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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8:08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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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2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二条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三)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第七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七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七十四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有效;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七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七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七)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八)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七条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八条 除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外,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十)从事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二)宣传推介基金;
(三)发售基金份额;
(四)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二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5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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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1)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四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
  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
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三)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
  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交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O%。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二)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
  (三)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
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并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指导北京市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财政专户管理。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五、其他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之外,原享受
  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对少数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中央财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在部门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助。参照执行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向有关单位收缴,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实施,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2001)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2001-09-06

教人[2001]9号


  “九五”以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团结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了表彰他们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的显著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决定授予刘淑慧等1770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蔡雯等207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进新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

  受到表彰的人员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风范,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教育工作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担负起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重任,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三个代表”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为推动新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01年全国优秀教师名单

  北京市

  刘淑慧(女) 首都体育学院  李科杰 北京理工大学  顾畹仪(女)北京邮电大学  牟钟鉴 中央民族大学  李成岳   北京化工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吕国蔚 首都医科大学  高自友 北方交通大学  秦亚青 外交学院  林永和 北京工商大学  吴思敬 首都师范大学  崔生祥 中国工运学院  武强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徐春明 石油大学(北京)  项红(女) 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  张毅(女) 北京五中  生烁(女) 西城区育翔小学  张立军 西城区三里河第三小学  马复华 汇文中学  陈再萍(女) 朝阳区工大附中  孙京红(女) 海淀区五一小学  张思明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  李镗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  徐懿 石景山教师进修学校  陈文明 昌平实验中学  孙满红 门头沟区潭拓寺中学  王宁 大兴区黄村第一中学  王丽军(女) 房山区北京师范大学良乡附中  戴金全(回族)通州区张湾中心小学  姜淑琴(女) 怀柔第三中学  王保东 密云第二中学  王兰芬(女) 平谷第三中学  王志云(女) 延庆第二中学  李淑芳(女) 延庆第一小学  吴建环 北京西藏中学  李度 北京化工职业技校  姬立中 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侯元聪 首钢技工学校  吕广田 昌平区南邵镇中心幼儿园  黄珊(女)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  柳茹(女) 西城区北海幼儿园

  天津市

  李春林 天津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武清分校  王素英(女) 天津商学院  肖照岑(女) 天津中医学院  田心(女) 天津医科大学  姚志英(女) 天津市艺术学校  陈汝栋 天津工业大学  杜永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校  姜若(女) 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  李卫东 南开区艺术小学  周永福 天津市第五十四中学  王秀文 天津市汽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蔡锡第 天津市第一百中学  李志琦(女) 杨柳青第一中学  孙德珍(女) 津南区实验小学  刘颖(女) 塘沽区实验学校  刘功海 汉沽区第一中学  边俊海 大港区第一中学  朱志华 静海县实验小学  孟庆香(女) 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小学  史学忠 武清区杨村第一中学  刘葆中 宝坻四中  霍丽娜(女) 宁河县芦台一小  王树青(女) 蓟县白塔子乡白塔子中学  张晓 蓟县城关四中  张玉敏(女) 蓟县桑梓乡马坊中心幼儿园  蒋敦斌 天津职业大学

  河北省

  李美 望都一中  杨永恩(女) 曲阳县第一高级中学  杨正仓 顺平中学   刘增良 安新县实验中学  柴艳萍(女,满族) 定兴县第二中学  刘玛莲(女) 顺平县实验学校  乔立 涿州市中学  刘建德 博野县博野中学  王海英 安国市南王买中学  王文韫(女) 易县大龙华乡中学  张炳文 望都中学  刘海军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王金河 沧县实验学校  李艳丽(女) 肃宁县第一中学  李桂敏(女) 沧州市新华区文教局教研室  陈秀丽(女) 盐山中学  张素芹(女) 献县第二中学  李庆禄 泊头市第二中学  赵文波 河间市第一中学  金宝龙(回族) 河间市教师进修学校  李志香(女) 滦平县第一中学  郝增 承德县教师进修学校  冼国军 丰宁县第一中学  潘桂云(女,满族) 承德旅游学校  赵国(满族) 宽城县第一中学  陈金杰 邯郸县第一中学  赵建兵 鸡泽县第一中学  刘桂菊(女) 邯郸市第二中学  李萍(女) 邯郸市第二十五中学  刘晓玲(女) 邯郸师范专科学校  郭向东 曲周县第一中学  王学军 峰峰矿区春光中学  王瑞岭 广平县第一中学  王顺生 邯郸市第四中学  郑永信 成安县第一中学  蔡桂兰(女) 武邑县李石店中心校  贾广臣 阜城县营盘中学  鲁珩继 冀州中学  纪铁岭 饶阳中学  马志同 永清县第二中学  闻志龙(回族) 大厂县大厂中心小学  许维国 抚宁县第一中学  刘淑娟(女)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四中学  胡文和(满族) 青龙县双山子中学  赵峰(女)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小学  史素坤(女) 藁城市第一中学  王丽华(女) 石家庄市机场路小学  王立彬 行唐县北河中学  王运峰 辛集市第三中学  张国林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中学  王文凤(女) 新乐市中山中学  李彦缺(女) 赵县中学  臧丽娟(女) 藁城市兴安镇兴安小学  王俊歧 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  周雅会(女) 丰润县医院路小学  杨杰 丰润县车轴山中学  李绍光 滦南县第一中学  张印春 遵化市第一中学  熊跃红 唐山市第十六中学  李颖新(女) 迁安市杨各庄镇教办  刘素芸(女) 唐山市第49中学  贝焕平(女) 巨鹿县第五中学  梁延芬(女) 广宗县冯寨中学  程精棉(女) 邢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进良 邢台市第七中学  张文涛 南宫市高村中学  韩培泽 新河县教文体局教研室  甄德江 邢台市卫生学校  江银昌 临西县第一中学  田书才 临城中学  樊桂英(女) 崇礼县希望小学  吕海茹(女) 张北县第二中学  李凤莲(女) 阳原县北关中心校  李润秀(女) 康保县职教中心  陈喜平 张家口市第一中学  武建奇 河北经贸大学  薄爱华(女) 张家口医学院  刘开第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梁英华(女) 河北理工学院  贾春华 承德医学院  郑学明(满族) 河北科技大学  赵文华 河北工艺美术学校  陈建国 河北交通学校  陈会福 张家口市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  张秀华(女) 邢台市第一劳动技工学校

  山西省  

  侯文良 夏县实验中学  杨淑霞(女) 垣曲县七一小学  胡丽珍(女) 晋城市健健幼儿园长治园  秦菊芳(女) 晋城市城区钟家庄乡中学  赵买旦 泽州县李寨中学  支刚华(女) 临汾第一中学  关跃兰(女)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东留学校  毛吉虎 襄汾县汾城中学  张金翠(女) 永济市卿头教办白坊小学  贾王广 霍州市第一中学  段昌鹏 平陆县西街中学  段芳玲(女) 永和县城关小学  杨英虎 稷山中学  闫晓丽(女) 朔州市平鲁区第五小学  王迎兰(女) 大同煤矿集团和平街小学  张晓燕(女) 大同市城区第六小学  冯日明 大同市浑源中学  李海燕(女) 大同市城区第十七小学  席守仁 左云县第二中学  范沙浪 万荣县技工学校  贾长庚 稷山县西社联区小河学校  张迎萍(女) 平定县实验小学  樊瑞英(女) 河曲县黄河路小学  韩爱荣(女) 阳曲县南郁利校  李杰 太原市小店区第一中学  李志宏 清徐县清徐中学  李秀英(女) 太原市杏花岭小学  白秀茹(女) 太原市成成中学  李秀瑜(女) 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幼儿园  王爱生 长治县第一中学  赵荷花(女) 潞安矿业公司中学  郭丽娟(女) 长治市城区东街小学  刘香萍(女) 乡宁县西街小学  荆淑萍(女) 阳煤集团第一中学  安顺利 代县第四中学  徐格宁 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机电分院  任福 右玉县第一中学  苏平 长治师范学校  汪彦民 长治市教育学院  郭翠娥(女) 离石市高级中学  秦太娥(女) 方山县城内小学  于拴俊 静乐县杜家村中学  谢克明 太原理工大学  程秀娥(女) 榆社第三中学  张年喜 交口县中学  耿计明 岚县岚城中学  杨永青 祁县中学  王雪琴(女) 和顺县北关小学  赵永义 灵石县教育委员会  于德熙 朔州市第一中学  林娟(女) 大同铁路职工子弟第二中学  王会俭(女) 临猗县西张吴小学

  内蒙古自治区

  李银枝(女) 土左旗第二中学  张椿梅(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小学  陈宇(女) 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  云秀春(女,蒙族)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百什户民族小学  丁秀英(女) 包头市第四十中学  田丽华(女) 包头市东河区教育局教研室  宫智君(女) 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第三小学  李秀花(女)包头市石拐区新石拐小学  李少华 乌海市第一中学  张素芝(女,蒙族) 巴林左旗林东第三中学  刘建华 敖汉旗新惠中学  郑宪文 翁牛特旗五分地总校  朱春月(蒙族) 宁城县教研室  陈姝姊(女) 阿鲁科尔沁旗直属第二幼儿园  达布希拉图(蒙族) 克什克腾旗达里实验小学  邹欣荣 海拉尔第二中学  黎洪珍(女) 海拉尔市第七中学  德丽娟(女,达斡尔族) 莫旗尼尔基第一中学  乌云格日乐(女,鄂温克族)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中心校  乌兰(女,蒙族) 新巴尔虎右旗一完小  赵宏香(女) 突泉县三街小学  常光伟(女,蒙族) 科右前旗哈拉黑小学  额尔敦哈斯(蒙族) 科右中旗第一中学  巴图(蒙族) 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  鲁坤强 奈曼旗八仙筒中学  常刚 开鲁县和平镇中学  单鲁明 科左中旗教研室  宋晓曦(女,蒙族) 霍林郭勒市实验小学  宋亚琴(女) 阿巴嘎旗第一中学  葛素梅(女) 太仆寺旗宝昌第三小学  乌兰格日乐(女,蒙族) 四子王旗蒙古族中学  邢树森 丰镇市教委教研室  姚维新 乌盟旗下营中学  吉仁太(蒙族) 乌审旗陶利小学  呼良怀 鄂托克旗棋盘井第二小学  苏满喜 五原县第一中学  安兰伟 杭锦后旗奋斗中学  王珍(女) 临河市逸夫小学  佟立华(女,蒙族) 内蒙一机(集团)教育处第四小学  杨志刚 包钢第一中学  吴志军 内蒙北方重工集团第二中学  嘎日迪(蒙族) 内蒙古师范大学  巴根那(蒙族) 内蒙古民族大学  梁文心(女) 内蒙古工业大学  郭子荣(女) 包头铁路工程学校  刘桂芬(女) 赤峰农牧学校  白图雅(女,蒙族) 科右前旗第一中学

  辽宁省

  张福钧 康平县东关屯镇初级中学  王宜春(女) 新民市实验中学 李艳玲(女) 沈阳市新城子区第三小学  王远杰(女,蒙族) 法库县第三初级中学  李爱军(女) 沈阳市皇姑区育智学校  宋明 沈阳市大东区辽沈街第一小学  武裕民 沈阳市第一六O中学  张希臻(女) 沈阳市实验学校  王艳青 沈阳市计算机学校  隋鑫(女) 大连理工大学附属学校  衣春霞(女) 长海县广鹿乡中心小学  刘士寅 普兰店市第一中学  罗利(女,满族) 瓦房店市教师进修学校  付金凤(女) 庄河市明星小学  公秀华(女) 大连市青少年宫  李志霞(女) 解放军92538部队机关幼儿园  史爱华(女) 鞍山师范学院  海鸿(女,回族) 鞍山市第十五中学  刘名(女) 海城市第二中学  王桂红(女) 台安县实验小学  李建(满族) 岫岩县三家子中学  关品卿(满族) 抚顺市农业特产学校  付然(女)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分校  吴绍林(女) 抚顺市第十中学  曹丽(女) 抚顺市望花区演武学校  王金魁(女) 本溪县高级中学  曾桂云(女) 本溪市财贸学校  周军莉(女) 丹东市六纬路小学  王忠平(满族) 宽甸县第二中学  王传梅(女) 丹东市第十九中学  赵民生(女) 黑山北关实验学校  孙丽娟(女,满族) 北宁市广宁镇中心小学  郭凤林 凌海市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娄远程 义县高级中学  李淑华(女) 盖州市第一初级中学  曲岩玉(女) 大石桥市第一初级中学  于克明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马德春 彰武县章古台镇中心小学  张劲(女) 阜新市海州区民族街小学  冯秀娥(女) 阜新市第十八中学  于全玲(女) 辽阳县首山镇第二初级中学  赵丽华(女)辽阳市第三高级中学  张庆华 西丰县高级中学  孔丽君(女,蒙族) 铁法市第二高中  张明祥 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  郑君(女)铁岭市第三中学  李庆达 盘山县大荒中学  丁万一 大洼县新兴中学  王学智 朝阳县大平房高级中学  杨秀琴(女) 建平县叶柏寿第一中学  陈红(女)朝阳市双塔区光明小学  陈景富(蒙族)喀左县蒙古族高级中学  崔景立 朝阳市第二中学  朱万英(女) 葫芦岛市第七初级中学  金雪(女,满族) 兴城市第二中学  齐玉民 绥中县前卫镇中心小学  李雪梅(女) 辽河油田实验中学  金艳(女) 沈阳铁路实验中学  赫国胜 辽宁大学  汪琦 鞍山钢铁学院  李兰芬(女)辽宁省实验学校  康廷国 辽宁中医学院  柏树令(满族) 中国医科大学  陈宝东 抚顺石油学院  陈金玉(女,朝鲜族) 沈阳师范学院  孙明 鲁迅美术学院  李晓梅(女)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贾传荧  大连海事大学

  吉林省

  邵红月(女) 长春市第二中学  崔红(女,朝鲜族) 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小学  李红云(女) 长春市宽城区天津路小学  张春芬(女) 长春市宽城区育新小学  刘继家 长春市实验中学  张晶(女) 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  路明泉 长春市第一五O中学   顾辰钧 长春市广播电视大学  黄锐(女) 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  刘艳杰(女) 榆树市第五中学  王忠敏(女) 德惠市第六小学  张忠杰(女) 九台市实验小学  臧耀民 农安县教师进修学校  王翠花(女) 桦甸市第二中学  谭雨书 舒兰市第十九中学  林伟娟(女) 吉林市毓文中学  白芳(女)吉林市昌邑区河湾子中学  钟国馨(女) 吉林市龙潭区艺术实验小学  程艳荣(女)吉林市丰满区第一小学  刘增才 吉林市第一中学  林秀娟(女) 吉林市第三十一中学  王林声(女) 四平市第二中学  高立(女) 双辽市幼儿园  赵凤江 梨树县第二中学  王晓超(女) 四平市实验中学  庞云靖 公主岭市怀德镇中心小学  钟鸣琪(女) 辽源市龙山区实验小学  陶英(女) 辽源市实验中学  王秀芹(女) 柳河县驼腰岭镇中学  金英林(女,朝鲜族) 集安市朝鲜族中学  王晓平 通化市第二中学  于雅卿(女) 通化市东昌区佟江小学  孙秀兰(女) 临江市光华中学  王丽莺(女) 白山市第九中学  袁昌云(女) 白城市第一中学  石军 镇赉县到保镇中心小学  李爱光(女) 白城市第二中学 王永华(女)【氵兆】南市第四中学  李龙日(朝鲜族) 延边第一中学  王艳(女) 敦化市第一中学  张世荣(朝鲜族) 珲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李凤花(女) 安图县第一中学  杨影(女)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幼儿园  王彩云(女) 松原市宁江区回族小学  林作臣 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  孙跃军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付延力(女) 长春外国语学校  吴通好 吉林大学  何昭阳 吉林农业大学  李永生 东北电力学院  刘国权 四平师范学院  盛时竹(女)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崔羲秀(朝鲜族) 延边大学师范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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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明江 克山师范专科学校  王宝辉 大庆石油学院  单安山 东北农业大学  赵春晖 哈尔滨工程大学  王喜军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徐晓风 哈尔滨师范大学  顾立志 佳木斯大学  邵淑丽(女) 齐齐哈尔大学  何士平(女) 哈尔滨市第18中学  李永健 双城市兆麟中学  于广森 哈尔滨市第69中学  刘丽波(女) 哈尔滨市香坊进修学校  李秀华(女) 哈尔滨市王兆新村小学  袁静(女) 阿城市双丰镇新民小学  李英顺(女,朝鲜族) 呼兰市萧红小学  肖俊祥 宾县第一中学  包贵 五常市小山子镇双利小学  王淑梅(女) 巴彦县育新小学  关嵘 哈尔滨市第六中学  陈建华(女,蒙族) 龙江县实验小学  王静华(女) 齐齐哈尔市二十中  姜翠兰(女) 齐齐哈尔市第三中学  郝治范(女) 齐齐哈尔市第六中学  耿海 依安县第二小学  李杰(女) 讷河市第七小学  刘长波 克山县第一中学  吕芳君 穆棱市第一中学  王新婷(女) 绥芬河市第二小学  王丹(女) 牡丹江市中华路小学  陆华(女) 牡丹江市第十六中学  孟庆洁(女) 汤原县高级中学  雷晓红(女) 佳木斯市第五中学  夏淑颖(女) 加格达奇区第四中学  叶静(女) 黑河市实验小学  姚秀英(女) 逊克县逊河镇双河小学  孙淑立(女) 孙吴县第二中学  孙宪杰(女) 同江市第三小学  张晓娟(女) 绥棱县第一中学  孙桂贤(女) 安达市高级中学  刁首凤(女) 兰西县燎原乡中心小学  王胜 青冈县第五中学  綦若波(女) 庆安县第一中学  王蕊艳(女) 望奎县第二中学  白云霞(女) 绥化市第一中学  胡志华(女) 伊春市桃山林业局第一中学  王世慧(女) 宝清县第二中学  王凤霞(女) 集贤县福利镇小学  王淑婷(女) 七台河市铁山中心小学  陈萍(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一中  张献春 黑龙江省红兴隆分局二九一农场场直小学  王红香(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一中  贾明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庆丰农场子弟学校  程秀芳(女) 密山市三人班小学  赵春静(女) 鸡东县第四中学  李桂梅(女) 鹤岗市大跃进小学  侯庆龙 鹤岗矿务局高级中学  王文军 大庆市大庆中学  玄键 大庆实验中学  宋振菊(女)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中心小学  徐亮 大庆第一中学  李健男 黑龙江省财贸学校  赵明 黑龙江省供销学校  刘新生 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刘素兰(女) 鸡西市第十九中学  刘贵彦 方正林业局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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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幕依 复旦大学  卢大儒 复旦大学  李杰 同济大学  李征帆  上海交通大学  王继成 东华大学  宓为建 上海海运学院  汤雪明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王则民  上海师范大学  龚敏(女) 徐汇区宛南幼儿园  施志红(女)建青实验学校  王志强 上海市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余慧敏(女) 童的梦艺术幼儿园  齐珊云(女) 市北中学  李莉(女) 闸北区实验小学  吴萃芳(女) 复兴高级中学  施履冰 杨浦区教师进修学院  周宝良 罗店中学  黄绣(女) 宝山区实验小学  顾荣 七宝中学  朱新亚(女) 闵行区中心小学  厉光明 嘉定区娄塘中学  朱云(女) 建平中学  吴根才 三林中学  王慧【王景】(女) 浦东新区城厢小学  王金耀(蒙古族) 华东师大第三附属中学  高吉全 松江区第四中学  陆书朝 南汇县老港中学  陈琳(女) 奉贤县实验中学  孙松青(女) 上海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  李春明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  周稼超(女) 上海市总工会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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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兆松 南京医科大学  戴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王宗平 南京理工大学  华毓坤 南京林业大学  赵振兴 河海大学  潘立群 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曾文火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陈  扬州大学  任平 苏州大学  陈坚 江南大学  程大鸣 淮阴供销学校  李玉华 盐城卫生学校  张涛 常州轻工业学校  顾力平 南通技师学院(南通市高级技工学校)  熊义希(女) 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  葛军 南京金陵职业大学  吴邵萍(女) 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附属幼儿园  腾云 江浦县实验小学  张双玲(女) 南京市第二十七中学  袁新兵 南京市长芦中学  齐月忠 六合县程桥中学  黄迅(女) 张家港市云盘小学  顾泳(女) 常熟市实验小学  钱玉英(女) 常熟外国语学校  陈静怡(女) 太仓市实验小学幼儿园  金琪(女) 昆山中学  刘红(女) 苏州市苏州新区实验小学  张勤益(女) 宜兴中学  范良 锡山高级中学  金军华 无锡市梅里中学  王铭波(女) 无锡市新开河小学  顾晓华(女) 无锡市五爱小学  尤明华(女)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  李璐璐(女) 常州永红中心小学  赵建华 金坛市金城镇中心小学  朱晓承 前黄高级中学  王克苏 丹阳高级中学  蔡才福 丹徒县大港中学  李烽(女) 镇江市中山路小学  凌秀云(女) 如皋师范附属小学  顾助东 海门中学  陈仲刘 启东中学  张桂明 南通市虹桥小学  石永娟(女) 南通市第一棉纺织厂第三工人子弟小学  张静秋(女) 南通师范学校  周度 南通中学  王备战  如东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陈正沛 宝应县泾河乡东红小学  董玉海 高邮市中学  吴长明 仪征市谢集中心小学  许晓宁 扬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严侠华(女) 靖江高级中学  周桂海 泰兴大生镇洋思初级中学  许承法 泰州第四中学  袁荣熙 泰州高港区职教中心  陈建华 泰州师范专科学校(筹)  王万军 睢宁县中学  张同军 新沂市第二中学  谢丽光 丰县华山中心中学  师以标 丰县欢口中学  贾理兴 沛县实验小学  孙建锋 铜山县实验小学  宋志超 睢宁县魏集中学  吕春侠 徐州市第二十一中学  金文晖 徐州师范学校  刘兆刚 邳州市邢楼中学  张登勤 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李修平 邳州市邳城镇艾山小学  倪玲(女) 东海县实验小学  王海军 灌云县高级中学  杜成芳(女) 连云港西苑中学  张锋 新海中学  徐华 连云港振云高级中学  尚宇林 响水县第二中学  蒋强健 滨海县陈涛中学  杜官恩 阜宁中学  李步霄 建湖县上冈中学  唐从仁 射阳中学  申晓军(女) 盐城小学  王益东 盐都县伍佑中学  奚建平 大丰市职业高级中学  汪宏伟 东台市安丰中学  王明秋(女) 盐城市中小学教研室  周以宏 盱眙县中学  李万龙 洪泽县第二中学  杨维风 金湖县中学  赵杏华(女) 淮安市范集中学  叶顺亚 涟水中学  曾张胤 泗阳中学  陈新民 宿迁市宿城区一中  张军 沭阳县建陵中学  陈月梅(女) 泗阳县众兴镇中心小学  张同晏 宿迁市教师进修学校  陈晓白(女) 宿迁市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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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锋(女) 杭州十四中学  朱建明 淳安千岛湖镇第一小学  马春风(女) 浙江大学附中  康奇 杭州旅游职校  黄建明 杭州求是小学  黄孟轲 慈溪中学   金晓润(女) 宁波江东实验小学  陈萍萍(女) 宁波七中  邓颇 宁波万里国际学校  许金娥(女) 宁波海曙区中心小学  戴益华(女) 瑞安市安阳镇中心小学  倪桂松 温州职业中专  郑今贵 温州市第九中学  何融融(女) 温州十二中学  费锡如 绍兴第一中学  王松泉 绍兴文理学院  董建奋(女) 绍兴市北海小学  周瑛(女) 嵊州市剡山小学  沈永政 嘉兴秀洲区教育局教研室  沈佳宝(女) 海盐县百尺中学  吴婷婷(女) 嘉兴秀城实验小学   程民 湖州师范学院  宋萱(女) 湖州第二中学  李次刚 长兴中学  丁元 金华市第五中学  方立德 金华市第一中学  楼朝辉 金华市浦江实验小学  卢雁红(女) 东阳市实验小学  屠承安 衢州市第一中学  周亦平 衢州市柯城区教文体委教研室  吴蔚萍 龙游中学  沈江天 仙居中学  曾志旺 玉环县楚门中学  徐鸿斌 台州路桥中学  陈月梅(女) 松阳第三中学  蒋海瓯 青田中学  张永蕾(女) 丽水市莲都区中山小学  钱银星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学  潘雪芳(女) 嵊泗中学  汪忠民 杭州外国语学校  仇佩亮 浙江大学  吴训威 宁波大学  裘忠平 中国计量学院  王海舜 浙江中医学院  谭劲松 浙江工程学院  高禹 浙江海洋学院  俞岑源 嘉兴学院  姚昱晨(女)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筹)  唐颖(女) 浙江树人学院  邹亚萍(女) 杭州市萧山区高桥幼儿园  茅伟江 余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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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如 肥东二中  吴传明 肥西朱桥小学  方业玲(女) 长丰下塘中学   张家璞(女) 合肥市育英学校  张云波 濉溪县临涣中学  朱成新 淮北市第十二中学  高琼 涡阳县第一中学  李璐峰 蒙城县小涧吴圩职中  苏君臣 利辛县启明中学  王琼(女) 亳州市幼儿园  许兴民 亳州市第一中学  陈修敬 宿州市第一职业高中  唐卫东 宿州市宿城一中  朱奇勇 砀山中学  李兴美(女) 泗县一中  马维芬(女) 蚌埠市第五中学  计筱红(女) 固镇县希望小学  张殿科 怀远县第一中学  王文朝 五河县第一中学  武丽春(女) 阜阳市红旗中学  张锡江 阜阳一中  刘敏(女) 太和特教学校  张永明 临泉一中  孟铁 阜南第二中学  张侠(女) 界首师范附小  余洪礼 淮南师范附小  童廷业 凤台县古店初中  刘家振 来安中学  杨大成 凤阳县枣巷乡观音堂小学  王文亭 明光市第三中学  沈南山 六安市张店中学  宋洁(女) 六安市裕安区九公冲小学  孙立(女) 寿县寿春幼儿园  潘竹天 舒城二中  余述清 金寨双河职高  朱厚恒 霍山县白莲岩初中  谢宏 马鞍山市第二中学  程海林 巢湖市火同炀中学  束义福 庐江二中  庆晓 和县第二中学  艾启双 芜湖市育红小学  许军 芜湖市第二十五中学  陶华云(女) 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中心幼儿园  邓彤 宣城中学  余永康 泾县汀溪初中  齐华君(女) 池州市贵池区实验小学  吉淑平(女) 太湖县小池镇中心小学  曹跃峰 望江县金堤小学  涂雅萍(女) 潜山县舒州逸夫小学  储鹏举 岳西县南岳中学  闻白羽 安庆市郊区杨桥初中  陈晓宁 安庆市第二中学  江学勤 歙县中学  王琨(女)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郭光灿 中国科技大学  高明伦 合肥工业大学  杜先能 安徽大学  程明 安徽工业大学  陆林 安徽师范大学  杨桂元 安徽财贸学院  颜事龙 淮南工业学院  张国升 安徽中医学院  陈贵孚 皖南医学院  祝晓光(女) 蚌埠医学院  张霖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刘进(女) 安徽机电学院  张子学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  杨世国 安徽教育学院  顾志良 蚌埠高等专科学校  蒋兆阳 蚌埠职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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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世雄 福州大学  黄汉升 福建师范大学  林瑜 福建师大附中  段秀明(女) 福州格致中学  陈丽娟(女) 长乐第一中学  徐建平 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谢志强 厦门双十中学  黄剑锋 漳州芗城中学  曾忠民 惠安第一中学  黄飞跃 南安国光中学  卢士豪 莆田第二中学  林国华 莆田东庄中学  郑兆炯 尤溪第一中学  薛卫平 永安第一中学  邓代进 漳平第一中学  熊学文 周宁第一中学  彭铁辉 南平第一中学  陈君恩 福州市盲校  姚俊蓉(女) 福清市实验小学  张亚南 厦门市开元区园南小学  赵【王景】(女) 漳州市龙溪师范附小  赵燕娜(女) 诏安县大梧小学  郑跃鹏(女) 德化县实验小学  林文狮 泉州南埔中心小学  江群斌(女) 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小学  廖满芬(女) 将乐县实验小学  许赛珍(女) 建瓯市东游中心小学  吴惠琴(女) 松溪县实验小学  吴翠红(女) 漳平市象湖中心小学  李兰英(女) 龙岩师范附小  蓝文玉(畲族) 霞浦县沙江学区  刘细雁(女) 宁德市蕉城区第一中心小学  夏青(女) 福州实验小学  石爱琴(女) 福州台江实验幼儿园  周若冰(女) 厦门第一幼儿园  蔡雯娴(女) 平和县第二实验幼儿园  陈珊(女) 莆田市涵江区实验幼儿园  张桂玲(女) 三明实验幼儿园  王婷(女) 建阳市实验幼儿园  李红梅(女) 上杭县实验幼儿园  刘文开 福建林业学校  张迅捷(女) 民办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刘力平 福建闽东中等技术学校  王勇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蔡伟然 龙海市第二中学  周策(女) 福建省卫生干部培训中心  张余丰 福州市文教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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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宇春(女) 南昌市第二十八中学  周曼翠(女) 南昌市湾里第一中学   徐剑兰(女) 南昌市东湖区邮政路小学  魏依云(女) 南昌八一学校  李军洪 永修第一中学  李恂生 九江第一中学  胡朝春 瑞昌市第一中学  彭福寿 都昌县第一中学  鲁小宁 九江第二中学  袁慧玲(女) 萍乡第二中学  谢和平(女) 萍乡湘东区白竺小学  邓庆生 新钢第二中学  席建中 乐平中学  廖华生 宁都中学  唐立新 兴国平川中学  郭晨光 信丰大阿中心小学  张九明 瑞金第一中学  凌发浪 寻乌江澄文化技校  严由洲 上犹中学  王丽华(女) 吉安第五中学  黄秀明 吉安县永和中学  朱文汉 峡江县水边中学  钟海林 新干县三湖中学  王乐云 万安中学  徐安俭 宜春中学  陈庆林 上高县南港中学  丁民良 清江中学  杜贵芳 宜春师范  谢天麟 宜春卫校  龚小藩 金溪县第一中学  章慧媛(女) 南丰第一中学  张建国 南城县浔溪乡李家巷小学  杨青(女) 抚州市临川区十小  扈志强 宜黄县兰水乡中心小学  万振红(女) 黎川县实验小学  程时友 德兴市第一中学  姚兴佳 上饶县第二中学  江宗义 广丰县实验学校  余曙辉 波阳第一中学  汪连红 婺源段莘中学  江晓华 铅山鹅湖中心小学  吕全发 弋阳葛溪中学  王芙蓉(女) 江西省信息工程学校   余晖(女)江西省建筑工程学校  刘小生 南方冶金学院  王健 南昌职业技术学院  王显槐 井冈山师院  王国炎 江西师范大学  陈奇 江西中医学院  郭启慰 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小学  叶树开 景德镇第一中学  赵家菊(女) 靖安县教师进修学校  汪保祥 九江师范附小  刘更生 余江县第一小学  周益华(女) 赣州市文清路小学  陈德晶 丰城市剑光中学  钱细秀(女) 新余市长青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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