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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7:32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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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和团结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瑶族代表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有关法律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要注意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瑶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本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员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本县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以农业为基础,走农工商综合发展的道路。
第十九条 自治县在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林业生产和其它多种经营,不断完善各种生产责任制,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乱砍盗伐林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山林可以由林场职工承包经营或者由林场职工与附近村民组、农户联合经营。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可以由农户承包经营或者由国营林场、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经营。
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林木,由区乡林业站或村民委员会批准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地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养猪、养牛、养禽、养蜂、养鱼等养殖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县资源,积极发展林农产品加工、食品、采矿、水电等工业;有计划地发展机械、化工、建材工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县属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开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交通运输业和邮电事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税收、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集贸市场建设,积极发展边界贸易,实行与邻省、市、县的价格相衔接的灵活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县所属企业,非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的企业、个人来自治县兴办企业,或者联合办企业,并为他们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包括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都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时,报上级财政机关给予定额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支出和收入出现较大增减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除民族乡实行超收全留外,其它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逐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计划地发展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扫除文盲。
自治县鼓励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和师生编制比例。
自治县积极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其它有条件的中学设立民族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同时采取汉语和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办好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保护、修复名胜古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卫生事业,加强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中草药的研究,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民间医生行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按照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与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对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津贴。
自治县的国家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民族乡的特点和需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命令、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11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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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医[1999]1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村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有了较快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已达1800余所,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在稳步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农村中医药工作基础仍然较差,依然存在资源短缺、人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农村中医药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独具的特色和优势,是宝贵的卫生资源,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基础。中医药在防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老年性、功能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中医药疗效可靠,成本相对低廉,又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发展农村中医药,有利于缓解过快增长的医药卫生费用与农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发挥中医药优势,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九亿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就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传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供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为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2) 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0年底,初步建立起适应本地区实际需求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建设,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中医药业务,并在乡村医生的正规化、系统化培训中强化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基本满足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对中医药的需求。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乡镇卫生院有一定的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多数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使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 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围绕农村卫生工作、中医药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和中医药学术水平。坚持一网多用,突出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带动乡、村两级中医药业务的开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二、深化农村中医药工作改革,积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
(4) 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导向,转变观念,深入社区、家庭,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和健康教育中的优势与特色,逐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5) 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中医医院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从过去注重数量转到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要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优化结构、减员增效、强化管理,实行按事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员工聘任制和合同制,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将分配和业绩挂钩,形成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向质量要效益。
(6) 要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在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杜绝浪费,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以及滥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更好地发挥其龙头指导作用
(7) 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特别是对于医疗条件不适应社会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县级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不足,特别是危房、租房问题;改善医疗设备条件,使医疗设备的配置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改善中医医院的就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中医医疗消费需求。
(8) 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为核心,在突出中医药特色和发挥中医药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同时,加快提高县级中医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急诊抢救能力。要遵循主体发展和开放兼容相结合的原则,吸收和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县级中医医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9) 努力提高县级中医医院的管理水平。当前着重要提高县级中医医院院长的综合管理素质,要不拘一格把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选拔到医院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实施院长培训、轮训制度。
(10) 继续抓好全国县级示范中医医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滚动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确定一些省级示范单位,同时要注重积累县级中医医院改革、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发挥示范中医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从整体上促进县级中医医院的发展。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但在建设与发展中面临困难而难以满足农村居民需求的县级中医医院实施人才、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帮扶,使其逐步走出困境。组织并鼓励办得好的中医医院利用各种方式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帮扶。
(12) 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在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指导作用。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县级中医医院在中医药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县级中医医院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主动采取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定期义诊、推广适宜技术和科技成果等办法,加强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指导。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提高乡(村)卫生院(室)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13) 乡镇卫生院在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向村卫生室人员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的中医药工作。
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缺乏的状况,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中医药人才,另一方面也可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的西医人员中选拔学员,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
(14) 村卫生室要积极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并配备必要的中成药。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并积极利用当地资源,自种、自采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
(15) 各地对在农村个体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16) 通过推进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招生、分配等制度改革,疏通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通向农村的渠道;办好中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农村青年学习中医药;继续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自学考试,形成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格局。同时,要根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需求,改革教学内容和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农村培养适用的中医药人才。
(17) 重视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中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积极推进住院中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执业医师法》中有关执业医师培训考核的规定,采取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以及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这部分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认真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在全国培训3000名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业务技术骨干”的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好培训对象,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18) 按照乡村医生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要求,要将中医药内容列入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在职培训考核中;在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定的地区,在职称评定时要考核有关中医药内容。同时,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乡村医生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

五、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的服务水平
(19) 县级中医医院要树立“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利用和推广。要积极挖掘、整理当地名老中医的经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要组织科学研究,重点是针对严重危害当地群众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充分利用县、乡、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进行临床观察与联合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迅速服务于临床。
(20) 积极有效地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的推广积极性;在中医医院评审、执业中医医师和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等工作中,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人员应用中医药适宜空技术提出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成本低、疗效好、适合农村和基层使用的适宜技术进行筛选、发布。在县级中医医院推广适宜技术,以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为主,并要与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乡村主要推广常规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并要与乡村医生的在职培养培训相结合。
(21) 面向农村推广应用中药新产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高效、优质中成药新产品的筛选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村推荐;同时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合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降低产品包装标准、减少流通环节等措施,减少生产、经营成本而降低价格。
七、 切实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
(22)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工作的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23) 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重视县级中医医院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需求、指导农村中医药业务等方面的地位,充实、巩固现有的机构;在实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把农村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性医院同等对待。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认真总结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第一个十年规划目标中中医药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在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中充实完善中医药工作指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促进农村中医药的发展。
(2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1998年开始设立农村中医工作专项资金。各地要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要相对集中财力,逐步解决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25) 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争取到2000年底全国有100个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到2005年底全国再有一批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
(26)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中医药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扬中医的传统美德,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受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新风尚。对模范农村中医药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和开展“三下乡”活动。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树立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将在适当时期进行检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责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粮食流通的工作基础在农村,粮食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在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粮食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于“三农”的思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大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粮食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重要使命,立足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利用粮食系统遍布城乡的粮食购销网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等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粮食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调控监管,发展现代粮食流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服务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作为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动力,建立起粮食部门为广大种粮农民增收服务的有效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五)主要目标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通过做好粮食流通基础工作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通过保持合理粮食价格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通过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价格引导,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增加粮食附加值,以及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等措施,促进粮食主产区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促进种粮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通过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等多项政策措施,使农民分享粮食流通、加工中的利益,提高种粮农民收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和进出口调剂等多种调控手段,努力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区域的基本平衡,实现粮食供求“紧平衡”的调控目标。

三、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收益

(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人力等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入市收购,活跃农村粮食流通。

(八)培育和壮大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通过政策鼓励、利益吸引和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加强农村粮油购销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粮油购销员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九)落实好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按照健全启动机制、费用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原则,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布点、合理布局,品种范围符合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顺畅。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落实收购资金和费用,及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政策真正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十)大力发展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既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也稳定销区粮源供应。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产销合作格局。要积极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和储备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展销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衔接。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贷款并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经济发达的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

(十一)加强对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通过发展粮食生产、加强产销衔接和调整储备粮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灾区以及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的粮食供给,确保薄弱地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粮食需求。

(十二)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方针和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紧平衡。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和区域平衡的调控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垂直管理体系,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利用粮食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加强和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调控措施,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粮食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做到适时、适度调控,有效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五、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

(十三)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继续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充分调动农民开展粮食订单的积极性,扩大订单覆盖率,提高订单履约率。利用“公司+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和“二次结算”、“二次分配”等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十四)促进粮油精深加工。粮油精深加工是提高粮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粮油企业向粮食加工领域延伸,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组织开展粮油加工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和对公众的信息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实现粮食企业和农民双赢。要加快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支农资金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争取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优质粮食品种的选育、推广及基地建设;落实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粮食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要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快形成以粮食精深加工和深度开发为主的优势产业。

(十六)创新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完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参与的粮食产业开发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村购销网点联合,实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良性互动。

(十七)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订单生产、订单收购、信息发布和龙头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技术指导等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引导农户连片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推动专用、优质粮食生产的发展,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六、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顺畅流通

(十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对粮食市场流通的干预,逐步形成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流通机制。

(十九)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使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更好地搞活粮食流通和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引导和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粮食市场,优化粮食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全国性、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推广粮食电子商务。

(二十)抓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改造、整合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资源,建设跨省主要粮食物流通道、粮食物流节点和基地,发展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粮食物流标准化体系,拓宽粮食物流渠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改善农村粮食收购、储运、烘干方式,提高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和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做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困难地区基层农村收纳粮库仓房维修改造工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二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要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类粮食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购销经营行为,督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储备粮轮换以及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政策用粮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把质量卫生关;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农村口粮安全。要加强同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合法经营。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有关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种粮农民

(二十四)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改进农村储粮装具,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农村粮食产后损失。

(二十五)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快捷准确的价格监测机制,完善粮食价格监测点布局,全面监测并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粮食企业,以及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六)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和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院所、院校和检验机构的作用,建立标准研究、验证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建设,为促进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的生产,提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直接服务于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粮食规模化种植、等级化收购和分类储存。

(二十七)积极开展农村便民服务。大力发展农村粮油超市和粮食集贸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仓储、加工设备和技术优势,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网点优势,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十八)大力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加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健康、营养消费。大力推广“放心米面”、“放心食油”,积极支持“放心粮油进农村”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粮油销售放心店”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产品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精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干部教育,增强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目标,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把粮食部门纳入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体系,落实有关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三十一)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围绕粮食部门更好地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深入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

(三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十三)总结推广经验。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各地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对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涌现的好典型,要大力宣传并予以表彰。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