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2〕44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0〕81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是指以生态、健康为原则,按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适度规模标准建设的水产养殖基地。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方案编制、任务落实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全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建设标准和申报要求等。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建设的养殖池塘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连片池塘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30亩、海水的不小于300亩,鳗鱼精养池不小于10亩。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材料,向县级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至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和历年执行情况,择优确定并批复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批复,按照标准先行建设池塘,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县、设区市两级验收后,由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将抽查部分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审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用途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1600元。主要用于:池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固基、护坡以及道路、电力、进排水设施、投饵设施、增氧设施、循环水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支出。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按下达各项目县(市、区)专项资金规模的3%以内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县(市、区)及设区市开展组织规划编制、项目评估论证、专项业务技术培训、检查验收、绩效考评、资料信息等相关管理性支出。
项目管理费由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报账有效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后,经市、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管理费拨付给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的年度任务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档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项目的初步验收,并向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督查、指导,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情况汇总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
第十五条 项目县或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取消该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外,将暂停安排该项目县(市、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两年;对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行政经费支出的,除责令纠正、作账务调整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纳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0〕81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社会引资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对社会引资者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南宁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南宁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社会引资者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即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市财政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县、城区、开发区财政的,由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政府鼓励重点招商项目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除县、区、开发区奖励外,市政府还给予社会引资者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社会引资者的认定
(一)社会引资者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具体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社会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所制定的有关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应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 奖励标准(市本级)
(一)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实行奖励。
(二)引进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实行奖励。
(三)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1‰实行奖励。
(四)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外方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原有内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不再予以奖励。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企业获取奖励或佣金的,不再领取政府奖励。
(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重、特大第一、二产业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可追加2—10万元的奖励。
(七)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南宁的市外资金(含境外资金和市外境内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八)社会引资者引进同一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励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社会引资者登记。
社会引资者应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各方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社会引资者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第九条 奖金申领。
(一)属于市级奖励范围的,引进境外(国外、港、澳、台)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的委托证明、社会引资者身份证明、社会引资者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填写《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二)属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奖励范围的,社会引资者到相关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十条 奖金审核。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在市招商促进局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初步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每季度提请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在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社会引资者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金领取;属于县、区、开发区财政奖励的,社会引资者依据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社会引资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引荐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引资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的引资奖励程序、标准由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奖励。各县、城区、开发区每半年向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兑现社会引资者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登记表.doc
2.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