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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5:56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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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的建议。会议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的,也是可行的,为此,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和民族委员会。

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会的建议

(1986年3月9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兄弟省、市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若干委员会,目前暂设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民族四个委员会。
一、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委员会是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咨询性机构。其任务是:
1.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重要议题提出建议。
2.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论证、修订工作,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3.反馈法律、法规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决议实施、执行情况;反映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4.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地方立法和监督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报告、建议和意见。
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委员会成员在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搞调查研究为主;必要时亦可根据情况由委员会统一组织调查研究。
三、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2.每个委员会一般暂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
3.委员从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职务的人员中选配。
4.各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和顾问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5.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若干专业组,并聘请少数顾问。
四、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
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大机关不设办公室,不配车,各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经费,由省人大机关财务核销。



198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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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中药是我国劳动人民与疾病长期作斗争的经验结晶,是我们国家的宝贵遗产。它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近几年来,一些中医医院在购进、使用中药中,出现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据了解,有的中医医院自一九七九年以来,购进、使
用西药量增加四倍,中成药量增加近三倍半,饮片用量有减无增。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发挥中医辨证施治、理法方药的特长,也不利于提高中医医疗水平。为了加强中医医院对中西药品的管理,合理解决使用中西药品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注意发挥中医辨证施治的特长,使用中药要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在中医医院购进中西药品总金额中,中药不应少于80%,其中饮片应占较大比重。
二、对中成药要坚持以购进治疗性中成药为主的原则。常用治疗性中成药据调查,省、市级医院一般应用200种左右,县级医院应用150种左右(附中成药参考目录)。请各地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组织进货,并在临床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
三、医院要加强对中药制剂室的管理,充实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研制抢救急重症的新剂型和行之有效的制剂,以适应中医临床需要,发展新中成药。
四、要适当增加中药人员的编制,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以适应中药配方、加工炮制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中药配方复核制度、药库保管制度、煎熬操作规程和对中药进行挑拣、过筛、清斗、小炒、小制等工序,提高配方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要采取有力措
遇低等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发展中医中药事业做出新贡献。附件:购进中成药参考目录(略)



1983年3月9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 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 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


  第九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我市各类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船舶航行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域航线的规划和审批工作;船舶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制定暂扣、扣押和没收违法经营船舶的停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抬高收费价格。


  第十二条 三亚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并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船舶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企业需要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应严格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违法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安监部门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水上旅游企业的,由市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管理实行常态监管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洋、文体、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综合执法、海事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以及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旅游、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如有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上报给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水上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水上旅游投诉事项处理程序依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