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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5:00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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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创新机制,加强规范,切实提升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4.司法建议工作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6.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9.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0.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1.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12.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13.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4.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15.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16.司法建议应当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三、加强领导,科学管理,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使司法建议工作更加规范,注重实效。

18.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2)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工作;

(3)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19.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2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2.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附:司法建议文书样式

××法建〔20××〕××号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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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
(一)注册登记费(设置、生产、销售、进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配给有关部门的频率)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时间从核发执照之日起核算。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的频率占用费,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检测时收取。新设、新增无线电设备(固定台站设备视情况确定)在办理设台使用手续前进行技术检测;已设的无线电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到期不检测,按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整机设备,按其总量的3—5%抽测,并按此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根据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情况,对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计算收费。
(一)地区修正系数E和频率修正系数F均取1.5(多信道公众通信网除外)。
(二)微波站的频率是指实际指配的波道数,设备数按1计算。
(一)多信道公众通信网(指6个频点以上),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频率修正系数F取1,地区修正系数E取1,5。
(四)指配使用双工频率和收、发异频的均按2个频点计算。
(五)900MHZ无中心多信道设备按部计收,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
(六)船舶电台以船为单位计收,超短波、短波设备均按1个频点计算。
(七)备用通信设备,按频率占用费基数的二分之一计收。
(八)指配两个频点以上的专向对讲话机,按频点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一)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专门用于战备的电台。
(二)水利部门每年五至十月份防汛期间设置的专门用于防汛的电台。
(三)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消防的电台和林业部门在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份专门用于防火的电台。
(五)广播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
(六)业余电台。
上述电台兼用于其它业务的,按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教育等因公益需要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两年内(至一九九一年底)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公安或保卫部门)、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免征,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暂比照军队的做法执行,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外国驻本省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台,按省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来华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两倍计收。
第九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范围分工,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即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江苏设置的电台、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涉及多省或国外的电台、地球站和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登记、核发执照并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省各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在江苏设置的电台,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市属单位设置在市范围内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对个别不便于管理的电台,委托电台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执照和代收无线电管理费用。有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代收的频率占用费总额的60%,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按月交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弥补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属于已安排项目要转入下年支付的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定额结转下年,其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以“规费”收入科目缴库。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遵守通信纪律、通信保密规定,积极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罚款。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罚款时,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凭证,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四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5%(不含代收部分),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中5%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情况应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情况,报省财政厅,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按《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要求,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纳费通知书、罚款通知书、计征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其中收费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加盖票据监制章。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凭证,否则用户有权拒付。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频率占用费征收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六月。新设电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收取。
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时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办理撤销手续。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和各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单位: 元
---------------------------------------------------
|设 标 项 | | 注册登记费 | 设备检测费 |
| 备 准 目 | 频 率 |-------|------------------|
| 类 | | | |生产、进口设| | |
| 型 | 占用费 |设置|进口审核| 备抽测费 |用户检测费基数|每部最|
| | | | (部)| (部) | (部) |大限额|
|----------------|-----|--|----|------|-------|---|
| 无 线 话 筒 | |5 | 10 | | | |
| 无 绳 电 话 |-----|--|----| | 10 | |
| | 20 |5 | 10 | | | |
|----------------|-----|--|----| |-------| |
|甚高台|3W以下(含) | 40 |10| 10 | 90 | 10 | 90 |
|高频 |------------|-----|--|----| |-------| |
|频无 |3—5W(含) | 50 |10| 10 | | 15 | |
|、线 |------------|-----|--|----| |-------| |
|特电 |5—15W(含) | 70 |10| 10 | | 25 | |
| |------------|-----|--|----| |-------| |
| |15—25W(含) | 100 |10| 10 | | 35 | |
| |------------|-----|--|----| |-------| |
| |25—50W(含) | 150 |10| 10 | | 40 | |
| |------------|-----|--|----| |-------| |
| |50W以上 | 250 |10| 10 | | 45 | |
---------------------------------------------------

---------------------------------------------------
|长波 |5W以下(含) | 40 |10| 10 | | 20 | |
|中电 |------------|-----|--|----| |-------| |
|短台 |5—15W(含) | 70 |10| 10 | | 30 | |
| |------------|-----|--|----| |-------| |
| |15—150W(含) | 120 |10| 10 | 200 | 40 |200|
| |------------|-----|--|----| |-------| |
| |150—500W(含) | 250 |10| 10 | | 60 | |
| |------------|-----|--|----| |-------| |
| |500W以上 | 400 |10| 10 | | 80 | |
|---|------------|-----|--|----|------|-------|---|
|传信 |5W以下(含) | 300 |10| 10 | | 20 | |
|呼系 |------------|-----|--|----| |-------| |
|发统 |5—25W(含) | 400 |10| 10 | 150 | 30 |200|
| |------------|-----|--|----| |-------| |
| |25W以上 | 500 |10| 10 | | 45 | |
|---|------------|-----|--|----|------|-------|---|
|遥速 |15W以下(含) | 80 |10| 10 | | 25 | |
|控测 |------------|-----|--|----| |-------| |
|遥距 |15—50W(含) | 110 |10| 10 | 400 | 30 |400|
|测电 |------------|-----|--|----| |-------| |
|测台 |50W以上 | 200 |10| 10 | | 45 | |
---------------------------------------------------

---------------------------------------------------
|雷达 |10KW以下(含) | 400 |10| 10 | | 200 | |
| |------------|-----|--|----| 400 |-------|400|
| |10KW以上 | 500 |10| 10 | | 400 | |
|---|------------|-----|--|----|------|-------|---|
|微备 |60路以下(含) | 100 |10| 10 | | 70 | |
|波卫 |------------|-----|--|----| |-------| |
|收星 |60—300路(含) | 200 |10| 10 | 400 | 90 |400|
|发地 |------------|-----|--|----| |-------| |
|信球 |300—960路(含) | 300 |10| 10 | | 120 | |
|设站 |------------|-----|--|----| |-------| |
| |960路以上 | 400 |10| 10 | | 150 | |
|----------------|-----|--|----|------|-------|---|
| 电视、广播台 |10’最低|10| 10 | 400 | 100 |400|
| (含差转、转换台) |广告费 | | | | | |
---------------------------------------------------

说明:
1.无绳电话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2.频率占用费计算方法:T=N×E×F
(T:应征收频率占用费总额;E:修正系数,取1.5;F:表示因数:取1.5。N:表中所列

设备数+1
收费基数×频点数(微波波道数)×-----
2
频点数+1
3.设备检测费的收取:每部按基数×-----
2
4.生产、销售一次性计收注册登记费100元。

附件二: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
| | | 计算| 罚款金额 |
|序号| 罚 款 项 目 | 单位| (元) |
|--|---------------------|---|----------|
|1 | 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300—500 |
| | (含整机组装件) | | |
|--|---------------------|---|----------|
|2 | 私设无线电通信台或其他发信设备 | 部 | 500—3000 |
| | (含实效试验) | | |
|--|---------------------|---|----------|
| | 擅自增大功率、增加设备、变更台址、 | 项 | 500—1000 |
|3 | 增高天线、改变天线特性 | | |
| |---------------------|---|----------|
| | 擅自更改其他核定项目 | 项 | 100—300 |
|--|---------------------|---|----------|
|4 |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执照(证书) |项、月| 50—100 |
| | 或丢失执照、证书、核定表 | | |
|--|---------------------|---|----------|
|5 | 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100—3000 |
|--|---------------------|---|----------|
|6 | 失控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月| 100—500 |
|--|---------------------|---|----------|
|7 | 不遵守通纪通规、泄密、扰乱空中 | 次 | 100—500 |
| | 电波秩序 | | |
|--|---------------------|---|----------|
|8 | 不按规定销售、私自出借、出租, | 部 | 100—500 |
| | 私自转让无线电通信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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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技术规定产生 | | 500—2000 |
| | 有害干扰而造成后果的 | | |
|--|---------------------|---|----------|
|10| 违反其他无线电管理条款(规定) | 项 | 5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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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外籍人员违章罚款,按最高限额400%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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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无线电管理收费收据

缴费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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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备| | | 收费金额 | |
|设备|部 数|功 率|频 率|-----------------|备注|
|名称|(部)|(瓦)|(个)|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设备检测费|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联
|总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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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财务: 经手人:

凭证使用及印制说明:
1.收据共四联,规格:19公分×8公分
第一联 报查 报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黑色字)
第二联 缴用户(红色字)
第三联 记帐凭证(绿色字)
第四联 存根(蓝色字)
以上四联的名称、用途应分别印制在凭证右侧
2.收据应顺号填写,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专用章
3.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