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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39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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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近几年来,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在省、市、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深入揭批“四人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在恢复和整顿房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逐步扩大房屋的统管面,实行专业化经营,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我们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草拟了《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并在今
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试行。并可参照《意见》,制订适合你们情况的具体办法或条例。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全国城市现有公有房屋约十二亿平方米,其中,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约二亿五千万平方米。这是国家一顶巨大的物质财富。把它们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存在很多
问题,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适应,统一管理和以租养房的方针不落实,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影响了城市房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落实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关于“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把城市公房管理好,维修
好,使用好,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加强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房产管理机构
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担负公私房产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双重任务。它是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关。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机构、体制远不能适应要求,必须切实予以调整和加强。为此,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城市建设局(
建委城建处),可根据任务大小,设立房产住宅处或房产住宅科;各城市设房产住宅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人、财、物的使用和调配。地、县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专业经营,大城市的局可根据需要情况,设立房产经营;房屋修缮、住宅建设、材料生产供应等公司;中小城市可酌情建立必要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办法经营。房管所(站)作为房产经营公司的基层服务单位,实行管养合一。
城市房管部门的编制,行政、企业、事业应当分开,人员配备要精干。行政管理人员,列入行政编制。企、事业管理人员,由经营费用开支。
二、坚持统一管理的方针
城市公有通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早就确定了的方针。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可以从根本上克服目前存在的各自为政的现象,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把房屋管理好,维修好。同时,有利于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生产和工作
。因此,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统一经营管理面。把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以及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营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起来。对单位自管的住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和地方投资新建的住宅一律由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已经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不得再分散各单位自管。目前尚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要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向房管部门填报各种产权产籍变更和新建住宅情况等报表。
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如需要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空闲不用的,要交回房管部门统一调配。
房产管理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管房组织,协助搞好房屋的管理、维修、调配、拆迁等工作。
三、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
目前,城市现有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有的实行租金制,有的实行预算制,个别的不收取房租。住宅的租金标准和补贴办法也不统一,职工负担苦乐不均。特别是现行住宅租金标准很低,租金不够“以租养房”。
“经租养房”,系指租金收入除去其他必要的开支外,不仅能够保证房屋的正常保养修缮,而且在房屋使用年限终了时。能够收回投资,重建房屋。因此,成本租金构成应该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鉴于房租制度的改革是件大事,特别是住宅租金的调整,与职工工
资收入有密切联系,不应轻易变动。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上报审批。
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采取如下过渡办法:
(一)住宅租金标准不统一的城市,要在不降低房租总收入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自管房屋,也必须执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二)文教、卫生和行政机关用房,实行预算制的,可改为租金制,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租。
(三)商业、服务行业生产、营业用房,原则上要按成本租金计租。
要按时收取房租,做到应收尽收。要积极清理和追收陈欠租金。用户不得借故拒交房租,对无理拒交,经教育无效者,处以适当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扣交。
每年收入的租金,要用于房屋维修和管理,不准挪作别用。
四、加强房屋维修保养
目前,城市房屋失修失养十分严重,各地房管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现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好,尽快扭转失修失养的被动局面,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要在查清房屋损坏状况的基础上,制订规划,有计划地推行成街成片轮修的经验。同时,要重视经常性的小修
养护,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及时方便。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按不同的修缮标准,经常保持完好。要十分重视中小学校舍和商业、服务行业等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切实把它们维修好。
按照我国目前的房屋状况,自然淘汰率一般年平均为百分之一至二。到了淘汰年限,需要翻建时,在租金不含折旧费的情况下,所需资金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房屋修缮公司与房产经营公司要明确承发包关系,实行合同制,要改变修缮工程不搞核算,不计成本,“吃大锅饭”的状况,加强企业管理,全面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保证房屋修缮质量,建立验收、回修制度。要注意安全,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对管修服务
工作确有成效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塌房伤人或住户财产损失事故者,要给予批评或处分。
根据测算,维修每万平方米房屋,全国平均每年约需钢材一点七吨,木材九立方米,水泥十二吨,玻璃七十平方米。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要注意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旧料,对节约材料、使用旧料成绩卓著者,应予以适当奖励。
房屋维修费(不包括管理费)每万平方米全国平均每年约为二万一千元。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房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维护费拨付。
五、要合理分配房屋
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房源缺乏,但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住房的紧张,因此必须加强对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份、职务及有利于计划生育等因素,制定暂时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分配的原则,要首先解决无房户
和严重拥挤户。分房要走群众路线,严禁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住宅分配渠道要与住宅建设投资渠道一致起来,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产住宅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企、事业职工缺房,
应向各自的单位申请,不能直接找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屋调剂出来,分配给无房、缺房户居住,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住宅作其他用房,挤占了的,原则上要退还。严禁抢占公房,抢占者经教育仍不退还的,要提请司法
机关强制其迁出或依法处理。
各城市房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调配工作,设置换房机构,搞好换房业务,帮助群众解决居住困难,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
六、搞好房屋修建材料生产
城市房屋修建材料,主要依靠物资部门按计划供应。鉴于当前材料供不应求,凡有条件的地方,房管部门要积极建设一些水泥、砖、瓦、灰、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
目前房屋修建队伍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在分配施工机具时,要优先安排。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制一部分专用机械设备。装备费用,维修工程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新建工程按规定从预算成本中提取。
房管部门所属工厂企业的生产,要列入各地工业生产计划,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等,纳入现行物资供应体制供应。
七、大力培训专业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目前城市房产专业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科学研究工作十分落后,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必将阻碍房产事业的发展和住宅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各级房管部门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培训房产管理专业干部和技术人才,要两条腿走路。有条件的城市,要兴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所有城市都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干部和工人的业务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
房产专业的科学研究,要有房产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科学三个方面。今后要在继续抓好房产技术科学研究的同时,重点应该放在房产经济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研究上,逐步实现技术现代化,管理科学化。为此,城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和充实必要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
情报交流活动。
八、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队伍建设
房产管理工作任务很重,问题很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热心房管事业和为住户、用户服务的队伍。因此,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组建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把基层房管所(站)、队和班组建设好。房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开后门,不徇私情,把作风搞正。在职工中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严格组织纪
律性,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动员全体职工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四化做出应有贡献。



198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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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


(1983年4月2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
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不列入大会议程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
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
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1983年4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6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附件: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
  (一)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五、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2004年9月20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请试点地区国税部门下载并升级。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目前和2004年12月31目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七、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附: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8-caishui04168f1_20050628.jpg
   2、填表说明

  2、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1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2004年9月30日“应交税金一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1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2004年11月30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
  三、企业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7栏“本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本年1--10月份申报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7栏“本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本年1--12月份申报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四、本表第8栏“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税额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