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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7:19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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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强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气安装工程的市场竞争,规范安装市场秩序,保证安装工程质量,保护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境内除供气企业内部安装工程以外的新增供气安装工程。

第三条 从事供气安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设计资质证书和GB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从事供气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 GB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供气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用户申请新装用气、临时用气、增加用气容量、变更用气类别和终止用气,必须先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或结算费用。

第五条 供气安装工程在办理完规定的用气报装手续后,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自行选择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及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计量仪表和楼幢调压装置除外)。 

第六条 供气安装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提交供气企业进行设计审核。如设计审核中出现争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设计审核合格并取得同意施工的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供气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如检验中出现争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供气安装工程 ,与供气企业签定供气合同后予以供气。

第八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气企业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适时提请供气企业进行中间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

第九条 供气安装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是经国家鉴定和推广的合格产品,燃气器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无资质、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违反设计图纸的规定施工,采用不合格产品施工的供气安装工程,供气企业有权拒绝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凡因设计、施工、采用不合格的燃气材料及设备等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用户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 采用不合格的燃气材料及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自行负责。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供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签定合同后实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平稳供气,供气安装工程使用的计量仪表和楼幢调压装置,由供气企业提供并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在安装前强制首检。

第十四条 供气安装工程(包括燃气热水器和灶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谁安装(销售)、谁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2001年3月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供气安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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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91)体计计字433号

                (1991年12月6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资料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发挥体育统计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预测未来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体育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结合体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的各级体委机关、各直属企业、事业组织和外系统设有体育机构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和港、澳、台同胞、华侨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事业组织。
  第三条 体育统计工作的任务包括:对体育现状、发展情况及人、财、物进行全面、抽样、重点或典型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并提供各种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体育统计内容包括:投入--指人、财、物;活动-一指群众体育(含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老年人体育)、竞技体育(含一、二、三线队伍训练、竞赛等)、体育科研、体育教育、体育宣传、体育对外交流、体育场地建设、体育经济活动、体育服装和器材的生产、使用等;产出--指人民体质(形态、机能、素质等)、体育人才、体育运动成绩、体育科研成果、体育经济效益等。
  第五条 各级体育统计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为需要,有计划在配备计算机,实现体育统计资料的计算、整理、分析、传递、储存和查阅的自动化。
  第六条 各级体委机关要加强对体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体育统计部门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体育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各级体育统计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体育事业统计制度;提出体育统计工作的计划;检查下属各级体委机关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所辖区域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审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指标。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系统统计的全面、抽样、重点、典型调查及业务工作研讨会等。
  (三)搜集、整理、汇编、提供各种体育统计年度和历史资料。
  (四)负责管理各项体育事业统计资料,提供对内、对外有关统计资料。
  (五)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六)严格管理各项统计资料,保守国家和有关单位的机密。
  (七)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
  第八条 体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权力是:
  (一)依法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各种体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篡改。
  (二)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下属各级体育统计主管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
  (四)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
  (五)有权提出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以更新专业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统计员、助理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的职称。

第三章 体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国家体委计划司设计划统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委在计划财务处内设专职和固定兼职统计人员;各地区、州(盟)、其它省辖市和各县(市、区、旗)体育主管部门在计财科、股或办公室设固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国家体委的统计业务受国家统计局指导;省级以下(含省级)体委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体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负责制;国家体委计划统计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体育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体委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体育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体育业务、统计知识、法律知识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部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调动,应当在接替人员熟悉业务和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体育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全国性体育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国家体委计划统计处拟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调查内容涉及到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本系统内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地方性体育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各级体委统计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调查内容涉及到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系统内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体育统计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范围、填表说明、上报时间、调查内容(含调查目的、意义、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由国家体委统一制定)。地方各级体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补充性指标和调查内容。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审查调查方案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调查方案应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和可行性;
  (二)新的调查方案应与已实施过又统计调查相衔接;
  (三)抽样、重点、典型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四)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得搞经常性调查;年报能挽满足的,不得搞季报或月报。
  第十七条 各级体委统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未有上述标志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体委统计主管部门应在现有基础数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群众体育(含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老年人体育等)、竞技体育等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性的分析。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统计部门在对体育情况的分析中要联系经济情况,重点分析体育社会效益,找出规律,提出有价值的见解。

第六章 体育统计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统计资料,是指体育统计工作中搜集、整理的各种数据、信息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文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公布体育统计资料,必须依照体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统计部门复核提供。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内部掌握和统计资料,体育系统内部需使用时,由统计部门领导批准;外系统需使用时,须持单位的介绍信,由主管部门提供,报上一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和公布体育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机构的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等引用统计数字,需经统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需加强联系核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委机关要建立体育统计资料的审核、查阅、订证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委机关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在体育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给予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报上级体育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查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作出处分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对违反《统计法》已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统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科 学 技 术 部

二○○一年 第 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部长  徐冠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J(X)

  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

  控制要点:(3)_____。(出口条件)

说明:

(1)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 + 分类号 + 技术名称 + 控制等

            类目号   级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 (粗体字为分类号) 对应

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

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

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

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

(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

01 工程通用技术

  01、真空技术

  02、声学工程技术

02 测绘技术

  01、大地测量技术

  02、地图制图技术

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3 地震监测技术

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4 气象技术

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

05 地质技术

  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

  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

06 医学技术

  01、中医医疗技术

  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

07 药品生产技术

  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

08 中药生产技术

  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

  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

10 农业技术

  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

  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11 林业技术

  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

  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12 畜牧兽医技术

  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

  03、畜产品加工技术

  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6、兽药生产技术

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13 水产技术

  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

03、水产品加工技术

14 计量技术

  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02、计量测试技术

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

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

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

  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

16 矿业工程技术

  01、矿山建设技术

  02、采矿工程技术

  03、选矿工程技术

  04、钻井工程技术

  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

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

  01、油气田勘探技术

  02、油气井钻井工艺

  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

  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

18 冶金工程技术

  01、钢铁冶金技术

  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05、轧制加工技术

  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19 机械工程技术

  01、铸造技术

  02、热处理技术

  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20 仪器、仪表技术

  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无损探伤技术

  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21 动力工程技术

  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2、汽轮机制造技术

  03、内燃机制造技术

  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

  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22 核技术(另行公布)

23 电工技术

  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

  04、电池制造技术

  05、电器制造技术

  06、电气测量技术

24 电力工程技术

  01、火电工程技术

  02、水电工程技术

  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

  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

  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

25 电子技术

  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

  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5、传感器制造技术

  06、激光技术

  07、微波技术

  08、雷达制造技术

  09、光电子技术

  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26 通信技术

  01、有线通信技术

  02、无线通信技术

  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4、通信传输技术

  05、通信网络技术

  06、广播电视技术

27 自动化技术

  01、机器人制造技术

28 计算机技术

  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2、计算机网络技术

  03、信息处理技术

  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

  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

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

  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化肥生产技术

  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5、染料生产技术

  06、涂料生产技术

  07、催化剂生产技术

  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

  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

  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

  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

  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31 轻工技术

  01、造纸技术

  02、工艺品制造技术

  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32 食品加工技术

  01、粮食加工技术

  02、糖加工技术

  03、肉类加工技术

  04、蛋品加工技术

  05、饮料生产技术

  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33 纺织技术

  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34 建筑工程技术

  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

  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36 海洋工程技术

  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37 铁路运输技术

  01、机车工程技术

  02、轮轨技术

38 道路工程技术

  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

  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

  03、隧道施工技术

39 水路运输技术

  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40 船舶工程技术

  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船舶建造工艺

  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41 航空技术

  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42 航天技术

  01、航天器测控技术

  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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