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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30:04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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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将《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

  四、将《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未在决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将《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直接向铁路保护区内排放污水,侵蚀污染铁路线路、通信设施、造成路基病害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沟渠、管道等设施,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治理或者迁移”。

  六、将《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向其发出《催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经催告采矿权人仍不缴纳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或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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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安顺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安顺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顺市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及《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征机关,具体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要加强协调、联系,结合本地实际工作,共同制定辖区内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计划,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地税机关对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季征收、拨付,年终结算。

第五条 地税机关从事征收、管理、稽查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工会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开展好代征工作,对地税机关提供的未缴、拒缴工会经费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催报、催缴。

第七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征的范围:
安顺市辖区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应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对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但独立设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上就地缴纳。

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算公式:
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计费金额×缴纳比例

第九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费依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费金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扣除财政拨付工资后的余额为计费金额,其中财政拨付工资的数额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核定。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该地区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计费金额。

第十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缴纳比例为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工资总额3‰)。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代收应提取的工作经费按工财字[2006]59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强化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对工会组织地、税机关、工商银行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一)县(区)以上工会职责:
1、做好基层工会服务工作;
2、做好代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收集,健全基层信息工作;
4、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5、负责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对账,根据工会隶属关系,将确认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
6、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加强清欠工作,向税务机关提供代收催收有关文书资料和承办相关手续等;
7、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8、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二)地税机关职责:
1、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工会经费的申报审核、开票和催缴,实行税费同步,工会经费入库后再办缴税;
4、负责送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到缴费单位,与同级工会共同采取相关措施,督促依法缴纳;
5、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同级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代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6、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三)工商银行职责:
1、负责开发完善代收软件,注重应缴核算、县级工会对基层缴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处理和反馈;
2、负责解决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中的款项划转事宜;
3、按时将进账的缴费单位清册准确提供给市总工会;
4、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工会分别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名单和“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通知名单中的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工会经费登记。并在“MIS”做税种鉴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中检索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代征范围,确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通知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建会筹备金登记。

第十四条 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由其工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文件,报当地总工会,由当地工会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注销其税种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总工会或地税机关的,应当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费种登记,并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登记。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写《缴费(基金)申报汇总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

缴费单位不能按期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的,到各县(区)工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但延期申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经工会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的,应当在缴费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金额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费额结算。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对确有困难,在缴款期限内,无力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应填写《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缓缴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工会提出缓缴费款申请。经主管工会审批同意后,凭主管工会的审批意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费款之日起,对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少缴、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未缴费单位名单,报送同级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必须给缴费单位开具缴费票据。

全市所有缴费单位申报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部统一进入市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由市总按规定及时进行划解和返拨,不得拖延和截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将费款划入 “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发现多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向市、县(区)工会提出退费申请,由市、县(区)工会负责办理退费。

第二十四条 对帐与清欠。各地税征收机关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开具代收的工会经费相关信息资料,提交同级工会。工商银行在征收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实际缴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工会经费明细清册(应包含缴费单位名称、管理代码、缴费金额、开票流水号、专用收据票号)提供给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在收到工商银行提供的明细清册后在5个工作日内划分出县(区)征收进账情况明细清册下传各县(区)工会,由各县(区)工会负责将确认已收单位与已开票单位进行认真核对后清理出欠缴单位清册,并提交地税征收机关,由县(区)地税机关与同级工会共同负责清欠催收。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中,应同时对缴费单位履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少缴或未缴的,除补征少缴或未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通过税费比对,将已缴税未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登记的缴费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工会,由同级工会进行缴费确认,并向地税机关反馈相关信息。

市和县(区)工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欠缴、漏缴、错缴费款的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反馈,定期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六章 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同级工会,由县(区)以上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安顺市总工会、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将代收工作列入对下级工会、地税机关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总工会和安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节约能源资源,提高降能效率,减少公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市直、县(市、区)以及镇(办)三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 各级公共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第二章 节电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电意识。
第五条 科学使用空调,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区域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室内不吸烟,无人时关闭空调;定期清洗空调设备,提高空调能效。
第六条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应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办公室、会议室、通道、走廊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合理安排照明灯数量和自动控制开关模式,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
第七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八条 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使用达到规定能效标识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合理设置节电模式,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能耗。
第九条 办公区域内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能耗设备。
第十条 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照明和空调变频等节能先进技术,大力推进办公区域节电改造。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对套管、线路、灯具,应每月检修一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公共节日灯应尽量选用LED、高频无极灯等类型的节能产品,要制定、执行公共节日灯使用管理办法,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节电监管,对相关人员违章用电行为,应及时制止;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未及时整改的,应给予批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节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水意识。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第十六条 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有条件时,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或推广感应式节水阀门。
第十七条 办公区域的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河水或再生水;提倡循环用水,推广自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第十八条 加强对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要关注预埋管道、水龙头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杜绝暗泄和“长流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