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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1:55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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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
第四条 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赔偿义务机关能够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的财产已折价上缴财政机关的,财政返还数额的确定以其上缴财政机关的财产折价金额为准,由财政机关按规定返还给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未设立预算的乡(镇),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实际支出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先行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拔。
共同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其赔偿费用按照各自责任分别负担,支付后分别向本级财政申请核拔。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拔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折价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决定;
(六)财产折价款已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副本。
第九条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拔国家赔偿的报告进行审核后,30日内给予核拔或返还。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核拔或返还的赔偿费额有异议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不得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费用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据或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机关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以及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实施部分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责任者月工资(包括每月随工资计发的各种补贴、资金等)的1─10倍。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
核拔的,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拔制度,并指定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如不及时上缴以无正当理由的,财政机关可从其正常经费预算中扣除: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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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海外市场开发,鼓励兴办海外企业,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市场开发要本着互补性最大和比较效益最好的原则进行。要有利于扩大商品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利用国际资源。

  第三条 海外开发以行业集团、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外贸公司为主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海外市场开发坚持“谁办谁管谁受益”原则。凡我市在海外兴办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内,在缴纳当地各项税款后的利润,全部留给投资单位,但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鼓励海外开发。市“海外开发布点基金”对经过论证,布局合理,确有经济效益的海外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有偿支持。

  第六条 对创汇能力强,并可带动我市产品、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的海外企业,市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解决流动资金贷款。经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认定的进口项目,可按规定手续办理获得该行不收取保证金的优惠和以信用证方式在国外银行抵押贷款。

  第七条 凡在我市出口产品市场份额较小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兴办海外企业,其人员出国优先办理手续,并可办理少数领导干部长期出国手续。

  第八条 凡我市海外企业(包括办事处)均应实行目标经营和承包经营,责权利一致。

  海外企业(包括办事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效益分配劳动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九条 凡常驻海外人员在境外工作两年后,其配偶每年可自费探亲一次,每次一个月。符合条件的,可夫妻同派或试行伴工伴读办法。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海外开发特别贡献奖”,对海外市场开发和海外企业经营有重大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资:可别把简单的问题弄复杂了

张喜亮


  工资这件事情,成了2009年中的一个最热门的话题。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工资问题:一会儿是炒作央企高管薪酬,一会儿又嚷嚷央企员工垄断收入,一会儿又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与之相应,政策也在加紧应对:多个部委联合作业好不容易弄出来了个《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又启动了央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据传有关部委正在操持同工同酬和工资立法呐!
  如此强烈疾呼工资问题,反映了底层人们的心声;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也体现了一种工作姿态。工资问题如此强烈地被关注,其实也是改革发展到新的阶段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操之过急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那也难免事与愿违。何言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就工资的具体内容来说,当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是,工资政策制定纠缠在这样一些具体的问题上,肯定是把问题弄得愈加复杂而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见森林不见树木,难免让森林弄花了双眼而忘记了树木的功用。笔者以为,认识大家呼吁的工资问题须要抓住本质:比如,央企高管高薪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就不是一个高管薪酬过高的问题,而是底层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如果很复杂地设计一套限高方案,既没有现实性和没必要性,又势必引起更多的质疑和麻烦。同样,资源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过高问题,其实根本也不是这些企业员工真的收入过高了,而是怨怼者收入过低了。据报导,一个电力系统的员工年收入十万,舆论哗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标准来看,一个员工年收入十万也只是刚刚步入小康的门槛而已,无论如何不算是高。结果,有关行业面对这样的压力甚至是冻结工资发放,更有甚者武断地降低收入,置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拖欠和克扣的规定于不顾。这样的一些做法,显然是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
  笔者以为,工资问题的根本症结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市场化的改革,工资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相对而言,对于底层员工来说,工资是处于低位状态的。如果加之减员增效造成的员工劳动强度的加大和相当多的企业拒付加班费等等因素,底层员工的工资是相对降低而不是增加的,——至少心理的感受是这样的,社平工资提高的数据于事无补。从绝对数来看,他们工资额似乎也不少,但是,如果客观分析,这个数额中有多少是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补贴,又有多少本是福利费部分,奖励也能算做工资?去除这些我们再看底层员工的实际工资就会清楚,我们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亏欠他们的实在是不少,当年的口号犹在耳际: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所谓劳动力价格低廉,其核心的内容就是工资低,甚至是刻意压低。现在是该“还债”的时候了,这就是关于工资问题诸多诟病和争议的根本所在,我们制定工资政策就是要从这个角度确定思路。而不是降低哪个群体的工资或设计一套平衡收入的标准问题。
  制定工资政策,首先要弄清楚基本概念:什么是工资、什么是收入、什么是报酬、什么是薪酬、什么是奖励、什么是福利、什么是补贴,什么是期权……,如果把工资和福利、奖励、补贴不予区分而混谈为“收入”,那就难免削弱了工资的意义。第二,要弄清楚基本理念:什么是同工同酬、什么是按劳分配、什么是分配原则……,如果把一些虚无的理念当作原则,那势必造成混乱。第三,要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大多数企业的那种按照官职确立工资标准的分配标准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比如主管机关仅仅是在控制企业工资总额上做文章,结果就可能是底层员工的工资被再次压低或者管理者的工资又被再次提高。企业内部分配行为问题,从市场经济理论而言,是不该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但是,中国的国情决定这事还就是需要好好管管。所谓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是大家怨声载道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定工资政策深入底层员工倾听他们的心声,对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会大有裨益:千万不能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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