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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3:08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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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能源部

为了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须从新电厂开始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以带动全国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根据199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新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是设备大型化、技术现代化、控制自动化的现代化电厂。为了使这样的新型电厂成为管理模式新、人员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以推动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必须着重对电厂的管理模式和内部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对新建大型电厂,从设计、施工开始,就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符合新的管理模式的建设标准,从生产准备开始,就按着先进的管理组织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组织生产,从而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局面,大幅度提高“双效”,使电厂管理达到新的水平。
二、实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范围及其内涵
范围:凡新建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均可作为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新型电厂。
新的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以“三新”实现“三高”,即对内部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采用新的装备及其技术,建立新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运用新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配备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达到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目的。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双效,必须对电厂从管理组织、管理模式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实行以下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定员标准(进口机组定员表附后)。以二台35万kW机组的电厂为例,定员为450人(平均每千千瓦0.55人):
其中:运行人员160人
机组维护人员75人
热控人员40人
化学人员28人
其它生产人员52人
管理、政工人员80人
服务性管理人员15人
(二)实行单元集中控制值班方式
运行人员每值45人,其中:
集控室:14人(单元长1人,值班长1人,值班员1×2人,
操作员2×1人,助理操作员2×1人,巡检员3人,网控2人,
灰场1人)
附属设备:8人
燃料运行:13人
化学运行:6人
备 员:6人(集控室每值2人,附属设备每值1人,
燃运每值2人,化学每值1人)

(三)设置精干的机构
电厂设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政治工作部(供参考)。
下设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
厂部设厂长1人,厂长助理1人,三总师。
各部门只设主任1人,不设副职,设若干专业师。
(四)实行新的设备检修体制
电厂不配备大、小修人员。大、小修采用外委或招标外包办法,同有关检修公司签订合同。
电厂的维护力量主要负责设备缺陷的消除。
检修计划由生产部提出,主要包括设备定检及消缺内容。
检修的技术要求由检修部提出,并派联络员检查质量、进度。
大修备品配件承包或委托有关关联公司采购、加工。
(五)采用新的设备运行管理方式
运行实行四班三运转。日常运行的四个值,直接由运行部主任领导。
运行除抓日常运行工作外,主要抓培训工作。
培训的重点是运行。培训方法主要为入厂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主要在模拟机上进行。要按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及评记成绩。
(六)采用新的后勤服务管理模式
电厂的生产服务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及电厂的绿化、卫生、清扫等,均实行外包。电厂只配几名服务主管进行监督。
(七)实行新的用工制度
新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依据新定员标准核定的定员,可以自行招收录用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自主用工、灵活用工。可根据签订的合同,辞退职工。
(八)实行新的用人制度
新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一律实行聘任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上岗,能上能下。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九)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新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技能工资单元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晋升;岗位工资主要按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通过岗位劳动因素测评、划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通过岗位(职务)的提升增加工资。
四、主要要求
(一)设计及装备
电厂的最终规模应通过设计一次确定;同一电厂应采用单机容量相同的机组;电厂主控室应按实行机、炉、电集中控制的方式设计、安装;电厂的附属设备应按自动控制、便于兼管、利用巡检的管理原则进行设计;除灰、除尘、循环水、燃煤运输、输煤系统、主控室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国内成熟的、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新电厂在建设的同时,应安装模拟培训机。
(二)人员素质
(1)运行人员:
值长:必须具备大学本科的电力类专业的学历,有从事运行工作7年以上并有担任单元长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上岗前应经过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元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的电力类专业学历,经过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有2年以上的本专业运行值班长的实际工作经历。
值班员、操作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应有从事运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助理操作员、巡检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校毕业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
其它运行人员按部颁火力发电运行人员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2)管理人员:
厂长: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电力类专业的学历,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在电厂有担任部门负责人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其它管理人员:按部颁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五、相关政策
对于实行上述新的管理办法或已达到新的管理标准水平的新型电厂,国家将在现行政策上予以调整,以保证实行这些新管理办法的外部条件。这些政策主要是:
(一)电厂委托承包或外包的工作项目,如设备大、小、修、备品配件购置、生活、生产服务设施、福利性设施、绿化、卫生、门卫、医疗、学校等外包后,所发生的费用允许进成本或在相应渠道列支。
(二)制定适应新电厂新管理办法的建设标准,尤其对电厂建筑面积的设计、审查标准要进行修改,要考虑检修公司的公寓,职工住宅一律按标准较高、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商品房建设,要按保证职工每人有一套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审查和建设。
(三)提高工资水平。在核定工效挂钩基数时,对新型电厂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掌握并予核认。
(四)要相应修改运行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有关财务制度。
六、组织试点
(一)采取推荐和申请相结合的办法,选择一些新电厂先进行试点,目前,拟选择北仓港、石洞口二厂、铁岭电厂、华能大连电厂、福州电厂、上安电厂、岳阳电厂、利港电厂进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试点工作。
(二)正在开工建设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新型电厂,一律按新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三)已经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为20万kW机组电厂也可申请参加试点,并应按这个新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四)凡经部批准进行新管理办法试点的新型电厂,达到新的管理水平后,均可执行上述政策和享受相应待遇。
(五)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网、省局依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报部核备。
进口机组定员表
--------------------------------------------------------------------------------------
|单机容量(万千瓦) | 50以下 | 50及以上 | |
|--------------------|--------------------|--------------| 备 注 |
|机组台数(台) | 2 | 4 | 2 | 4 | |
|--------------------|------------|------|------|------|----------------------|
| 合 计 | 450 |698|508|819| |
|--------------------|------------|------|------|------|----------------------|
|一、生产人员 | 355 |588|393|694| |
|--------------------|------------|------|------|------|----------------------|
|1.集控室值班 | 64 |130| 70|140|值长1、单元长1、值 |
| |(16×4)| | | |班员2、操作员2、巡 |
| | | | | |视员3、助理操作员 |
| | | | | |2、灰场1、网控2、备|
| | | | | |员2 |
|--------------------|------------|------|------|------|----------------------|
|2.附属设备值班 | 36 |64 |36 |64 |备员每班1人×4 |
| |(8×4) | | | | |
|--------------------|------------|------|------|------|----------------------|
|3.燃料运行(上煤)| 60 |80 |80 |150|备员每班2人×4 |
| |(13×4)| | | | |
|--------------------|------------|------|------|------|----------------------|
|4.化学 | 28 |24 |34 |40 |备员每班1人×4 |
| |(6×4) | | | | |
|--------------------|------------|------|------|------|----------------------|
|5.维护人员 | 75 |140|75 |150| |
|--------------------|------------|------|------|------|----------------------|
|6.热控人员 | 40 |80 |46 |90 | |
|--------------------|------------|------|------|------|----------------------|
|7.其他生产人员 | 52 |60 |52 |60 |运输30、通讯8、计算|
| | | | | |机10、远动2、热效 |
| | | | | |率、金属监督2 |
|--------------------|------------|------|------|------|----------------------|
|二、管理、政工人员 | 80 |95 |100|110| |
|--------------------|------------|------|------|------|----------------------|
|三、服务性管理人员 | 15 |15 |15 |15 | |
--------------------------------------------------------------------------------------

注:1.运行按四班三运转,定员人数含备员人数;
2.国产机组按标准增加20%--30%的定员;
3.上煤按五段皮带陆路运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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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3]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机构改革后,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理顺关系、规范程序,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同意,现将《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6月18日前按《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定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厅资产处。
附件: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3年5月23日


附件:

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机关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6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条 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中直划拨及机关行政经费、外交外事经费、国妇儿工委经费、离退休经费等财政性资金购置和各部门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外部捐赠、赞助等所得资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厅统筹管理,资产处、财务处、信息处负责实施,有关具体工作责成机关服务中心派专人办理。其中,资产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的管理、划拨资产的接收、调出及报废资产的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经费的审核、购买固定资产经费报销前办理实物登记手续的监督落实等工作;信息处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购置、调配及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号、贴牌、入库单及出库单的填写、报废处理及每年的清查核对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指定一位干部作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登记保管

第八条 购置或接收划拨、捐赠的固定资产,须在购买或接收后一周内由购买或接收单位到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资产登记,登记后凭“入库单”到办公厅财务处办理有关的报销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1)。
第九条 购置资产的发票上必须严格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买日期。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认真建账,妥善保管,明确每一项资产的使用人,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含处室间、部门间调动和调离机关等),需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附件2),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每季度末,机关服务中心填写《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附件3),并送办公厅财务处、资产处逐项填写核实(该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各存1份)。

第五章 内部调剂

第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相对固定使用,不允许跨部门调剂,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公厅批准后办理调剂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附件4),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六章 报废、调出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失去价值而报废以及因特殊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机关委托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附件5),由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调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附件6),经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制定的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办公家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2、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
3、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
4、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
5、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
6、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

陕政令 [2000]63号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残疾人教育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五条 普通学校(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也可以开设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应开设学前班,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六条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残疾人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特殊教育学校(班);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或教学班;人口居住分散、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设施为残疾学生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初中、高中教育机构,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水平。



第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适当放宽。



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减收、免收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小学后、初中后两级分流,进行初等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在校残疾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使用普通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时,难度可以适当降低。



第十条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传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下列措施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二)国家增加的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三)从事残疾人教育的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并从其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不得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下列途径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



(二)在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科目;



(三)培训学历未达到要求的教师;



(四)从优秀中小学教师中选拔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教师,经专业培训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



(五)组织在职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业务进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和兴办校办企业、福利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适龄学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



(三)对残疾学生侮辱、体罚、殴打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有前款所列第(三)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