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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1:42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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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城市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尽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我局对《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导则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机关要增强使命感与紧迫感,结合本市实际,据此组织制订、调整、实施本市的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并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应对入世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与制度成为技术创新与贸易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处在重大调整时期,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如何在入世后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掌握、运用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对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城市是企业、技术、人才密集地区,也是技术创新基地和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产生地,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既有必要,也有条件,而且有极大的紧迫性,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目标

  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加快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密切结合本市实际,发挥本市优势,着眼于推动、指导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善于运用专利制度、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技术创新主体;从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大胆创新,着力从政府角度构筑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中作用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入世后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调整与强化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结合起来。

  应通过加强、完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使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从研究开发到转移、扩散的技术创新全过程,促进试点城市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而推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二、评价指标

  (一)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

  试点城市的专利申请量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应高于全国或本地区的同类城市。省会试点城市与副省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全国省会城市的平均增长率;地级及县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本省同类城市的增长率。在促进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重视申请质量的提高。评介申请量指标要结合授权量与实施率及有效专利量来进行。

  (二)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起来的企业的数目增长较快

  各类试点城市都应根据本市的现有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积极引导、推动和扶持一批依靠具备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现发展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目应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较试点前两年有较快的增长。同时,从结构上给予引导和调整,着力推动本市支柱产业中的企业运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信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引导高校、研究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发高新专利技术。

  (三)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专利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较快

  各试点城市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心任务,着力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发挥专利制度作用,加强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经济、计划、公安、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关系,促进技术创新,营造出促进技术创新的整体政策法制环境。

  (四)专利保护工作成效较高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为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执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提高执法成效。对本市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必须不失时机地指导好本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主要方法

  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专利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方法,同时,适当结合运用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在政府行为上形成促进技术创新的合力。

  各试点城市应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市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下,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日常组织与指导,并及时介绍试点经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原则指导,结合各市实际予以适当引导和推动,并适时根据评价指标考核试点工作。

  各项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政府专利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做好规划、规范、指导、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政策、法制环境。

  四、基本内容

  (一)专利产权管理

  应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权的维护、运用和权益的分享进行全面管理。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以市场需求拉动为主的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从信息服务、专利实施基金支持、风险资金的建立与完善、计划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推动。

  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专利项目实施基金。应鼓励城市外部资金投向本市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支持单位与个人将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权折价入股。

  应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络方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渠道。

  (三)专利信息利用

  试点城市应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中心(站)与专利信息网站,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和服务活动,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利用专利信息,指导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在其情报资料系统中增加专利信息的内容。

  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应把专利检索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开展全市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与制定的同时,指导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要通过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本市有关产业的研究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要重点指导本市支柱产业与关键技术项目的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保护

  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城市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各项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六)专利中介服务

  试点城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真实、合法的服务,扩大城市就业市场。

  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市场。要逐步完善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与审批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应鼓励、引导成立城市专利中介服务人员协会、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促进专利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业务培训、研讨与交流

  试点城市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专利人才,保证专利执法与管理、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以各种可行的方式提高有关行政领导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应将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与世贸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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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11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
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
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
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
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
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
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
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辽宁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发布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
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
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
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
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
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
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针对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纳税而把出租房屋说成是自己经营的问题,我们规定: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五、开展税源普查,加强征管基础
(一)对经营门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具体方法是,按照行政区划,把辖区分为几个部分,组成以协税人员为主,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配合的普查小组,以“拉大网”的形式,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首先,由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出租(转租)人姓名、房屋地点、面积、协
议租金等情况,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其次,协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逐户登记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重点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初步核定税额;最后,由分局根据协税人员上报的调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查,核定应缴纳的税额,并把核定结果送达纳税人。
(二)对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由于这部分出租房屋分布零散、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税务人员的力量,无法管理到位。因此,在普查工作中,各地都积极争取了公安派出所和各办事处、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对以前外来的人口,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各地段
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居住地点,由协税人员及居委会人员联合,逐户进行调查,了解其租房情况;对以后的外来人口,与派出所协商,在给其办理暂住证之前,要求先到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填写居住地点及居住房屋情况登记表,然后派出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办理暂住证,
达到源泉控制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熟悉情况的特点,由居委会向协税人员提供当地居民的租房情况,并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同时,与各派出所建立固定的协税护税关系。在日常检查、执法中,派出所专门抽调人员协助检查,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对协税人员的管理
由于出租房屋点多、面广,征管难度很大,税务部门人员力量又相对不足,为确保应收尽收,在各办事处聘用了2-3名协税人员,专门从事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工作。为确保协税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协税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还制定了《房屋出租税收
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协税人员使用的完税证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丢失、撕毁、虚开、转借等违纪行为。对纳税人需要填开出租专用发票的,由分局设定专人实行微机控开。征管科和人事监察科专人负责对协税人员日常管理,每月对每位协税人员的管户抽取5-10户进
行执法检查。
七、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为了提高征管水平,辽宁省丹东、锦州等地在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计算机现代化征管手段的作用,把出租、转租房屋房产税纳入计算机管理。把所有的出租房屋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协议租金以及税务部门核定的租金额、税额、每月(或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出租
房屋变更情况、注销情况等输入微机,并对每个纳税人进行编号。这种管理方式既有利于监督协税人员的征管工作,又可以随时掌握业户的变更、注销情况,消除执法的随意性。



19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