件6: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申请书

申请审定单位 申请日期
标 准 名 称 是否改变名称 是 否
计 划 编 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审定时间 审定形式 审定地点
标准起草 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推荐审定委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从事专业 工 作 单 位 备 注













必要的材料 标准草案(送审稿)(1份)
标准编制说明(1份)
征求意见汇总表(1份)
与国内外相应标准对照材料(1份)
其它应提供的材料(1份)
说明:1、本申请表报送国家认监委法律部行业标准管理处;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认监委法律部行业标准管理处留存一份,退回直属局标准化管理部门二份。
细则附件7: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计划编号:
起草单位:
函审表决单总数: 本单位编号:
发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投稿截止日期: 20 年 月 日
表决态度:
赞成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弃权不赞成









审查单位(盖公章) 审查人员(签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具体建议或意见:

说明:1、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
可划一次,选划两个选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
票不计数)。
2、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
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处理。
3、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细则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函审结论表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盖章)
标准发出日期:
审查截止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函审委员会名单
委员会职务 姓 名 职称/职务 单 位 审定意见
主任委员
委员












函 审 表 决 情 况
发出函审单总数:赞 成:共 个单位赞成,但有意见:共 个单位不赞成,如采纳其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弃 权:共 个单位不 赞 成:共 个单位未 复 函:共 个单位 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函审结论:(应说明对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结论)                  主任委员: (签字)         年 月 日
细则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会议审定结论表

计划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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