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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6:56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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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近郊),原则上适用于各县镇。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三条 城区道路、广场、单位及居民庭院等,都要及时清扫,经常保洁。道路、广场要做到要做到“四无”(无垃圾、无粪便、无碎砖瓦、无果皮和纸屑)、“四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雨水口净)、“三根清”(树根清、电柱根清、墙根清)。
第四条 清扫、保洁的责任划分。
市中心城区(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部分主干道及广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队伍清扫保洁;其余道路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清扫保洁,并负责将垃圾清运到垃圾堆放点或倒入垃圾箱内。
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城区清扫保洁,由各区组织专业队伍和民办保洁人员,分工负责。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段,由本单位清扫保洁。
执行环境卫生包干制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而所清掏。
公园、风景区、汽车电车站(场)、自行车存放处、影剧院门前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统一定点的集贸市场及门前,由收取卫生费的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责任制,做到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公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粪便,乱扔果皮、纸屑和乱倒污水。严禁散养禽畜。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包括清运垃圾车
),要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漏洒。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如遗撒粪便和草料要负责清扫干净。
第六条 街道两侧的商亭、摊床、流动货车等营业单位和经营者,要保持营业场地周围的清洁卫生,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盛装在自备的容器内,不得随地乱倒、乱扔。
第七条 每周星期六为全市环境卫生清扫日。

第三章 垃圾的收运、堆放
第八条 城区住平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有容器盛装,并按规定时间倒入收运的垃圾车内或就近倒入垃圾箱内,不得遗撒在垃圾箱周围。住楼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道内,垃圾道口要封闭,垃圾要日产日清。
第九条 各工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和驻军单位的生活垃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倾倒场,不得乱堆乱放。无运输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垃圾清运专业队伍代运,按吨公里成本交费。
第十条 建设工程要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要有防护设施。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基建垃圾、残土要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周内清运干净。
第十一条 城区清运,一般由街道清扫队将垃圾清运到在市区设立的垃圾堆放点或倒入垃圾箱内,由专业运输车辆集中清运到垃圾倾倒场。在城市边缘地区,有条件做垃圾倾倒场的地方(如砖瓦厂废弃取土坑、筑堤取土后的的坑塘等),可以倾倒垃圾。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垃圾堆放点,由市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并要设有明显标志和防护设施。负责清运的专业队伍要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第十三条 垃圾箱周围要保持清洁。清运时间要相对固定。叉车装运后,由垃圾箱管理人员将垃圾箱周围清扫干净。
第十四条 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清扫、清运作业要避开职工上、下班高峰时间,商业区的清扫、清运要避开营业高峰时间。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用后的敷料、污物要做焚烧处理,不准直接倒入在市区设立的垃圾堆放点或垃圾箱内。
第十六条 屠宰场、生物制品单位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处理。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深埋、高温或火化处理,不准任意遗弃。

第四章 厕所的维护、清掏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使用公共厕所时,要注意保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拆除公共厕所。必须拆除时,须经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要先建后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使用。新建楼房区拆除原有公共厕所,必须建设相应数量的水洗式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都要自建厕所。确实无条件建设的,可以使用居民公共厕所,但必须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缴纳居民公共厕所改造建设费和清扫清掏费。
经批准的定点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公共厕所,并负责清扫保洁。如使用附近公共厕所,要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则管理部门要把厕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楼区要规划建设水洗式公共厕所,并做到与其它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区居民公共厕所,由各区专业队或组织农村进城车辆进行掏运。各单位和实行环境卫生包干制的家属居住区的厕所,由本单位自行掏运;无力掏运的,由各区专业队代运,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生活污水不得滥泼乱倒,提倡自己动手修建封闭式窖井;确无条件修建的,冬季也可在指定地点修冰圈,污冰要及时清运到垃圾堆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往厕所、垃圾箱或垃圾堆放点中倾倒污水。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使用场地。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设置的果皮箱、垃圾箱,要保持完好清洁,不得随意移位,任何人不得损坏。
第二十五条 清运垃圾及粪便的专用设备,如叉车、垃圾运输车、洒水车、罐车等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堆放点或损坏垃圾堆放点的防护设施。

第六章 卫生费的缴纳
第二十七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包括菜农)及单位要收取环境卫生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统一制发的环境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十八条 收费范围和方法:
(一)居民住户(包括菜农),按户按月缴纳卫生费。
(二)定点经营的个体户,按从业人员按月缴纳卫生费。
(三)流动摊床,按经营性质按天缴纳卫生费。
(四)单位或个人经营性饲养的牛、马、驴、鸡、鸭、鹅等,按头(只)按月缴纳卫生费。
(五)市场内商贩,按经营货位按月缴纳卫生费。
(六)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卫生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环境卫生包干单位除外,但不包括其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七)驻齐各单位(包括各类干部学校)按年平均人数按人按月缴纳卫生费。大学、中专按教职员工人数缴纳卫生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费,除道路两侧的活动摊床由负责清扫道路的部门收取外,其余统由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费收款凭证,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共同印制,使用时必须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否则无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卫生费的收取可通过银行划拨。所收款项上缴各区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计划,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审核后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改善环境卫生、执行本细则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各区、各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本细则;组织环境卫生工作
的检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方面关系。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区政府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其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本区范围内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制定本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本区环境卫生费;检查、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在业务上受街道办事处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进行工作,按标准收缴城市环境卫生费。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执法。
对妨碍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阻挠、谩骂、殴打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和清洁工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管理,加强对各种专业车辆、机械设备和其它设施管理;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包干责任制和工作标准;经常开展环境卫生评比活动,奖优罚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一)乱扔纸屑、果皮(核)、冰棍杆(纸)等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三)在影响公共卫生的地段随意晾晒粪便、杂物、柴草等不洁物;
(四)影响环境卫生的营业摊床网点;
(五)乱堆乱放腐烂食品;
(六)车辆运输不洁物品遗撒到街道又未及时清扫、冲洗干净;
(七)畜力车不佩带粪兜和烘兜不合格;
(八)随意倾倒修建工程残土、废渣、余泥、废料;
(九)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所余污泥、残土、废料和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资、材料、搅拌灰浆;
(十)损坏、盗窃公共卫生设施;
(十一)往厕所内乱倒污水、垃圾、残土、废料、禽畜尸体等杂物;
(十二)擅自移动垃圾设施,挤占垃圾堆放点;
(十三)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没有达到标准;
(十四)损坏公共厕所;
(十五)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扒、挤占公共厕所;
(十六)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行非环境卫生工作的经营性作业。
第三十六条 对拒交城市环境卫生费的居民住户,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对拒交的单位,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城市环境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拖延日期罚款。对超过一个月的罚应交额的一倍,超过
二个月的罚应交额的二倍,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证件。罚款必须开具加盖公章及个人名章的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被罚者可以拒付。对拒不接受罚款的单位,可委托银行划拨。
对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表一
城市环境卫生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计算方法│ 费用标准 │ 说 明
────────────┼────┼──────┼─────────
1、居民卫生费 │户/月 │0.60 │
│ │ │
2、个体营业户卫生费 │人/月 │4-10 │ 按从业人数
│ │ │
3、流动摊床、售货车 │人/日 │0.10-1 │
卫生费 │ │ │
│ │ │单位或个人经营
4、禽畜卫生费 │ │ │性饲养的禽畜
①牛、马、骡、驴 │头/月 │ 3 │
│ │ │
②猪、羊 │头/月 │ 1 │
│ │ │
③禽 │只/月 │ 0.05 │
│ │ │
5、企业、事业单位 │人/月 │ 0.30 │按职工人数
│ │ │
6、驻齐各单位(包括 │人/月 │0.50-1 │大学、中专按教
各类干部学校) │ │ │职员工人数收费
│ │ │
7、市场内商贩卫生费 │货位 │0.10- │按经营货位面积
│面积/月│ 0.50│收费
8、垃圾托运费 │吨成本 │ 4-6 │
────────────┴────┴──────┴─────────

附表二
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罚款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
顺 │ │ 罚 款 标 准
│ ├─────┬────┬─────────
│ 罚 款 项 目 │ │ │其中情节严重
│ │ 个人 │ 单位 ├───┬─────
序 │ │ │ │ 个人│ 单位
───┼────────────────────┼─────┼────┼───┼─────
1 │乱扔纸屑、果皮(核)、冰棍杆(纸)等杂 │0.50 │ │ 5│
│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 │ │ │
│ │ │ │ │
2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 1 │ 50│ 10│100
│ │ │ │ │
3 │在影响公共卫生的地段随意晾晒粪便、杂 │ 1 │ 30│ 10│ 60
│物、柴草等不洁物 │ │ │ │
│ │ │ │ │
4 │影响环境卫生的营业摊床网点 │ 5 │ │ 20│
│ │ │ │ │
5 │乱堆乱放腐烂食品 │ 3 │ 30│ 30│ 60
│ │ │ │ │
6 │车辆运输不洁物品遗撒到街道又未及时清 │ 2 │ 20│ 20│ 40
│扫、冲洗干净 │ │ │ │
│ │ │ │ │
7 │畜力车不佩带粪兜或粪兜不合格 │ 1 │ 5│ 5│ 20
│ │ │ │ │
8 │随意倾倒修建工程的残土、废渣、余泥、废料│对直接责 │ 100│ 20│200
│ │任者10 │ │ │
│ │ │ │ │
9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所余污泥、残土、废料│对直接责 │ 50│ 10│200
│和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资、材料、搅拌灰浆的│任者5 │ │ │
│ │ │ │ │

10│损坏、盗窃公共卫生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 │对直接责 │ │100│
│ │任者10 │ │ │
│ │ │ │ │
11│往厕所内乱倒污水、垃圾、残土、废料、禽 │ 5 │ 50│ 50│200
│畜尸体等杂物者 │ │ │ │
│ │ │ │ │
12│擅自移动垃圾设施、挤占垃圾堆放点 │对直接责 │ 50│ 40│200
│ │任者20 │ │ │
│ │ │ │ │
13│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没有达到标 │对单位领 │ 30│ │
│准,除扣除正常费用外 │导5 │ │ │
│ │ │ │ │
14│损坏公共厕所,除赔偿损失外 │对直接责 │ │ 50│
│ │任者10 │ │ │
│ │ │ │ │
15│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扒、挤占公共厕所,│对直接责 │1000│对直接│5000
│除赔偿损失外 │任者和单 │ │责任者│
│ │位领导 │ │和单位│
│ │ 100 │ │领导 │
│ │ │ │200│
1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行非环境卫生工作的经 │ │ 200│ │500
│营性作业,除上缴全部所得收入外 │ │ │ │
───┴────────────────────┴─────┴────┴───┴─────



198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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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技[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做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经研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高校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2011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顶层规划,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抓紧开展前期培育工作,合理选择协同创新方向,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为“2011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附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创新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重点任务。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突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三)协同创新中心类型。
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以世界一流为目标,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国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我国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推动省内外高校与当地支柱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四)实施范围。
面向各类高校开放,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
(五)实施周期。
“2011计划”自2012年启动实施,四年为一个周期。教育部、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心建设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部署,分层实施。
各类高校应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机制体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制订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鼓励各地设立省级2011计划,结合当地重点发展规划,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协同创新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营造协同创新环境氛围。发挥行业产业部门的主导作用,利用行业产业部门的资源与优势,引导和支持高校与行业院所、骨干企业围绕行业重大需求开展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每年评审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形成分层实施、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分类发展,择优支持。
根据不同需求协同创新的任务和要求,分类型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明确有针对性的建设要求、准入条件、评审标准、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在高校、地方、行业等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择优遴选出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的协同创新体,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三)广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机融合,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吸纳社会支持,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经评审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可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
三、计划管理
(一)领导机构。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的知名专家组成“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等提供咨询。
(三)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
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开展论证评审、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评审专家选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战略科学家;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行政管理的知名专家;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专家;同时,评审专家还必须对协同创新有较深认识和了解,为人公正,精力充沛。
四、实施方式
“2011计划”的实施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
(一)培育组建。
依据计划实施原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产业和高校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行业、产业、地方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切实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二)评审认定。
在培育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咨询的程序,每年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1.申报条件。
(1)方向选择应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或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国家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2.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经牵头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其中,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以学术同行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和境外专家参与;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部门、企业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作用;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业与同行专家的有机结合。
(3)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采取会评的形式,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咨询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准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3.评审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针对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设定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评审标准。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科技前沿发展的趋势,且我国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
――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已经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进入ESI学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或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规划,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需求。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学术和人才培养水平。
――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在人员聘用考评、人才培养以及管理运行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跨学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任务明确,分工具体。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在该方向上应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已建有相应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切合国家及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
――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机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有组织创新的模式。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产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行业企业的影响实力,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并建有相应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
――参与企业、研究院所等应是行业内领先、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对重大技术创新的需求与接受能力。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资源,得到了参与企业的实质性投入。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并拥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牵头高校在该方向、该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参加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已开展了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人员聘用与流动方式,形成了持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牵头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切合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相应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
――得到省级协同创新的支持,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绩效评价。
“2011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体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进展报告。中心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国家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
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成为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可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形成协同创新机制直接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和资金核定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2011协同创新中心”。
六、其他
“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认定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另行发布。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类型:




XXXX协同创新中心
实 施 方 案(试行)


主管部门(公章):

牵头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O一 年 月 日

信息表
中心名称
中心类型 □科学前沿 □文化传承 □行业产业 □区域发展
推荐部门(可多个)
牵头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牵头人 姓名 年龄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
参与
单位





培育
组建
情况
包括:协同创新体构建与分工、已开展的机制体制改革、资源汇集与获得的支持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效(限500字内)

起止时间
下阶段
主要
任务 包括:新的机制体制改革重点、可新增资源与支持情况、人才引进与聘任以及主要研究计划等(限500字内)
拟申请国家
政策与专项
经费支持计划

概述(2000字内)
1.建设背景
2.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
3.前期培育组建情况
4.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
5.预期成效与社会贡献
一、建设依据、背景与意义
1.1协同创新方向选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2该方向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1.3我国在该方向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机制体制问题
1.4开展协同创新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二、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
2.1近中期发展目标
2.2整体发展思路
2.3重点建设任务
三、申报基础与培育组建情况
3.1牵头和主要参与单位的已有基础与影响力
注:在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基础和代表性工作
3.2协同创新体的基本形式、主要构成与任务分工
3.3已开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主要措施
3.4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5创新要素的汇聚情况
注:包括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平台、基地整合,现有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后勤保障等基础条件
3.6已获得的相关支持情况
3.7前期培育取得的其他主要成效
四、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
4.1新的机制体制改革计划与措施
4.2拟开展的主要研究计划与重点任务安排

4.3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培养计划
4.4新的资源汇聚计划与措施
4.5实施周期与年度计划安排
五、中心组织管理保障与政策支持
5.1组织机构与职责
5.2管理运行方式
5.3骨干人员介绍
六、政策支持与保障
6.1已建立和落实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注:包括部门、行业、地方、高校等已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以
及已有的各类国家级基地和教育部平台等
6.2希望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七、经费需求与筹措方案
7.1总体经费需求与测算依据
7.2经费筹措及落实情况
注:部门、行业、地方、企业、985工程、211工程以及高校自
筹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等
表1:
来源 支持方式
(含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支持
年限 可使用的
主要范围


7.3专项经费总体使用计划
注:须扣除筹措经费中可解决的部分后,详细说明中央财政专项
资金的总需求和使用计划、年度需求和使用计划以及协同创
新体间的分配计划等。
八、预期成效
8.1科技产出
8.2人才培养
8.3学科发展
8.4社会贡献
8.5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高校、地方或行业组织的自评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国家、地方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三、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注: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体组建与分工协议、联合牵头单位协议、已开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文件、相关行业/地方/企业/国际/其他社会支持的证明、在研相关各类科研任务清单、现有人员名单、培育组建阶段的代表性成果与实施成效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根据《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收容遣送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流浪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流浪街头无监护的严重智力缺陷的人和精神病人;
  (四)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员;
  (五)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的流动人员;
  (六)无合法证件从事捡拾、收购、卖艺和非法行医的人员;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收容的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人员的收后初审,移交民政部门收容;负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负责组织对身源不明并处于无援状态的危急病人送往医院抢救,保障执行任务的收容遣送车辆通行、停放。
  卫生部门负责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和指导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障遣送人员购票、为其进站、上车提供方便。


  第四条 收容遣送经费应纳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人员收容遣送所需经费在城市人口增容费中列支。

第二章 收审程序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自然情况、身份及流浪原因等。对符合收容条件的,要逐项填写收容审查登记表,记录随身携带的钱物,由审查人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立即放行。
  公安部门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初审;包括自然情况、身源、来沈目的、有无证件等,并填写《收容人员审查表》,做询问笔录,填写的《钱、物登记表》须由本人签字,公安部门应将填写的审查表、登记表按规定移交收容遣送站。


  第六条 收容遣送站对公安部门送交的被收容人员进行交接,交接双方要当面清点人数、材料及收容人员的钱物,对符合条件的在接收同时出具回执。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接收被收容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放行,并通知原送交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以下管理:
  (一)建立被收容人员档案;
  (二)根据被收容人员年龄、性别等不同情况分区分类管理;
  (三)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政策、法制、纪律教育;
  (四)组织参加劳动。


  第九条 对被收容人员中的老、弱、病、残人员给予照顾,对病人要及时治疗,对传染病要隔离治疗。


  第十条 在收容遣送期间因病正常死亡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卫生部门应出具证明,由收容遣送站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工作单位;对死亡的身源不明的被收容人员,由收容遣送站公告后按无主尸体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被收容人员,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站内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四章 遣送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要依照《条例》规定的待遣时间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实行责任制,被收容人员必须遣送至对口接收站或流出地。


  第十四条 户籍在沈的被遣送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应妥善安置,监护人对其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