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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5:41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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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招聘会、现场开奖彩票销售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落实“谁承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市、辖市(区)(含镇江新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辖市(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活动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承办协议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承办者是指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职责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年龄、构成,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部位的安全性;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设施、座位摆放安全程度;

(五)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天气及其它因素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承办者制定的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入场人员、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措施;

(四)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五)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六)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七)广播疏导宣传方案及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九条 承办者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应急组织和应急人员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程序等。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安排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雇用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工作,雇用的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参加人数2%的比例,配备安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为大型活动安全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事先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大型活动入场票券。制定票券的种类、发售、查验方式以及票务纠纷处理措施,明确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

大型活动工作证件、车辆通行证的数量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标明证件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做到易于识别。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额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活动期间,场所管理者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办者应当提交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及审批,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现场需要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临建设施投入使用前,承办者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对临建设施进行联合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现场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电检报告。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不设固定坐席的活动场所按照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第二十条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场地席每人所占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

(二)舞台主表演区高度不足1.5米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

(三)前后排座椅间距离不少于0.6米,左右方阵距离场馆护栏不少于5米,方阵距离疏散口不少于7米;

(四)露天体育场内的场地席,各区位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所有座位席不得占用跑道;

(五)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得超过20排、26列,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六)在封闭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内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院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场所及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第二十三条 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举办的不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以及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活动,应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管理。

对于上述活动,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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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办公室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防总办公室


国家防总办公室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汛办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6月20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今年许多地方强降雨频繁,要特别注意防汛、防洪、防地质灾害工作,还要注意水库安全。要加强气象预报、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回良玉副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家宝同志的批示,并传达到各地防指和各级气象部门,切实强化责任,完善预案,加强监测预报,落实防汛措施"。

  入汛以来,我国广西、福建、江西、贵州、湖南、黑龙江等地暴雨频繁发生,局部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近期,华南西部至江南中南部持续强降雨,西江及闽江干支流洪水并发,闽江发生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西江干流发生超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水位仍在上涨。目前,全国防汛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以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目标,以全面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防汛责任人必须在岗到位,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和工程情况,发生汛情时要靠前指挥,组织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防汛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把水库安全度汛和山洪灾害防御作为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决不允许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水库因拦洪需要短时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洪水过后要限期迅速降至汛限水位。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库管理和值班,及时查险除险,确保安全。遇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时,要迅速通知下游群众及时转移。各地要认真吸取重大山洪灾害的教训,切实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完善落实防洪预案和措施,尤其是要将预警和组织群众转移责任及措施落实到县、乡、村和具体责任人,使普通群众能在第一时间得到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安全转移,切实减少人员伤亡。

  三、要密切监视天气和水雨情变化,加强监测预报。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天气形势的监测预报,尤其是局地强降雨的监测预报,加强会商,及时通报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文部门要及时加大监测和预报力量,做好滚动预报,为洪水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防汛值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防汛值班,充实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汛情、灾情变化,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汇总上报有关情况,做好洪水调度指挥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配等工作。

  五、切实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加强巡堤查险和对各类防洪工程尤其是病险、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类险情,确保工程安全。发生灾害的地区,要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避免疫情的发生,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要抓紧修复水毁工程,迎战新的洪水,一时难以修复的要落实度汛措施。

  六、要严肃防汛纪律,严格执行汛情、灾情报告制度。近期,个别地方汛情、灾情收集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严重影响防汛救灾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加强汛情灾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汛电〔2005〕4号)的要求,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汛情、灾情准确、及时上报。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由相应机关转来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并经相应机关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有关机关、组织。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其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第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进行分办,并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或建议提案科)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第二章 接 办



  第八条 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分送有关部门承办;在市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市政协会议秘书处交办或由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市府办公室联合交办。



  第九条 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应在闭会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和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市府办公室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增减协办单位的,须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市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会办。主办单位要主动商办;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心诚意解决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尽可能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承办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建议组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市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并在办理过程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沟通工作。




第四章 答复 总结 归案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当自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对个别情况特殊,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确有困难的,须书面报市府办公室,并向领衔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要在省规定的期限内办复。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报市政府研究并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以下属部门名义答复;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人大代表和政协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须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九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后),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 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暂不能解决的标“ C”;



(四)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建议、提案人(单位)。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还应分别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以及会办单位;涉及有关市、区的建议、提案,应抄送有关市区的市府办公室和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市府办公室转交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和委员。市府办公室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凡主办4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共6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一式两份)。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人(单位)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逾期答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0]4号)同时废止。